案例评析:币圈OTC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区块链:比特币

币圈的朋友肯定会疑惑,虚拟货币OTC交易为何会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扯上关系?团队小伙伴梳理了相关的裁判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为大家解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机关在办理董某被案中,发现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家中被的120万元中的5万元,于2020年5月8日进入郑某帆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后被控制该卡的被告人柳某福以购买泰达币、ATM机取现等方式进行转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澳洲联储:将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案例:8月9日消息,澳洲联储表示,将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案例。(金十)[2022/8/9 12:11:07]

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为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标准,在“明知”认定的表述模式上采用了“具体举例+兜底条款+反驳规则”: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观点:供应链是区块链的杀手级使用案例,在各个行业都很有潜力:近日,普华永道欧洲区块链社区负责人Husen Kapasi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区块链世界主要分为两类:加密和企业区块链——企业区块链是我关注了三年的重点。在过去,我参与过各种数字转型项目,这也成为我来到区块链领域的契机。驱动我的是区块链的潜力,我关注的重点是区块链和供应链的结合。”对于Kapasi来说,区块链技术是新兴技术和未来技术的基础。他表示:“去中心化层有可能带来巨大的变化。互联网提供了获取信息的途径,区块链带来了信息的价值。这是改变许多功能、企业和社会的下一条道路。这仅仅是个开始。我很期待未来十年我们会有什么收获。”

此外他还称:“供应链是区块链的杀手级使用案例,在各个行业都有潜力。这也可能影响到贸易融资和供应链IT业务。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在你购买产品之前,你可以通过区块链上的信息,在亚马逊上看到产品供应链的所有相关步骤。”然而,Kapasi也承认,区块链不是万能解决方案:“区块链并不能解决供应链的所有问题。关键还在于我们如何将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或分析等其他技术结合起来。公司如何利用区块链取决于确定它要解决的确切问题。”(BeInCrypto)[2021/7/26 1:14:57]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马兆丰:可信区块链BaaS平台解决方案及成功案例:金色财经报道,数字岛与清华大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联合主办的“2020高校区块链技术创新云论坛”6月20日成功举办。论坛由数字岛发起人兼CEO刘靖主持,汇集“百校百人百媒”,探讨高校区块链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

北京邮电大学区块链及安全技术联合实验室主任、北京邮电大学区块链技术应用创新及信息安全联合实验室主任、北京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研究生导师马兆丰发表主题演讲《可信区块链BaaS平台解决方案及成功案例》,表示区块链本质是分布式的基础设施,区块链相对于中心化的系统来讲,区块链的信用结构是分布式高阶。区块链恰好是提供了分布式的信用基础设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2020/6/21]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动态 | 国网陕西电力深入研究比特币反窃电案例 提升员工查处效率:据中国电力网消息,12月13日,陕西省厅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举行签字仪式,正式出台《陕西省警电部门防范和打击涉电违法犯罪合作机制》。据悉,国网陕西电力研究反窃电新设备、新技术,对窃电设备和案例开展分析和现场检测。该公司深入学习分析典型比特币反窃电案例,掌握比特币案例中的新型窃电类型、查处方法等;结合应用反窃电监测终端、智能化反窃电现场作业和取证设备,提升基层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查处效率。[2019/12/21]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机关、检察院入罪的逻辑为:商家卖虚拟货币过程中,收款账户经常被机关冻结,然而,商家仍旧继续办理银行卡用于卖虚拟货币收款,所以,由此推出虚拟货币商家明知他人经常通过卖币来或销赃,仍旧不断地开卡来卖币,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间接故意。?

但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认定的问题,一定要防止“明知”的认定“扩大化”。OTC商家在数字货币交易的过程中,不能仅凭借之前银行卡被冻结过,已经联系过,就当然地认定为OTC商家“明知”。

首先,OTC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面对不同的交易对象,无法明知每一个交易对象支付的任意一笔款项是否为赃款,也不具资金审核义务。即使之前已经联系过OTC商家,也只是针对之前对象的其中一笔问题款项,事后OTC商家继续从事OTC交易,对之后的客户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不明知。

其次,OTC属于法律监管空白的领域,对于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OTC交易属于合法行为,单纯的OTC交易行为不应被禁止。《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申请人单纯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并不违法。

最后,根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行为人在通知后,才对之前被冻结的此笔交易款项属于赃款存在主观认识,但是对于其后从事的OTC交易对象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无主观认识的可能性,自然不存在犯罪故意。并且在OTC交易过程中,数字货币商家往往也会审核买家流水、询问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风控措施,以防收到赃款。

在从事OTC交易过程中,不小心收到赃款,轻则导致收款账户被冻结、重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如若因涉嫌犯罪导致被拘留或被逮捕的,还是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水星链

[0:15ms0-1:266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