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C这样操作,会判刑?_OTC:ERIS NETWORK

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OTC是虚拟货币流转的常见途径,我国法律在提示风险并否定虚拟货币的法币地位后,并未在流转环节设定独立的法律规制。而在近期做法律研究时,今年公布的一则案例引起了我们的关注:犯罪行为人因向特定主体出售加密货币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我们将在下文结合案例简要分析。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曾某向被害人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介绍某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种虚拟数字货币只涨不跌。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决定向被告人曾某购买该虚拟数字货币,曾某承诺购买的数字货币需要一百天返还,每天返还1%。后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又陆续介绍或帮亲戚从被告人曾某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上述总金额66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通过银行给尚某转账242379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通过微信给尚某转账10000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1日,向欧某销售2000个“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040元。2018年9月28日,曾某因涉嫌犯罪被金溪县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溪县局执行逮捕。案件焦点

HSBC前外汇销售负责人已加盟FTX,出任OTC和机构销售负责人:5月3日,据The Block 消息,HSBC汇丰银行前外汇销售负责人Jonathan Cheesman已经加盟FTX,并出任场外(over-the-counter)和机构销售负责人。当被问及他为什么现在加入FTX时,Cheesman告诉The Block,这是一个 \"很好的时机”。同时,在这个职位上,Cheesman将成为 \"传统金融和加密货币之间的桥梁\"。

Cheesman 曾为加密数字资产管理机构 Distributed Global 合伙人,此前曾在高盛和巴克莱资本工作。

FTX 创始人 Sam Bankman-Fried 表示,FTX目前已经与 30 多家传统金融公司(包括银行,支付处理商和对冲基金)建立联系,以探索加密货币能够提供的产品。[2021/5/4 21:22:23]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曾某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2.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判决结果

ErisX推出加密现货及期货OTC大宗交易平台:5月27日消息,加密货币衍生品交易所ErisX日前已推出加密现货及期货产品的OTC大宗交易平台。利用平台实现双边签订合同,并在ErisX的清算平台Eris Clearing进行结算和清算。此前5月11日消息,加密衍生品交易所ErisX宣布推出美国首个合规的实物结算ETH期货合约;且ErisX的清算平台Eris Clearing于5月初获得纽约金融服务部门(NYDFS)颁发的虚拟货币许可证。(Finance Magnates)[2020/5/27]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健康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赣1027刑初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曾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赣10刑终22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赣1027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判决评析

ZBG上线越南盾(VND)OTC交易:据ZBG官方消息,ZBG已上线越南盾(VND)OTC交易,用户绑定越南银行卡即可体验越南盾(VND)OTC交易,此次支持越南盾OTC交易后,将进一步满足ZBG国际化运营需求,继续提升ZBG国际用户的交易体验。据悉,ZBG后续还将逐步开放更多数字货币的OTC交易。

ZBG为中币(ZB)旗下国际品牌,2018年成立于香港,覆盖11语区,190万+用户。了解更多升级详情可登陆ZBG官网。[2020/5/8]

在一审法院的论述部分,法院指出“被告人明知自己持有的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销售,仍向他人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n但是,在通篇判决书中,法院未明确曾某OTC行为违反的具体国家规定,只是将其与非法经营罪的兜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相匹配,未免论述过于不足。\n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虚拟货币的定性与限制,主要源自两份部门规章:一是2013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二是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前者指出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后者明确了虚拟货币在发行、融资等领域的禁止性规定。\n上述规定并未限制虚拟货币的被持有,以及虚拟货币在私人之间的流转。更不必说,部门规章的效力级别不能达到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n因此,根据在本案中被认定的OTC事实,我们认为,曾某出售虚拟数字货币的客观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法院在说理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两名中国比特币OTC兑换商因帮助朝鲜黑客团队被美国制裁: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周一宣布,两名中国公民因为帮助朝鲜Lazarus黑客团队而遭受制裁。这两位中国公民经营比特币场外兑换(OTC)业务,帮助客户将比特币兑换成法币。此次遭受制裁的中国公民为江苏南京的田先生和辽宁鞍山的李先生。美财政部公告称,田和李从朝鲜黑客收到的加密货币价值超过9100万美元。据公告,这笔钱是在2018年4月一次攻击中被窃取的,黑客共盗窃了价值2.5亿美元的加密货币。据悉,田寅寅通过与他的比特币地址关联的人民币银行帐户转移了价值3400万美元的非法资金,还将价值近140万美元的比特币转移到了预付的Apple iTunes礼品卡中,用来购买比特币。[2020/3/3]

延伸拓展

如前所述,出售虚拟货币的OTC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由于虚拟货币OTC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往往被某些犯罪行为人所利用,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而出售虚拟货币的一方,由于未尽到注意义务,常常因此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如发生OTC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巨额资金分散存放或频繁划转等情形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虚拟货币的出售人的协助行为会被认定为“明知”,这是我们在OTC交易时需要注意的。

图|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写在最后

我国曾在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的发展上居于领先地位,只是在严格且保守的监管规范与执行之下,虚拟货币的状况已经从茁壮发展回退到了维持存续即可。但无论如何,作为一种被法律认可的虚拟商品与财产性利益,虚拟货币在私人之间的流通不宜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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