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自2014年办理第一个比特币案件,至今已有五个年头了,遇到了形形色色的嫌疑人、家属和受害人,对于互联网金融涉刑案件有异有同,今天与大家谈一谈币圈案件的难点,仅供参考。文章脉络:1.可怜可叹是家里人;2.规模两极分化,判刑重;3.二级市场增加了刑事和解的难度。可怜可叹的嫌疑人家属
所谓嫌疑人家属,是指某人被刑事立案后,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直系亲属。与P2P案件不同,币圈案件的嫌疑人家属分为两类:一是50岁左右的家长;二是25岁左右的女友先说年长的家属类型,这类家属对于孩子从事的行业不甚了解,但是通常有一定的文化教育背景,对互联网和新技术抱有较为开放的态度。飒姐在某省会城市开会时,隔壁城市的一位律师驱车前往会场堵着非要见我一面,沟通后发现Ta的孩子迷恋技术,与朋友共创某公链,私募募集的币已用尽,问我能不能ICO去交易所发币“补窟窿”,俺询问了私募的规模不大,认为现有条件下,涉事者还年轻没必要搭上自己的前程,弄个前科会影响日后生活。建议几位创始人的父母家人分担金额,目标是“解套”,慢慢寻找区块链技术的其他机会。还有一种是年轻的女友,币圈案子里女友来咨询的占比达六成。当这些女性听说自己并没有合法委托的身份时,眼睛里总会流露出一种失落。我们会建议女友联系男生的父母前来一起咨询谈判形势。币圈女友一般比较独立而强势,抗打击能力强是好事,但她们心目中的刑事案件与电视剧里差别不大,以为“公诉案件可以撤案”“在押期间可以亲属见面”“交上钱就能保释”这些都不切实际,实践中可能性几乎为零,但是她们还是很执着,尤其是代替男友成为公司临时老大之后。币圈案件会在年底前有一波小高潮,恳请诸位币圈老友,不要给亲人流泪的机会,及时收手,保持低调,切勿在各城市去做“路演”了。
肖飒:数字货币普及率升高将使犯罪发案率逐步下降: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数字货币的普及将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等案件的侦查及审判起到重要作用,进而会对反案件的侦查与审判有所助益。可以预见,随着数字货币普及率的升高,我国犯罪的发案率将会逐步下降。(证券日报)[2020/4/24]
规模两极分化,判刑重
相对于P2P爆雷的波澜壮阔,币圈的案子多为小规模案件,但无一例外的是币圈的案子通常罪名很重。P2P网络借贷平台基本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原罪”;而币圈的案件却偏向动辄十年以上的罪或集资罪。从历史上看,近年来已经判决的涉币案件,多为币掮客从中做梗,苦主损失了大量钱财,按照罪立案,本地积极办案,追赃挽损。而如今的案子起了变化,长期熊市之后短暂的牛市,让很多交易所的朋友又“活过来”了,将交易所的部分交易信息换成“中文”方便中国人购买,为境内居民提供跨境汇兑业务,进行“币+股”创新模式等。掮客案件依然存在,辩白特点在于“币”的“虚实”,比特币换以太币不会构成,比特币换某新ICO的虚拟币,就有可能被认为“人钱”。当然,掮客案件中也有纯子,给人家说帮忙买了某币结果根本没有买,而是自己挥霍了。交易所的案子,逐渐增多,实践里使用罪名的较多;但是我们认为使用非法经营罪也许更适宜,前者太重,后者缓和一点,还有取保候审的希望。今年前三个季度交易所案件无罪率较高,近1个月明显感觉到寒意,雷霆手段,主犯取保候审的概率微乎其微,技术人员涉刑的也大有人在。
声音 | 肖飒:《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体现出监管赋予行业发展空间:据经济日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正式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区块链监管从此有法可依。《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义务。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表示:“从具体条文来看,监管吸收了P2P、股权众筹等经验,对区块链的发展有很大好处。安全评估让区块链应用能够‘去伪存真’,与核准制相比,备案制更有弹性,这体现出监管赋予了行业发展空间。”[2019/1/16]
二级市场的魔咒
诚然,只要消弭了社会危害性,案件的结果通常是较好的。如何消弭社会危害性呢,重点是苦主不要非理性维权。如何确保苦主不会非理性维权呢?项目方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公关力量。然而,虚拟币案件的重大难点在于:一旦在交易所交易,涉及的人员和波及面不可控。根据飒姐2019年9月4日之后为退币的朋友提供咨询的经验和教训。确实有些人不愿意退币,满世界找人给币都找不到;但闹事的时候不知道从哪里又跑出来了,如同滑泥鳅一般,逐利精明,且贪心。面对这样一群复合诉求的对手方,比网贷出借人更难应对,完全无法预测下一步对手方的操作,只能把自身的法律常识备足,同时,留有足够的币等待兑付。几乎隔一阵就有几个“刺头”出现,项目方的应对需要个性化处理,既不能不理睬,又不能全额补贴,需要有专门团队配合法务和公关团队逐一妥善解决。很难给出统一答案和一劳永逸的办法,这也是涉币案件最耗时间的环节。
声音 | 律师肖飒:互联网法院认可区块链技术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律师肖飒在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在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也就是说,互联网法院对于“哈希值校验”“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取证是认可的。关于如何送达的问题,肖飒指出,完成有效送达的,互联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这个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我们相信,适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可以让电子送达凭证更“可信”。[2018/12/24]
写在最后
币圈案件的难度较大,重点在于:嫌疑人青年IT男居多,家属对技术和法律知之甚少,一旦嫌疑人被羁押,家属很难在案件关键时刻做出理性的选择,往往陷入自己的世界中,以为法律就像欧美剧情一样,实则不然。解决之道:2千万以下的私募,建议联合创始人和核心高管家庭,积极筹款,赔偿到位,有利于办理取保候审,为缓刑打下基础。金额太大的,建议预留退赔资金,在辩护人指导下分批分次打入办案机关公共账户。同时,强烈建议币圈人士和家属了解法律常识,不要被所谓“找关系”蒙蔽。关于“罪名重”这个难点,需要每个案件中当事人与律师的努力,实事求是,把不是罪的案子一定要“打掉帽子”,否则刑期过高很难接受。适当考虑变重罪为轻罪,谨慎做无罪辩护。至于二级市场魔咒,参考之前经验教训,很难完全处理干净,只能随时保持警觉,及时灭火,相关团队配备齐全以备不时之需。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感谢读者,这里是“越过山丘,还在等你的飒姐”,明天见!
声音 | 律师肖飒:STO在我国无“法律豁免”: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律师肖飒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其中美国是“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而我国是明确禁止。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法律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并非所有对资产的等额分份都能被视为一种证券),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2018/12/4]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