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我们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内蒙古虚拟货币“挖矿”用电的差别电价电费收入纳入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管理:金色财经报道,据内蒙古日报消息,内蒙古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全区虚拟货币“挖矿”用电的差别电价电费收入纳入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管理。[2022/7/22 2:31:19]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日。请将反馈意见以传真形式发送至0471-6659212,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nmgfgwhzc@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20年将聚焦实施“区块链 法治”工作模式:3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召开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会议指出,重新组建的司法厅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方面,作用更大、任务更重,2020年将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包括,聚焦实施“区块链 法治”工作模式,在全力推动法治建设方面发力用劲。加强“公有链”技术探索应用,搭建存储数据处理平台;加强“私有链”技术探索应用,深度运用区块链技术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创新,进一步推动刑罚执行规范化;加强“联盟链”技术探索应用,推进公证、行政执法监督、司法鉴定电子证据的可扩展性和私密性。(人民网)[2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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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内蒙古工信厅要求各盟市提供区块链前期已开展工作及应用情况: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报送区块链有关情况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按照工信部《关于报送区块链有关情况的通知》(工信软函〔2019〕1166号)要求,请各盟市提供本地区区块链前期已开展工作及应用情况。报送材料提纲为:1.本地区区块链技术产业发展情况;2.本地区区域链应用落地情况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请提供案例名称、研发企业、应用场景、案例描述等内容);3.区块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4.已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工作思路;5.政策措施建议。[2019/11/2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25日? ? ? ? ?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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