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all in“元宇宙” 如何不被当作?_区块链:虚拟币

“你朋友投了一万……25号开大会,带点人来……”近日,上观新闻的记者实地探访上海举办的一个“元宇宙沙龙”,听到活动组织者在打电话中有前述语句,隐约涉嫌活动。

从飒姐团队近期接到的问询中,我们发现,打着元宇宙概念进行的活动已有端倪,相关新闻报道也证实了我们的判断。对于活动,《刑法》第224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活动罪。结合各地对于虚拟币的态度进一步紧缩,为了让真正all in元宇宙的创业公司和团队能够避坑,特撰写这篇文章,做几点提示,仅供老友参考。

一、该罪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肖飒: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金融监管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商品”,但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对比特币的买卖、炒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偶发行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换比特币为业,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肖飒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纠纷案,也确认了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的合法性。(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7]

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组织、领导活动罪的核心行为特征。为了将该罪与销售商品中单纯的“团队计酬”进行区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活动罪定罪处罚。

声音 | 肖飒:法律态度非常坚决 发现在境内发币立刻取缔: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区块链项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动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机关严阵以待,提前用相关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或许会出现的涉币案件潮。反观链圈,几乎每一个区块链项目方都有“发币”的冲动,虽然我们理解“激励机制”对项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发币ICO,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会被定性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对于“境外发币,境内无实质销售”的行为,当下,司法机关采取的方式还是相对宽容的,基本不会主动“穿透式审判”,而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因此,类似的项目方暂时可以喘息,记住万不要回国内进行“路演”等销售活动,以免遭遇刑事风险。肖飒在文中还表示,目前,在内陆一些城市拿区块链技术蒙投资者的不法活动有所抬头,相信办案机关不会坐视不管,传说中的“剿匪”工作势在必行,务必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目前法律的态度非常坚决,发币是非法公开融资,涉币交易所不允许在境内存在,一旦发现立刻取缔。同时,针对区块链项目的备案,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中,但备案不是许可,并不能因此获得“法律金钟罩”,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该处理的时候绝不会手软。[2019/12/16]

二、该罪主体范围

声音 | 肖飒:“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题为“正规区块链项目,法律边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以看到,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此外,结合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2019/11/20]

组织、领导活动罪只处罚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并不在该罪的处罚范围之内。至于组织者、领导者,指的是在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声音 | 肖飒: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发平台币”业务是违法的: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近日,记者注意到一个既可以帮助客户创建代币又能一键开交易所的软件。记者尝试创建代币,官网介绍该服务“操作简单快捷,只需三步就能发行代币:注册登录、填写代币信息、支付ETH”。创建页面简单粗暴,创建者需要输入代币全称、代币简称、初始发行总量、小数位数等最基础的信息。记者了解到,除了创建代币,该软件还支持上币和一键开交易所等服务。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记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国内的交易所外移或关闭。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宣传能够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发平台币”业务,这是有违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发平台币”业务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提供“成立交易所”业务的行为则是设立交易所行为的帮助行为,与参与投资设立交易所的投资人形成共犯关系,共同触犯非法经营罪。[2019/7/10]

《意见》中进一步列举了组织、领导者的范围,具体包括:(一)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该罪的追诉标准

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的追诉标准,《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意见》进一步补充规定:组织、领导多个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组织后,继续从原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四、具体合规路径

聚焦预防组织领导的法律风险,具体合规路径如下:

原则上,不要设计三层以上的激励模式。

有些创业公司,试图在各地设立子公司来分散“金字塔结构”的法律风险,从实质解释而言,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穿透”来看问题,因此建议从源头上不要想歪招绕过监管,而是要争取自清。

自觉与各类“币”保持距离,尤其不能到海外ICO

关于虚拟币的法律定性,虽然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但是从9.24到9.4国内政策法规对于虚拟币的态度在收紧。正值各地对于虚拟币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进行打击之时,元宇宙概念的团队切勿凑热闹,谨防误伤。

切莫盯着银发族的荷包

不搞线下酒会等会议营销,不以启蒙为由展开对中老年人的带有“销售目的”的推销。

元宇宙内,避免出现非持牌机构的金融产品

也就是说,元宇宙团队不要自创带有强金融属性的产品。虽然我们知道连鞋子都可以炒作,但鞋子毕竟有很强的实用价值,而虚拟商品(藏品)的实用价值与世俗观念相抵牾。所以,尽量不要“有意无意”形成K线,也不要给C端个人用户或小B用户炒作的“帮助”。

积分可以有,但尽量不要与法币挂钩,尤其是不能由积分兑换成钱。积分兑换物品可以有,但不要超过五万元价值的物品或权益。

写在最后

元宇宙的兴起,必将带来一股风潮,我们处在历史的漩涡里暂不能揣度其全貌。然而,我们在欣喜于新热点兴起的同时,要注意各国法律对于虚拟世界的规制并未放松。

正如几十年前,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必然也不是法外之地。想创业创新,我们支持,但必须谨防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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