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对国内虚拟货币挖矿打击较大,不仅意味着继续在国内挖矿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还会面临相应的民事刑事风险。同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布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无效案,对投资者与相关的区块链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政府及行业协会等出具各种通知公告的背景下,投资者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规?如果不是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的民事合同效力如何?本文结合裁判文书网已公布案例及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态度分析,明确虚拟货币的性质,最后对虚拟货币交易建言献策。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案例检索,发现虚拟货币交易涉案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等,总结虚拟货币交易的法院裁判结果共有三种,即合同有效型、合同无效型及不保护型。
Netflix上线类似元宇宙综艺《新世界:虚拟货币争霸战》:12月3日消息,近日,全新综艺《新世界:虚拟货币争霸战》上线。《新世界:虚拟货币争霸战》与以往节目有所不同的是,该综艺打造一个虚拟的世界观,设定全新的货币规则、生存规则,在类似“元宇宙”的新世界中展开全新的人生。在进入游戏后,嘉宾们收到了初始资金,并发现《新世界》中设立了全新的货币,玩家需要通过游戏过程了解游戏币与现实中韩元的汇率。并且物价也与现实生活中有所不同,玩家要通过不断探索和使用中,发现物价、初始基金及所赚金钱的关系。(新浪财经)[2021/12/3 12:47:51]
合同有效
部分地区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相关法律行为应受到保护,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是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本文引用判例属《民法典》生效前判例,《民法总则》在民法典生效后已被废止)和《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客体,其应受到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具有一定价值,可以“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可基于虚拟财产交易,让渡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韩国国税局统计发现2416人利用虚拟货币逃税:据韩联社消息,3月15日,韩国国税厅表示,在税务滞纳者中,已发现有2416人利用虚拟货币逃税。针对此,国税局已征收共计约366亿韩元(约合3224.46万美元)罚款。[2021/3/15 18:45:01]
二是BTC、ETH、USDT等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主流虚拟货币(此处指货币代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要获得虚拟货币,既需要投入物质成本用于购买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运算损耗的电力能源,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因此,虚拟货币的获得过程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虚拟货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产生经济收益,具有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
三是我国法律并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其可作为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
动态 | CFTC 2019年重新授权法案已提交众议院 包含要求CFTC颁布虚拟货币指导规则:11月26日,众议院将第4895号决议列入联邦日历,CFTC 2019年重新授权法案已经得到众议院农业委员会的批准,并将与众议院报告一起提交。法案中“第109条-数字商品”更新了《商品交易法》法规,要求CFTC颁布有关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和以太坊)衍生产品的法规。众议院报告116-313具体说明了目前政策变化:法案指导CFTC采用规则,详细说明交易和交易员数据,以及交易委员会和掉期执行机构必须能够从现金市场数字商品中获取其他信息来履行各自义务防止市场受到干扰。当前的2019年CFTC重新授权法案并未明确定义什么是“数字商品”。法案或报告中没有关于数字商品定义的详细信息,只有一个描述“数字商品(例如比特币)”的参考文献。同时,CFTC网站上公布的一项联邦法院裁决显示,CFTC已经宣布“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定义为商品。截至发稿,《 2019年CFTC重新授权法案》正在众议院等待处理,参议院农业委员会将审查数字商品问题以及其他内容。(福布斯)[2019/12/12]
虚拟货币的交易中,既不属于代币发行和融资,也不属于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未违反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关于代币发行融资的各项规定,相关交易行为并未被我国法律命令所禁止,应属合法有效。
动态 | 江西检查报道冯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行虚拟货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江西检查微信公众号8月9日消息,2017年3月至5月,冯某某等人承诺发行的数字货币会在一定期限内不断上涨、保证定期回购,并以超募的方式先后发行“云联币”“香檀币”“游艇币”“恒生币”四种虚拟货币,吸引公众进行投资。于同年6月4日又发行了第五种虚拟货币“云联股”,承诺购买该币种可享受平台所得利润分红,从而吸收了大量的资金。之后,一些投资人发现“云联股”的中签率反常且网站限制了每日交易额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机关报案。关于发行虚拟货币是否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目前法律未对发行虚拟货币行为进行禁止,故不应认定为犯罪。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打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等幌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虚拟货币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本质上是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建立资金池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8/10]
结合前述理由,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权利主体将其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民事行为理应受到保护。
法制日报:组织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爱心慈善等概念作为噱头群众:近日,部经侦局发布7类陷阱,提示公众提高警惕。据法制日报报道,其中“最时髦”的虚拟货币类、“最隐蔽”的消费返利类、“传染最快”的微信手游类、“最狡猾”的金融互助类都涉及互联网。此外3种较为传统的类型——传统的产品道具类、最泛滥的资本运作类、慈善互助类,也不容忽视。据介绍,从“原始股、爱心慈善、消费返利、虚拟货币”,到“区块链、众筹”等大热概念,常常被组织用来作为噱头。他们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以“做慈善事业 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等爱之名,群众上当。[2018/5/24]
合同无效
部分地区法院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效力持否定态度,认为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一是按照《民法典》157条互负返还义务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另外一种是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是非法债务当事人自担损失。
依据无效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处理
虚拟货币交易属于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认定为无效,双方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给付互负返还义务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详情可参见案例:(2020)鄂01民终7588号案、(2019)琼01民终964号案】。
非法债务当事人自担损失
?支持该观点的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债务,属于相关部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等服务为由认为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或者以交易的虚拟货币未经批准,会对国家法定货币产生冲击和影响并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为由,认为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进而从程序上否定了当事人要求返还虚拟货币之起诉行为的正当性,从而在否定合同效力之后继而否定双方当事人的返还义务,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详情参见案例:(2020)陕01民终11210号案、(2019)辽09民终343号案等】。
不保护
这种观点则认为法律不对此类交易进行救济,属于合同无效说的延伸。部分地区法院/仲裁机构对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存在立案难或者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等情形。此种情形出现的缘由主要是当前国内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会涉及到后续执行合法性及可行性的问题,因此法院会直接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等【详情参见案例:(2021)苏02民终4775号案、(2020)冀11民终718号案等】。
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效力,即如何在法律上评价虚拟代币在私人主体之间的转让问题已阐述。目前有学者提出虚拟货币拥有一个可信技术身份,就会对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成为可能,但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更新及技术的创新发展。
在具体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建议投资者有几下几点事项关注:
约定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价值
在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时,当事人签署纸质合同过程中,基于合同关系提出要求返还对应数量的虚拟货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价值,比如约定“乙方出借给甲方USDT(大写)伍万枚,折合美元50000USD”【参见(2021)京0105民初57372号案】,或者约定偿还的虚拟货币价值为某日某交易所某时的虚拟货币价值。总体上,在日后的涉案诉讼中可做到有依据可执行。
紧密关注国家政策法规
目前,国家对虚拟货交易的监管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及《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在虚拟货币交易涉案中,飒姐团队提醒,不仅要参考过往案例的司法裁判走向,也要洞悉国家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更好的预判。
2021年9月24日,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虚拟货币为基础,项目方不得不研发许多新型的衍生虚拟资产,而这些虚拟资产在币圈备受拥趸追捧,在未来虚拟资产将会是私人持有的可观财富。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效力势必对虚拟资产交易行为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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