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飒法律团队,巴比特
6月30日,某著名奶茶品牌宣布推出上市周年纪念活动,在该品牌小程序下单实付满30元可获赠30“奶茶币”。“奶茶币”不仅可以在小程序商城中兑换商品优惠券,也可兑换该奶茶品牌的“虚拟股票”,“虚拟股票”与该品牌真实的股票涨跌锚定,当该品牌真实股价上涨时,消费者可借此兑换更多的“奶茶币”,获得更多的商品优惠额度。
我们团队认为,该奶茶品牌推出的“奶茶币”及“虚拟股票”玩法,本质上就是一种消费积分的玩法,同时必须承认,该机制涉及消费代币法律性质认定争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网络风险、有奖销售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等众多法律争议点位和红线风险点位,整个机制的合规运行如同“刀刃上起舞”,走错一步就如临万丈深渊。飒姐团队提醒各位“后来者”,一定要了解该奶茶品牌优惠机制背后的“合规玄机”,切莫照葫芦画瓢一刀切地模仿,以免身陷囹圄。
一、“奶茶币”的实质是狭义的非流通式代币,不受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制
历史上的今天丨《河北省应急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提出推进区块链等与应急产业深度融合:2020年3月23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透露,为加快河北应急产业发展,该省近日印发《河北省应急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提出,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与应急产业深度融合,加速应急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2021/3/23 19:11:02]
“代币”的外延要大于作为比特币上位概念的虚拟货币。最常见的代币是“消费积分”或“奖励积分”,这类代币一般是商家对用户在其网站或App上消费、使用其服务、或完成特定任务后给与消费者的奖励,消费者可以使用代币获得相应的商品优惠。以国内某著名电商平台为例,消费者在付款购买商品交易成功后可以获得“积分奖励”,这种“积分奖励”就是典型的代币,消费者此后在该平台再次消费时可以使用代币冲抵现金用于付款,进而获得优惠。
代币依其流通性、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关系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湖北省人民政府2021年工作报告:推动区块链等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1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省长王晓东作湖北省人民政府2021年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指出,大力实施数字经济跃升工程,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与产业深度融合。
加快“两区一基地”建设,建设一批数字经济示范区。支持武汉、襄阳创建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支持宜昌建设区域数据中心集群和智能计算中心。[2021/2/2 18:42:25]
第一类为双向流通式代币,即用户可用法币兑换一定面额的代币,而该代币也可以通过官方渠道兑换回一定面额的法币。比特币就是很典型的双向流通式代币。这类代币流通性最强,可以与法币进行无缝兑换,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在我国,双向流通式代币受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炒作风险的通知》等一系列“禁止炒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制。开展该类代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相关业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全国人大代表张学群:要大力推进区块链等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学群表示,要大力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智能化、精准化、可视化等特点,有效解决长期制约人民法院的深层次矛盾问题。(人民日报)[2020/7/2]
第二类为单向流通式代币,即用户可以用法币兑换一定面额的代币,但是该代币无法通过官方渠道兑换回法币。大厂的“企鹅币”是这类代币的典型代表。“企鹅币”可以通过法币充值获得,得到的“企鹅币”可以购买大厂旗下的各类游戏道具、包月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但是无法再次通过官方渠道兑换为法币,更不能进行转账交易,因而其是“单向流通的”。这类单向流通代币大大降低了其自身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故而一般情况下单向流通式代币不受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制。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之前,一般认为这类代币符合该办法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可参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因而受到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规范的规制。总体而言,这类单向流通式代币的法律风险相较于双向流通式代币大大减小,但仍需注意“发行”这类单向流通式代币往往需要“发行方”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Maker基金会敦促社区成员深度参与并积极投票:Maker基金会今日早些时候宣布,MKR代币控制权转移至治理社区的工作已完成。Maker基金会敦促Maker社区“保持深度参与,继续明智而经常性地投票”,并警告“选民冷漠”可能威胁到该项目:“冷漠的选民会威胁到选举过程,并可能会损害项目的权力下放工作。没有足够的社区热情和良好的参与,社区管理的系统可能会变得脆弱并难以取得成功。”(Cointelegraph)[2020/3/26]
第三类为非流通式代币,即用户无法直接通过法币兑换该代币,该代币也无法通过官方渠道换回法币,这类代币就是最常见的“狭义的代币”,或言“消费积分、奖励积分”。这类代币与法币之间兑换可能性最小,在三类代币中法律风险也最小,利用这种代币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几乎是天方夜谭。本文所述的“奶茶币”就是这类非流通式代币。这类代币不可以通过法币直接兑换获得,在商业实务中通常有几种获取渠道,如消费者可基于消费获得;消费者通过签到/做任务等手段获得。同时这类代币无法兑换为法币,甚至不能购买第三方商品,商家通过该类代币鼓励消费者进行二次消费,因此其法律实质是典型的附赠式有奖销售,是通常的商业营销手段。
声音 | 丰都县委:在区块链发展大格局中找准丰都位置 深度应用到经济运行等领域:近日,丰都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报告会暨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在丰都县党政大楼召开。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站位,深入学习领会习总书记关于区块链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辅导报告,主动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学习研究,熟悉基础知识,掌握相关政策,找准切入点、选好攻坚点,力争在区块链发展大格局中找准丰都位置。相关部门要结合区块链具有的渗透性、带动性、融合性等特点,抢占先机、积极作为,把区块链技术深度应用到经济运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推动丰都高质量发展。[2019/12/9]
如“奶茶币”这种非流通式代币,因其基本不可能引起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且流通性极差、与法币相互兑换几无可能,因而其既不受我国金融管理法规规制,也不会如“企鹅币”一样受到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规范的规制,触碰法律红线风险最小。就司法实务而言,“奶茶币”主要受到《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有关商业促销行为的规制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制。
二、利用“奶茶币”进行“虚拟股票交易”并非真正的股票交易,不受相关证券法规的规制
我们团队注意到,“奶茶币”的“发行方”在其小程序中添加了“虚拟股票”的玩法,引入诸如“买入”“卖出”“加杠杆”等机制,甚至还可以在小程序中查询真实的港股股票大盘信息,带入感极强。这类玩法也在公众中引起了极大争议,其中主要的质疑之声是港股上市公司向大陆地区投资人发放虚拟股票涉嫌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我们团队认为,这类“虚拟股票”的玩法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但并非金融管理领域的风险,而是这类变相的“押涨跌”游戏很容易触碰网络的法律风险。
首先,商家推出的“虚拟股票”,其实质还是非流通式代币的一种玩法,并非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股票”。就我国大陆地区而言,“虚拟股票”的提法常见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这一行业规范明确了“虚拟股票”的定义,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其内部员工的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该奶茶商家推出的“虚拟股票”,既不是一种股权激励手段,面对的对象也并非该奶茶品牌内部的员工,拿到“虚拟股票”的消费者也并没有分红权或其他现金性权利,因此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语境下的“虚拟股票”迥然不同。
其次,在该奶茶商家推出的“虚拟股票”玩法中,消费者只能通过“奶茶币”购买“股票”,“股票”升值后,也只能换成“奶茶币”,正如上文所言,因为奶茶币是最为狭义的“消费代币”,其与法币之间无法自由兑换,因此这种基于“奶茶币”的“虚拟股票”交易实际上不可能通过金融手段直接影响真实股票的涨跌,因此这类交易并不能看做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交易,也就无所谓有“港股上市公司向大陆投资人发放虚拟股票”的问题。
但是这并不表明“虚拟股票”的玩法并没有法律风险。实际上这类玩法极容易涉及“押涨跌”式网络,进而容易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法律红线。申言之,倘若某商家允许用户以充值得积分的形式参与“押涨跌”类游戏,其实质就是网上开设。该奶茶品牌的“押涨跌”玩法之所以合规,是因为其“奶茶币”并非充值或预付现金获得,而是一比一消费获得,,且商家并不会因该“押涨跌”行为直接抽成或者获利。
最后我们团队注意到,该奶茶品牌小程序中的预先储值功能与“奶茶币”兑换并不挂钩。简言之,“奶茶币”仅仅是消费代币,而非充值积分。依据我国《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之规定,充值积分的性质为预付卡,预付卡会受到支付结算等持牌经营规定的规制,因而该奶茶品牌的这项操作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法律风险。
三、消费代币机制合规建议
看似简单的如“奶茶币”这类消费代币的机制设计,背后映射出“谍影重重”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我们团队再次建议各位“后来者”,千万不要盲目“拷贝”类似的商业模式,因为每一处看似不经心的设计背后都存在极为精密的合规理由。在文章的最后,我们简要的给出类似机制的合规重点,以备各位参考:
1、在代币的设计上,强烈建议采取第三类代币,即“非流通式”代币,断绝其与法币兑换的可能性。
2、在以代币为基础的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设计上,尽量避免出现“押涨跌”模式,可采用代币抽奖方式,且应当明示使用代币抽奖的条件、方法和期限;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者操纵抽奖;奖品的金额不得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上限;如果涉及到的抽奖游戏较为复杂,尽量取得网络游戏上线运营许可及备案;注意未成年人参与抽奖活动的保护性规定。
3、务必注意充值送积分的问题,尽量避免自身陷入预付卡问题的窠臼,以避免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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