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ICO项目可简要概括为:发行方向投资者发行项目代币,众筹资金,推动项目升值,从而带动项目代币升值后,达到赚取代币增值后差价的目的。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ICO自2017年在国内被叫停之后,“海外代投”成为主要募资形式。代投方一边从海外ICO项目中获取份额,一边寻找有意向参与ICO项目的投资者,并同时向项目方和投资者收取中介费。
对于国内投资人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ICO项目的白皮书,几乎是投资人了解该项目的唯一信息来源。加之海外代投,还涉及到语言不通等问题,难以核实项目真实性,就会使代投方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发行“空气币”割韭菜。
摩根大通:美国的监管打击正在迫使本地加密公司在海外寻找机会:金色财经报道,摩根大通周四在一份研究报告中表示,美国的监管打击正在推动本地加密公司在海外寻找机会。
以Nikolaos Panigirtzoglou为首的分析师写道:“Binance.US取消了与Voyager的交易,而Coinbase则在美国以外推出了加密衍生品交易所Coinbase International,作为应对美国监管压力不断上升的积极措施。”
摩根大通表示,打击行动增加了加密公司的压力,但更重要的是,以太坊是否为证券等重要问题仍然不明朗,这最终将影响加密货币的需求和流动性。
该报告称,监管打击也“阻止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加密货币市场”,正因为如此,投资者一直在购买黄金而不是比特币,以对冲硅谷银行倒闭后可能出现的“灾难性情况”。[2023/5/5 14:45:16]
2,ICO的定义借用了IPO,一家公司的IPO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核风险,但ICO自2017年被叫停之后,至今处于监管空白领域。目前ICO代投逐层分销,层层加价的模式,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巨大回报,面对账目上的巨额资金,多少人能顶住诱惑?另外,投资人与代投一般是通过线上联系相识,即使项目上线后代币价格上涨,若代投人直接卷款跑路,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无望的结局。
Ripple CEO:加密货币向海外转移不利于美国的创新:金色财经报道,Ripple首席执行官Brad Garlinghouse在推特表示,加密货币向海外转移不利于美国的创新。[2023/3/4 12:42:25]
风险提示:
委托投资海外ICO项目,若投资人因未实现其投资目的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会援引《94公告》的规定,认为:因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存在缺乏国家监管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可能,认定委托协议无效,对委托人要求退还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行为不予支持。
声音 |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9年区块链等关键词火遍中国互联网:1月1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文“2019五大关键词火遍中国互联网”。文章表示,关键词二为“区块链”。文章称,2019年是区块链迎来转机之年。2019年10月,总书记在中央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这股春风使区块链备受各界关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12月初,国家层面共计出台40余部区块链相关指导政策,内容涉及食品安全、贸易、交通、政务管理等方面。[2020/1/1]
对代投方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行为包括“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两项行为。如我国已曝光的大量如“维卡币”等币,根据湘02刑终277号刑事判决,“以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升值为名,诱惑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该行为模式即前文中提到的“逐层分销,层层加价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利润”。
2、涉嫌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强调的是取他人财物,但被害人可能存在投机心理,对于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有预见,未必因行为人的行为陷入主观错误认识。若代投ICO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如项目白皮书内容造假,虚构项目成员,无原创技术性代码,应用无可行性等,或代币破发后,项目失效,投资人失联跑路等,则代投方涉嫌罪。
风险提示:
代投人不能因为自己或代投项目在海外,就抱有侥幸之心。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都适用本法。
因此,即使代投项目发生在海外,但是面向中国公民实施了不法行为的,仍可适用中国刑法对行为人予以制裁。
京03民终14106号、鄂0106民初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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