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法律法规 |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界定_区块链: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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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对象,其中既包括“主体”和“节点”,也包括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和机构,但具体内涵宽泛,缺乏具体界定。明确《管理规定》的调整对象是区块链信息服务规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将结合网信办备案管理实践,探究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内涵。

《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一、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内涵

分析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范围和区分标准,首先需要厘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内涵。

从形式定义上看,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类和非经营类两种。其中经营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由此可见,只要涉及向使用者提供信息,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提供信息,都属于提供信息服务的范畴。

数据:约占总量33%的ARB空投已被领取:3月23日消息,据Dune数据,目前已有已有196125个地址领取ARB空投,已领取ARB数量为383204875个,约占总空投量的32.97%。[2023/3/24 13:22:51]

在实践操作中,截止目前,网信办共发布了四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共计1015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得到正式备案公示,即以上主体构成“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就备案内容来看,“服务内容”涉及诸多领域,如“供应链金融系统”“BAAS平台”“存证平台”“区块链浏览器”等。

综合上述可见,区块链信息服务体现为区块链技术与信息服务业务的结合,是区块链技术的落地应用。在其中,区块链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特性相同,都是特定主体开展活动所运用的底层计算机技术之一,进而排除了区块链本身的技术开发行为,以及代币交易行为,即上述两种行为均不属于《管理规定》规制对象。

乌克兰加快推进数字格里夫纳项目,计划今年进行试点:金色财经报道,乌克兰数字转型部部长MykhailoFedorov在接受采访时透露,乌克兰当局正在加快电子格里夫纳的开发速度。据悉,最初的计划是在2024年开始试点阶段,但政府现在希望在今年做到这一点。2021年1月,该部门选择Stellar发展基金会作为建设国家虚拟资产生态系统的合作伙伴,包括乌克兰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的基础设施。2022年11月,乌克兰国家银行(NBU)向加密货币行业的成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出了一个“电子格里夫纳概念草案”。今年1月,Tascombank在Stellar网络上对该货币进行了测试。(Bitcoin.com)[2023/2/15 12:08:20]

二、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

根据《管理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首先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

浙江省浦江人民法院:我国未开放NFT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买卖:1月1日消息,买家诉幻核停售后卖家不退购买款,法院表示,我国未开放NFT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买卖,双方《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省浦江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腾讯幻核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此前曾达成以1100元购买58个藏品的交易协议,并签订《买卖合同》。但在8月16日幻核发布公告停止数字藏品发行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返还购买款,原告起诉被告返还购买款1100元,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买款1100元。[2023/1/1 22:18:57]

“主体”

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要形式是网站、公众平台以及软件,“主体”可以是这些载体的运营者,包括区块链技术或系统提供商、运用区块链底层技术的服务商等。根据区块链备案管理系统的分类,“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新火科技2022年总收益94.53亿港元,虚拟资产业务占比达96%:12月29日消息,新火科技发布2022年报,其中公司总收益94.53亿港元,同比上涨1447.8%或88.42亿港元;公司年内整体毛利1.85亿港元;虚拟资产生态系统业务收入快速增长,为90.57亿港元,占集团总收入的96%;虚拟资产场外交易业务收入达89.39亿港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达3.23亿港元。此外公司计划于近期进行业务多元化拓展,推出全新中心化及去中心化混业服务平台Sinohope。[2022/12/29 22:13:52]

基础设施提供方

目前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基础设施提供方主要包括“矿池”和“云挖矿”。“矿池”是指个体矿工通过加入矿池进行挖矿,再根据对矿池的贡献程度获得虚拟货币奖励,即多人合作挖矿,获得的虚拟奖励也由多人按照贡献度分享。“云挖矿”则是指通过网络远程使用他人的矿机提供挖矿服务,属于一种租赁托管服务。

应用运营方

目前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应用运营方主要是区块链浏览器,“钱包”也属于此类。区块链浏览器是一种搜索工具,通过输入钱包地址或者某笔交易地址,查询钱包余额和任一笔交易信息,包括转账费用、转账到账时间等。也可以通过输入特定信息搜索某一区块的具体内容。

“节点”

就区块链技术本身而言,“节点”是指区块链终端的特有技术架构,理论上节点的主体可以获得整条区块链上的信息。网信办将“节点”纳入管制,旨在扩大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管辖范围,增强监管有效性,实现只要有一个节点在中国境内,整条链均能受到中国法律的规范和管理。

就私有链而言,私有区块链的写入权限由某一组织或者机构全权控制,责任主体明确,不存在疑惑;

就公有链而言,由于公有链的节点遍布全球,监管有效性较低,仅能实现对境内节点或强算力节点的监管;

就联盟链而言,联盟链仅限联盟成员参与,链上各节点通常有其对应的组织或者机构,参与者通过授权加入网络,共同维护区块链运行,因此联盟链的责任主体就是节点对应的成员组织或者机构。

在区块链备案管理系统中,“节点”属于基础设施提供方的大类,具体表现为特定的IP地址、设备类型、设备部署位置和链上账户地址等。

三、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根据《管理规定》第二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包括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技术支持

《管理规定》未对“技术支持”作出定义,一般认为,提供的技术支持应当与区块链技术相关,且须体现出专业化、系统化,如果某组织或机构提供的技术仅构成区块链技术的一部分,则不属于《管理规定》的监管范围。具体的技术支持包括哪些类型,法律法规尚未进一步明确,实践中若产生疑问,须咨询备案机构的意见。

机构或者组织

法律上对于“机构”和“组织”并未作严格区分,一般既包括独立的非法人组织、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法人的内设部门。实践中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公司形式。

无论如何,《管理规定》明显排除了个人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资格,认为自然人不具有提供完整技术支持的能力,《管理规定》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要求也表现出对个人主体的排斥态度。

?References

邓建鹏.对区块链监管草案的技术探讨.证券日报,2018-11-10(A03).

贾翱.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管对象研究——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中心.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1(02):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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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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