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鹏:元宇宙及其未来的规则治理_元宇宙:数字资产管理

【摘要】元宇宙主要以区块链为技术底座,依托去中心化治理作为重要的治理模式。但是,当前法律对于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的保护还不够明确,元宇宙经济体系可能存在过度投机,一些数字资产可能存在证券性质,部分数字资产具有货币替代功能,商业交易存在等问题,这需要“社区”良好的规则治理,同时也需要受到现实世界的法律塑造。

【关键词】元宇宙 区块链 数字资产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元宇宙的主要特征

首先,元宇宙技术底层以区块链为主导。区块链以技术信任确保元宇宙的数据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确立参与者数字身份的唯一性,通过“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简称NFT)形式为元宇宙的数字资产确权、资产交易和经济激励体系的安全运行提供技术基础。NFT是在区块链平台基于链上技术标准协议生成,储存在区块链的特定数据单位,NFT不可复制、不可拆分,具有唯一性,可以凭借其记载的信息映射和确认特定数字资产权利的归属。近年热门的元宇宙项目大多部署在以太坊等区块链上,使元宇宙与传统网络平台相比具有本质区别——元宇宙无法被关闭,有开放性并在未来有望实现跨平台性,由创作者和用户共同驱动,近年逐渐通过分布式组织部分实现元宇宙内容共创、共治和共享,参与者有了更多的经济激励。

其次,元宇宙具有基于分布式组织的经济与治理体系,这种分布式治理保障元宇宙的规则制定主要掌握在“社区”,即技术开发者、内容创作者、用户和投资者等组成的群体。这种治理模式有助于元宇宙实现开源开放、数字资产自由流动、人员自由贡献、社区投票表决、治理结果执行不受单一个体或组织机构干扰。代码将成为元宇宙规则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代码为基础的各类智能合约是元宇宙中主要的决策执行机制,它有着自动执行、消除事后争议与事后纠纷解决等低成本、自动化等优势。

声音 | 中央财大邓建鹏:区块链的法律监管必须跟上: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邓建鹏发文表示,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监管技术的融合。区块链对立法与监管带来种种挑战,需要监管者和立法者转变固有思维。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将法律和合同条款转化为简单而确定的基于代码的规则,这些规则将由底层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未来,技术规则将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与法律规则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码,通过将部分法律转换成技术规则,由底层技术框架执行,从而减少监督和持续执行的需要,降低合规和执法成本,也减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确定性。当前,区块链技术距成熟尚有很大距离,监管者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形塑新规范,影响代码规则,最后通过程序自动运行实现区块链的部分内部治理,节约监管资源。[2019/12/25]

最后,元宇宙的数字资产由个人掌控。参与者可以通过掌握私钥的方式控制个人在元宇宙中的资产,实现对资产绝对的、排它的占有权利。与传统互联网的数字资产或数据由各大平台掌控不同,元宇宙实现了用户对个人数字资产的自决,用户对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拥有客观真实的财产所有权。通过区块链与智能合约实现低成本地界定产权归属、资产自由流动与交易,为内容创作者、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提供激励基础,元宇宙将有望迎来内容创造的大爆发。

元宇宙的商业应用与交易

理想中的元宇宙将由不同参与者共同创造,没有股东、高管、员工之分,不同参与人员共建、共创、共治、共享。受此激励,元宇宙商业模型将由内容创作者驱动,贡献丰富多彩的内容。元宇宙自带经济体系,多部署在以太坊等公有区块链上,这保障了元宇宙的原生数字资产及其交易可信、不可撤销。

声音 | 邓建鹏:FATF指引是对“虚拟资产”的明确判定 中国监管当局应参考其财产性质的认定:就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的新指南中央财经大学法学教授邓建鹏谈到以下四点:

1. 这一指导性文件的发布说明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倾向于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看作是有典型金融属性的虚拟资产,认为其在恐怖主义融资和方面有相应应用,未来甚至可能扩大;

2. 这份文件以及国际范围内的明确认定,对中国监管当局提供了很强的建议:承认它具有典型的金融属性和金融风险,以及未来在相应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正面承认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质。以此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解释里面,应该考虑承认,在实践中它部分具有私人货币、或近似国外货币的实质与功能。

3. 基于上述的认可或者承认,国内立法和司法解释应及时回应,考虑做出相应修订,一是在反恐融资和反方面将虚拟货币纳入其中,同时对虚拟资产合法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在法律和司法上给予明确保护。

4. 这个指导性文件对于虚拟资产的正常发展和健康使用有积极作用,为各国的立法提供指南,为各国如何有效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提供参考建议。[2019/6/22]

以近年热门的元宇宙项目Decentraland(“去中心化土地”)为例,Decentraland是一个具有巨大包容性的世界,里面售卖许多虚拟块地(LAND),通常一个项目代表一个地块。这些项目由企业、组织或个人发起,例如,知名电子企业三星公司在虚拟地块上开发的产品宣传项目,以供用户在Decentraland中探索、访问和观看。Decentraland的每个地块布局都有差异,大致包括活动场馆、办公场所、虚拟商店、NFT展馆、休闲娱乐的公园、游乐场或森林等,用户进入Decentraland后也可以和其他玩家对话。

声音 | 邓建鹏:打击区块链领域违法活动需多部门合力: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发表于中国银保监会主管刊物《中国农村金融》2018年第20期的《防范区块链领域违法风险任重道远》中写道:“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之实。虽然区块链行业夹杂着一些金融风险,但是真正的区块链技术极具创新性,对社会发展将具有正面价值”。

邓教授在文中列出并详细介绍了区块链领域违法活动的主要形式:

1.区块链融资项目“出海转内销”。

2.项目发起人隐含集资的动机。

3.为违法ICO穿上合法外衣。

此外,邓教授认为,在区块链领域实施严格监管的过程中,无论是ICO融资,还是规模的虚拟货币交易等行为,现阶段均属违规或违法之例。打击区块链领域的违法活动,需要发挥监管部门、相关网络媒体与金融机构的合力。[2018/11/1]

一些公司在 Decentraland 上购买若干虚拟土地,计划开发土地,然后出租给其他创作者以收取费用,有的用于满足时尚品牌在其中展示数字商品。Decentraland的经济活动目前包括虚拟地块销售、虚拟形象注册及可穿戴服装销售等。虚拟地块、虚拟形象等原生于区块链上的数字资产本质上为NFT形式,当这些NFT资产交易在Decentraland经济体中发生时,智能合约自动收取以该项目发行的数字资产(MANA)计价的费用,该费用被“燃烧”(即从流通中移除),导致相应数字资产数量通缩,单个数字资产价格可能上涨。MANA还用作治理令牌,成为社群投票决定Decentraland下一步发展方向的工具。在2020年初,Decentraland 的项目控制权被移交给“社区”,以智能合约执行“社区”方案,发展方案的调整由“社区”投票决定。

声音 | 邓建鹏:ICO已沦为子非法集资手段:据暨南学报消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发表文章称,从区块链专业人士调研,当前高达90%以上的ICO项目涉嫌欺诈,少部分项目虽与欺诈无关,却因早期融资失败而转向ICO。这两种类型的项目,风险均非常高。因此,ICO已经由助力区块链初创企业融资的高效工具,化身为大量子非法集资的手段。[2018/9/16]

元宇宙的数字资产

元宇宙的发展时间不长,但一些项目的数字资产市场价格已令人极为震惊。比如,2021年,在The Sandbox(“沙盒”)上的一块虚拟土地曾以430万美元的价格售出,创下了元宇宙“房地产”交易价格的新纪录。虚拟地块交易存在投机炒作嫌疑,但也给一些传统商业机构带来启发。比如,耐克公司在元宇宙游戏平台Roblox中建造了一个虚拟世界Nikeland,吸引众多玩家在其中建设和游玩,阿迪达斯及奢侈品牌LV、Gucci、Burberry等巨头纷纷在元宇宙的虚拟地块进行布局,搭建自己的虚拟店铺,展销相应商品,这成为品牌营销的新模式。

综上,元宇宙短时期内正在积累巨额财富,不过,价值形成与增长的前提之一是财产所有权的确立与交易。一些热门元宇宙项目围绕虚拟地块和NFT数字藏品展开,土地“所有者”在虚拟空间进行各种建设,包括设计和“建设”虚拟“社区”聚会场、NFT画廊,甚至还可以设计互动游戏。NFT作为用于证明数字资产的唯一归属权,目前大量应用于游戏、艺术品、收藏品、虚拟资产、数字身份、数字音乐和数字证书等领域。NFT成为可以锚定各类资产的数字化凭证,证明用户真正且永久拥有数字资产的所有权。这对数字作品的创作者来说不仅有助于版权证明与版权保护,还能通过智能合约保证后续的版税收入,成为创作者的重要激励。

现场 | 中央民族大学邓建鹏:区块链公链应该是被监管并被监管理解的:金色财经现场报道,今日火币公链第二期技术创想会在韩国首尔举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HTX战队)在会上分享了自己对打造可监管公链的思考:在中国,区块链公链应该是可被理解、公开透明、可被监管并被监管理解的。公链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安全标准问题、金融行业基本规则遵守问题是可监管的几个方向。[2018/9/14]

元宇宙带来的法律规则治理问题及其完善方向

当前,一方面元宇宙尚在飞速发展成形过程中,尚无专门针对元宇宙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元宇宙的稳健发展迫切需要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特别是亟需制订与数字资产权利相关的各类规则。

首先,未来的规则应明确元宇宙项目、开发者及玩家各自的权利,并界定数字资产的相关权利。一些司法判决表明,法院对虚拟财产(如游戏中的账号、装备等)给予了相应保护。与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等一样,NFT是在电子与网络环境下生成的虚拟物,应属“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法定的民事权利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类型,但该条款仅是宣示性规定,对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存在不确定性。在未来,法律应规定元宇宙中合法取得的数字资产等同于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是要给予明确的法律保护。元宇宙中的这类数字资产应当受到物权保护,合法持有者对这一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是所有权。持有者掌握私钥便可绝对的、排他的占有这类资产的权利,这符合“一物一权”的基本法理和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这类资产自身的非同质化、唯一性,使其符合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与上相关,元宇宙用户的数字资产可选择权、可携带权或者到其他平台使用该资产的权利在未来法律中亦应得到保障。

其次,支付手段是元宇宙数字资产交易的重要环节,应有相应规则的保障。元宇宙突破了地域限制,对中国用户而言,各类数字化支付手段在元宇宙中如何实现统一交易将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特别是目前国外主流元宇宙项目中产生的交易主要以该项目发行的数字资产计价,或者以主流数字资产(如以太币)计价和交易,这可能涉嫌突破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政策,为国内商业机构或个人参与主流元宇宙项目带来现实的法制障碍。具体而言,参与这些热门元宇宙项目(如购买虚拟地块或租用地块),必须先以法币购买该项目发行的数字资产或兑换主流加密资产,中国商业机构或个人在元宇宙项目中盈利后,有可能将加密资产兑换为法币,但这同2017年9月4日以来我国央行发布的限制性政策相悖。元宇宙的经济体系可能存在过度投机炒作,一些证券性质的数字资产未经审批即违规发行,部分数字资产具有法币替代功能,威胁我国金融安全,这都需要思考如何通过金融监管政策实现有效规制。如何鼓励中国企业进军元宇宙,保障其未来的商业利益,需要协调相关监管政策。

再次,元宇宙项目数量众多,涉及到的其它法律问题也需要引起政策制定者高度关注。多数元宇宙项目只要用户简单注册,不需要核实用户真实身份即可访问、参与和发起交易,用户往往非实名制,其间产生的大额交易与巨额转账可能存在或违规跨境转移资产等风险。元宇宙的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有学者认为,“现实世界中法律法规的制定者也必然会对元宇宙的规则制定有着重要的话语权,因此,各个国家或地区仍将成为元宇宙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同时科技巨头们基于其强大的技术力量,构建了元宇宙的砖瓦基石,也必然会深刻影响着规则的制定。同时,由于元宇宙的开放自由性,每一参与者的群体意识同样可能会左右着元宇宙内的规则形成”。这个观点部分成立。不同于现实世界由国家权威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元宇宙内的规则制定更可能是多方甚至每一个人共同参与的结果,造成元宇宙的规则可能背离单个国家的法规。

最后,用户以其数字化化身进入元宇宙中,这时个人身份的界定就成了问题。在现实世界,法律规制的是实际的人。这种数字化的化身与现实世界中的本人之间的互动如何来调节?数字化化身的违规行为,如元宇宙发生的“性骚扰”或其它人格侵犯,如何实现与其本人的一一对应并受到现实法律的规制?现实世界的某个自然人将在元宇宙中存在多个分身,元宇宙和现实世界中的“人”事实上将难以一一对应。同时,元宇宙突破了国家地理疆界,这对单个国家的有效执法造成较大障碍。在元宇宙中,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可能将面临执法问题。一些元宇宙项目支持出版商将区块链技术集成到他们的产品中,嵌入钱包、NFT铸造和销售、支付通道等。这就需要为数字化出版商提供内置的合规与安全产品,确保其产品符合著作权法甚至符合全球的法律框架,以保护玩家、创作者和出版商权益。

总之,在涉及到元宇宙的监管框架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根据近年国家宏观经济治理及经济法制框架,推动包括元宇宙数字资产交易的监管,相关税收规则和会计规则;协调元宇宙的全球化交易与支付规则本地化间的矛盾;元宇宙“社区”治理的协调,包括由谁来制定元宇宙规则,如何协调元宇宙的规则与现实世界的法律;元宇宙是由加密技术和NFT推动的数字经济体系,如何协调这类体系与中国近年金融监管政策,等等。中国未来规则与政策的调整,应以推动元宇宙超越网络游戏与投机、向更广阔的商业应用及制造领域开拓为目标。

(作者:邓建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注:本文获中央财经大学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金融系统安全与区块链监管科技”(批准时间:2021-03)资助】

【参考文献】

①刘红臻:《宏观经济治理的经济法之道》,《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

②邓建鹏、张夏明:《稳定币的内涵、风险与监管应对》,《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

③欧阳日辉、李林珂:《区块链的风险与防范》,《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第3期。

④吴云、朱玮:《虚拟货币的国际监管:以反为起点走出自发秩序》,《财经法学》,2021年第2期。

⑤张守文:《经济法的法治理论构建:维度与类型》,《当代法学》,2020年第3期。

⑥郑彧:《论数字货币的信用传承与形态变革》,《财经法学》,2020第5期。

本文发表于《人民论坛》工2022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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