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发案率最高 加密资产之组织领导罪_KEN:Oscar Token

飒姐团队收集的涉币刑案公开判决书2000+,其中,组织领导活动罪409个,占比最高。该罪名频繁在币圈出现,是办案民警十分关注的罪名,今天我们一起聊一聊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活动罪。与大家一起研习,厘清行为边界,减少案件发生,节约司法资源。

并非所有的活动都是犯罪

根据两高、部2013年11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方式的“团队计酬”,即便是形式上符合三级30人的要件,但也不能按照犯罪处理。但是,对于表面卖商品,实质上“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活动,应当以刑法第224条之一定罪处罚。

声音 | 肖飒: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与币价挂钩:12月20日消息,律师肖飒在其公众号上发表题为“盗取非知名‘虚拟币’,也构成犯罪吗?”的文章,最后得出结论: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其实直接与币价挂钩,“山寨币”“垃圾币”没有刑法保护的必要,因此,盗取、取这些代币,不应该构成犯罪。如果该虚拟币虽然出身违法行为,但是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则盗取、取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2018/12/20]

也就是说,罪与非罪的“质变”差别,不在于表面上的团队计酬方式,而是在于是否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而是通过“拉人头”取“入门费”。

在币圈类似案件中,遇到了比较棘手的问题,首先要解决,销售的某个token到底是不是虚拟商品,有无财产属性,还是仅为犯罪道具;其次,币圈案件行为方式多表现为“挖矿”,奖励方式不一定是直接返币,而可能是加速挖矿成功的进度,这会不会影响案件定性,值得探讨。

声音 | 肖飒:类“”的币圈游戏涉嫌开设罪:据新浪科技消息,肖飒律师发文指出,类“”的币圈游戏如果直接搬到我国进行操作,已经涉嫌刑法303条第二款开设罪,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11/26]

2013年对于BTC的法律定性已然清晰,即比特币属于特殊的虚拟商品,也就是说如果以团队计酬方式进行比特币挖矿,在中国法项下,很难定性为组织领导活动罪;但是其他币种,尚未到交易所的非主流币没有公允价格,适用人群窄,很有可能会被定性为犯罪工具,从而将组织者和领导者引入犯罪圈之内;对于ETH,飒姐个人倾向于将其与BTC归入同一类;但对于狗狗币之流,有可能会被认为类似非主流币而归入犯罪工具。

声音 | 肖飒:此次投资者对OKex提供的非法期货交易的指控罪名在中国无法成立:据财新报道,对于此次OKex事件,部分投资者提出该交易所提供非法期货交易的指控,肖飒认为,这一罪名在中国是无法成立的,因为中国《公司法》《证券法》里证券是狭义的“证券”,交易的代币在中国法律内并不会被认可为“证券”(security token),这与美国证券法案里的广义“证券”不同。[2018/9/11]

难点在于,返利方式并非直接给币,而是给予一种加速的权利,如果这种加速很难折算成财产,则构成刑法第224条之一有法律障碍。学理上,我们可以类比贪污贿赂案件中“三陪女服务”也是财产性利益,但司法实践里,还是要严守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将加速权排除在组织领导活动罪的“计酬”和“返利”之外。

声音 | 肖飒:币价大跌大涨与ICO监管规则尚不健全有关: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好的项目需要融资,需要上交易所,获得更多人的支持;欺诈项目的项目方更是要上交易所,通过币价起伏收割韭菜。有交易便有需求关系,便有币价起伏,这是ICO项目发行方几乎躲不开的一件事,与ICO本身的运作机理有关,币价大跌大涨则与ICO项目监管规则尚不健全有关。[2018/9/8]

根据司法解释,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盖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取财物”。

首先要注意的点是:参加人员是否自我感觉被或没被,不影响认定“取财物”。

其次,取财物并非虚置,而是要从金字塔结构来看,要想维持组织生存,就要找到下一个击鼓传花的冤大头。按照复利计算,很快全世界的人都不够组织发展下线,因此,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维持组织生存是必然失败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此心知肚明,还继续许诺给予回报,拿走他人入门费,这就是取财物。

然而,币圈案件略有不同,倘若组织者不给参与者承诺回报,而参与者也明知没有确定回报,而只是为了拿到token去交易所博一博收益,参与者赚钱赔钱都是来自于交易所的交易获利,那么事情可能会发生变化。根据飒姐了解,项目方与交易所签署抽屉协议找量化团队“托市”已是公开的秘密,倘若组织者领导者与交易所操纵币价,则还是“取财物”;倘若查明,组织者并未与交易所勾结,虚拟币由于自身的“通缩”或者稀缺性被炒作翻倍,则不能将板子打在组织者身上,起码不能按照组织领导罪定罪处罚。

有法币(含外国法币)的加密资产涉刑案件,经常出现组织领导活动罪与集资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也就是说: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的基本处理原则,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翻看法条,我们会明显看出,刑法第192条集资罪更重(当年该罪还有死刑,直到后来刑法第199条废止),也就是说倘若币圈案件涉及法币,应该大量被定性为集资罪,而不是409个案例被最终判决为组织领导罪。

个人认为,理由有三:一是对于加密资产、数字代币的法律性质,把握不准,不知道是否需要按照财产法益进行保护;二是有一种司法观点从知识产权犯罪延伸出来,即他人占有不足以完全让所有者的权利灭失,但显然私钥为王的加密界,这种传统知产犯罪的理论不能适用;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加密资产的定价十分困难,飒姐承办和接触的案件中,有按照行为时三家主流交易所均价给加密资产定价的先例,但是更多司法鉴定机构担心币价不稳,影响其公信力,因而拒绝做鉴定,导致没有犯罪数额,只能排除集资罪,用组织领导活动罪定罪处罚。

市面上也有传闻是关于组织领导活动罪,罚没相应加密资产升值等,讲真,接管一堆不知道啥时候暴涨暴跌的“雷”,并非美差,更何况还出了四川链某事件,各地办案机关还是十分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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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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