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出台 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了?_比特币:被朋友去弄数字货币怎么办

原标题: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密集出台 是否受法律保护各地法院态度不一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以及挖矿的监管态度,政策法规也愈发清晰。虚拟货币挖矿被禁,银行与支付机构对于虚拟货币交易也将保持严格监察。那么,公民持有的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关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裁判案件达到了86件,关于虚拟货币投资委托合同案件超过了40起。从这点可以看出,许多投资虚拟货币的投资者是通过委托给他人来进行投资的,而自身对于虚拟货币的认知以及投资风险或许只是雾里看花。

从一部分法院审理判决文书看,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个人之间的流转,但是并不受到法律保护,订立的投资委托合同无效。但是一部分法院判决中也提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家一直明确要求打击非法代币发行融资,很多项目方似乎并未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许多发行代币的币圈项目方仍旧在市场自由交易。

FTX.US总裁:如果监管政策明确,许多加密项目愿意在SEC注册:9月16日消息,FTX.US总裁Brett Harrison表示,出于监管方面的考虑,FTX.US上线的代币数量有限,“我们的交易所只支持不到30种代币,我们认为无论是幸运还是不幸,这都是我们的长期策略,直到注册相关要求更加明确。”

Harrison认为,如果存在一个清晰的监管框架,许多加密项目会很乐意在SEC注册,“我认为,如果有一个明确的流程,许多代币项目将会注册,而且非常乐意这样做。因为他们希望在美国交易所上线,他们希望能够在美国运营自己的公司,而不用担心未来的执法行动——他们希望自己的代币拥有像财产一样的安全性。”(The Block)[2022/9/16 7:01:30]

# 被抢走的比特币 #

近日,一起关于抢劫比特币的案件宣判备受关注。被告人梁某、袁某、王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冒充生鲜送货人员将朋友的妻子骆某某至停车场强行拉上车,至郊区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骆某某将其交易账户中的29.0004844枚比特币和1258.04064枚以太币转出至梁某的交易账户中。不过1天后梁某、袁某报警自首,11月2日,三人被乐山陆续抓获。?

声音 | Max Raskin:加密货币的存在对政府财政和监管政策产生了健康的影响:据Cointelegraph消息,纽约大学法学院Max Raskin近日发表论文指出。类似比特币的去中心加密货币的存在对政府的财政和监管政策产生了健康的影响。首先,公民通过加密货币的存在获得福利收益,因为它们提供多样化选择;此外,私人数字货币作为地方投资的竞争,可以通过抑制货币政策从而产生较低的通货膨胀。其次,作者认为加密货币鼓励本地投资,并作为该投资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在提供替代当地法令的过程中,他们会对货币政策进行约束,再次降低通货膨胀率从而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从而增加整体投资。最后,政府本身通过允许在当地经济中使用加密货币获益,因为它通过税收获取收入,从而从更高水平的当地投资中获益。[2019/8/19]

在本案中,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骆某某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264万余元,以太币价值334万余元,合计59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王某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据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悔罪、退赔以及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声音 | 社科院尹振涛:需尽快研讨出台针对虚拟货币市场投资的监管政策:据新京报报道,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表示,ICO被禁后,表面看没有ICO方面的机构了,但这是个假象,很多ICO方面的投资人还是中国人。之前已有的监管手段,效果并不明显,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投资渠道或者关于这方面的宣传并没有关闭,这个市场还是很热闹。尹振涛提出,要规范围绕虚拟货币及相关领域开展的广告、宣传和推广行为,规范自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他还建议尽快研讨出台针对虚拟货币市场投资的监管政策,加强信息披露、行业准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2018/8/23]

关于本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刑委会执委、执业律师刘扬认为,本案是又一起价格认证中心对虚拟数字货币做出价格认定的案例。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提及,任何机构不得对虚拟数字货币提供定价咨询服务。此后在全国已知的案例中,只有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盐城相关物价局出具了价格认定意见,该案影响力和涉案金额与前面两个案子没有可比性,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仍然出具了认定意见,可以预见,这样的情况会在全国形成趋势,以后涉币案件价格认定极有可能不再是障碍。本案中辩护人提到了虚拟数字货币的刑法争议并没有被法院采纳,现有材料也无法看出辩护人是否对价格认定意见提出质疑,具体情况有待后续更多的案情披露。无论如何,在没有变现的情况下,仅凭有争议的价格认定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畸重。

动态 | “2018全球数字货币发行与监管政策纵览”于今日在京发布:《2018全球数字货币发行与监管政策纵览》由全球区块链与数字经济研究院张峻铭院长今日在京全球首发。该研究报告对合计占全球GDP90%以上,涉及人口75%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资讯,地区要闻,进行归集,提炼,并按政策监管强度和政策更新频率,给出:“GBD监管指示灯”,让每位读者对各国政策像看红绿灯一样直观了解。[2018/8/10]

刘扬坦言,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个体对虚拟数字货币价值有了更深刻的确认。以前相关虚拟货币的案件到机关报案,或是案件进入移送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公检法的具体办案人员从内心来讲,是不太认可虚拟数字货币具有价值的,因此在是否批捕、是否起送和具体量刑的时候,其内心确认会不自觉引导将案件从轻处理。但随着比特币价格一再暴涨,此前不在意虚拟货币案件的办案人员,现在甚至对虚拟数字货币案件夸大处理,导致辩护工作越来越难做,很多争取不批捕、不起诉、适用缓刑的难度越来越大。

黄震:监管政策是矿场远迁海外的原因: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监管政策的收紧,也导致部分“矿场”远迁海外。黄震说:“对于“挖矿”产业,有关部门进行了摸底、排查,甚至对有些企业还进行了约谈。在“挖矿”浪费了大量的能源,又没有创造出对实体经济更大价值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已经希望“矿场”搬迁,所以有些“矿场”已经搬往海外。”目前,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乃至加拿大、冰岛,都活跃着中国矿场主的身影。[2018/2/4]

“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大,目前不排除被过度打击的可能性。从我代理的多起币圈刑事案件中,其中不乏关于ICO的、DAPP等比较新颖的案件,说明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确实在不断加强。同时,一些项目的经营模式也带有天然的原罪,即便项目本身是具有区块链实际应用的,但慢慢就被玩出格了。”刘扬分析指出。

# 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

是否受法律保护?#

今年5月份,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起关于虚拟货币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本院认为,本案应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作出评价,只有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原告依此才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及请求权的基础。

该法院分析,首先从价值上看,比特币的生成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维护专用机器设备及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的电力资源,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并产生金钱上可计算的经济收益,因此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和价值性。其次从稀缺性看,比特币的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其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获取,因此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属性。第三从可支配和排他性上看,比特币的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比特币可以被转让、分离,已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

综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赋予其作为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因此对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商品的属性及对应的财产权益应予以肯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持有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亦应给予保护。

不过在今年4月份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关于虚拟货币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却提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经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6月,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关于虚拟货币投资的民事判决书中,同样提及“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和交易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在安徽省池州市的案子中,上诉人杨超越将涉案泰达币交由被告人朱明霞代其投资,这种委托行为系无效行为。本案案件当事人杨超越委托朱明霞用于投资的“USDT”中文名“泰达币”不是当局发行货币,而是一种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相关规定精神,实质上是禁止了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及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故而案件当事人杨超越委托朱明霞进行泰达币投资XPO项目,该委托合同的目的非法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从而亦导致了委托合同无效。

不过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无需返还,由于上述文件虽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却并未对其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予以否认,《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上面几个案例判决可以看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持有比特币应当予以保护。江苏省还是安徽省的法院判决中,虽然认为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是也提及“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刘扬律师认为,无论是比特币、以太坊还是其他虚拟货币,依照当下的法律法规,被认定为是一种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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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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