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传统金融业?_数字货币:数字货币交易所局

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那一天农行内测的消息泄露,其实飒姐几乎第一时间就知道了情况。这几日用律师思维去想这件事,数字货币都央行化了,还能有啥法律风险,没有什么案子可做了;再思考,事情绝非如此狭隘,央行数字货币可能会深刻影响“金融行业整体法律结构”。

未来银行业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证据问题,罪等罪名甚至会被束之高阁。央行数字货币之功岂止仅在当代,利在千秋。囿于飒姐法律背景,只能从法律角度做不完整阐述,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央行数字货币的足够期待和热情,把好东西真正用好,推动社会经济进步。文章脉络数字货币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储户与银行从借贷关系变为保管关系数字货币对反的重要意义数字货币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甫出,下载钱包、线上支付、商铺留痕、回溯来源、追踪去处、钱包保密等等,这些私人消费的痕迹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对于这些信息是否可以商用,归谁使用?一系列问题值得提前研究。根据2016年11月《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似乎并未列举与“钱袋子”相关的词汇。别急!再来看一看“最终保障法”——刑法之规定。2017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以后者定义为准,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当包括“账号密码、财产状况”等内容。根据社会生活经验,我们曾发现:某些机关聘用科技公司为其打造某些技术基础设施,但苦于无钱支付,便想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办法,让科技公司拿走部分开发完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我们敬告这些朋友,玩火很危险。经授权的机关可以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但权利不可让渡。正如父亲有医师资格证,儿子虽耳濡目染,也不能上手术台拿刀,因为儿子没有资格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买卖、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职、提供服务中汇总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里的“国家规定”可不是一个普通红头文件,而是国家级的法律法规。因此,将数字货币的流转和运行信息进行商用,需要复杂的法律处理,不能简单粗暴地授权或暗示,相关部门务必提前注意风险,决不能在关键问题上犯错误。

声音 | 肖飒:“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题为“正规区块链项目,法律边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以看到,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此外,结合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2019/11/20]

储户与银行的关系

我国金融体系中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各大银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与普及使用,将深刻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实务。“钱”在法律上被称之为“种类物”,是相对于“特定物”而言的,混同后就分不出彼此。80后的我们,小时候交书本费,每人10元,为啥班主任要求在钱上写上名字和班级,就是因为钱一旦混在一起就不分彼此。万一有个假币,也找不出谁交了假钱。想象一下,未来数字货币普及,每人交20元书本费,班主任用“碰一碰”或者在线收款的功能即可将费用收到。甚或者连这些流程都不需要,家长手机一点,钱自动转到学校公账上,而且谁家交的人民币的号码+时间+历史记录统统都包含其中,还能顺便分析出,此家长这个钱是从彼家长那里赚来的。也就是说,央行数字货币自带时间戳等功能,这就将传统意义上的cash现金,从种类物生生科技成了特定物。钱不再是死物,而是可以查出前世今生,甚至如何流转到你手上的有故事的特定物。当然,逃税也就变得更难了。聪慧的读者肯定想到了,既然钱不再是种类物,那么,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再是单纯的借贷关系了吧。是的,从学理上分析,数字货币普及后,央行数字货币的持有者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便成为保管合同关系。就像富贵人家的珠宝或金货租了银行一个保险柜。央行数字货币的持有人,就是租了一个“云保险柜”,将自己的数字资产放置其中。如此这般,某些银行就不会再将储户XX万元挪作他用。以致人家着急用钱的时候,各种托词。有了数字货币,证据链一清二楚。挪了客户资金去赚钱,那就要把事情说清楚,起码将赚回来的钱给储户分一点。您可能会说,存贷汇的业务还怎么处理呀?有办法!存款恢复到最初的含义:将款存在银行,银行要想使用,可以从储户手里借走,双方洽谈一个回报,可以固定,也可以浮动。这也会促使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能给储户多赚钱的银行,我们拿钱支持你;躺在牌照上吃香喝辣的时代,趁早让他过去。人们可以追溯自己的钱是“怎么来的”“又是怎么没”的,这个知情权很重要。如各方讳莫如深,最终结局恐怕是普通人很难拥有该项权利。其实,也不要担心,现在技术已可以做到脱敏。如此,只在遭遇诉讼或稽查时,利用相应技术回溯历史过程,即可使纠纷和投诉得到更公平的处置。兼听兼明。就数字货币普及后储户与银行的关系,团队行政法专长的崔咪律师认为:数字货币为法币的数字化,但法币数字化后是否足以颠覆传统金融行业的运行逻辑体系,还需再做考量。一方面,数字货币的普及,储户不再需要存款保险,存款利息的调整及支付结算会变得非常方便,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更容易实现。数据货币的普及也将对储户间货币流转监测及反工作等有所助益。但普通民众对现有银行及第三方支付体系已非常熟悉,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的吸引力尚未可知。飒姐的观点则相对积极,央行数字货币拥有强大的信用背书,符合当下对于特定行业等需求,只要有策略地推广,应该有机会可以迅速普及。

声音 | 肖飒:发改委发文意图是向市场释放信号:据星球日报消息,对于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中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发改委此举的意图是向市场释放信号,让广大从业人员和参与者了解“虚拟币”挖矿行为并非我国政府所鼓励的行为,而是被“淘汰”的产能。鉴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 ICO 及变相 ICO 的态度是“非法公开募集资金”,可以判断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律并不会给予发行、买卖数字货币以“合法身份”,反而会更坚定地认为是非法行为。[2019/4/9]

数字货币对于反的意义

反的问题,要想讲透可以讲一学期。小文没有那么大的容量,我们仅从行为边界的最外沿来讲,本文不扯国际反那一段,直接从境内反的要害问题说起。我国是专门规定了“罪”的国家,对于7大类犯罪所获得的钱财及收益,刑法专门打击帮助其“洗白”的行为。7大类犯罪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请注意,不是7个罪名,而是7个类别的罪名。现实中,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侦查及审判,央行数字货币也许会起到重要作用。逻辑简单明了:数字货币体系下,黑钱根本洗不白了。每一分钱都自带从出生时起的详细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时间和交易对手方等。无论如何混同,都可以顺藤摸瓜、追根溯源。因此,随着数字货币普及率升高,在我国罪的发案率就会急剧下降。未来人们均使用数字货币支付,P2P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再也不会因为鉴定结论的数额问题争论不休。数字货币的流转清清楚楚,甚至每一笔都打上了自出生以来的所有印记,虽然官方未直接承认采取区块链技术进行防伪,明眼人看得出,加密技术必不可少。从证据法的角度讲,央行数字货币本身就是证据,可以证明交易的全部链条,不仅完整还自带“时间戳”。以后民间借贷案件,预计互联网法院一天可处理成千上百宗,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需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今日律师肖飒发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她表示,区块链技术参与非法跨境支付,属于“其他”范畴之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区块链技术团队如果掺和进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面临帮助犯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议在内地保留区块链技术团队,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从事类似业务,在现阶段更稳妥。[2019/2/1]

写在最后

作为认真留心生活的人,飒姐其实喜欢在餐厅等位的地方悄悄观察那些拿现金买单的顾客。如果其谈吐不像非智能手机的用户,就会令我浮想联翩。央行数字货币也许就是这样的“倒逼工具”,当公务员的工资都来自于可追溯的数字货币,每一分钱花在哪里,什么时间花出去的,给什么人花了就有迹可循。这当然是打击腐败的利器。同时,通过天文级数据的盘点,数字货币的落实对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等也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这比之前来源于层层“口径”的数据靠谱得多。当然,我也知道水至清则无鱼的道理。所以,央行数字货币发给哪个群体,用在哪个领域就是极富智慧的事了。如上,感恩读者!感谢科技与智慧!

声音 | 肖飒: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与币价挂钩:12月20日消息,律师肖飒在其公众号上发表题为“盗取非知名‘虚拟币’,也构成犯罪吗?”的文章,最后得出结论: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其实直接与币价挂钩,“山寨币”“垃圾币”没有刑法保护的必要,因此,盗取、取这些代币,不应该构成犯罪。如果该虚拟币虽然出身违法行为,但是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则盗取、取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2018/12/20]

声音 | 肖飒:类“”的币圈游戏涉嫌开设罪:据新浪科技消息,肖飒律师发文指出,类“”的币圈游戏如果直接搬到我国进行操作,已经涉嫌刑法303条第二款开设罪,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11/26]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水星链

[0:15ms0-1:891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