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货币买卖和非法买卖外汇,有一种案件是没争议的,即地下钱庄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实现外汇-人民币的转换。
因为传统模式下,单向业务容易导致流动性问题。
所谓单向业务,即地下钱庄在一段时间内只提供非法的外汇买进或者卖出业务。
比如地下钱庄帮助外贸商户换汇,在境外收取外贸商户外汇,在境内支付对应等额的人民币,以前的钱庄做法就是形成外汇和人民币的资金池,实现资金流平衡,钱庄收到美金后,需要把美金卖出去给其他客户,换成人民币,然后将人民币支付给外贸商户的国内账户,此种对敲模式下地下钱庄构成非法经营罪,是2019年非法买卖外汇司法解释明确的,此种模式下,地下钱庄需要时刻保持美金和人民币资金池平衡,或者实现业务对应上的平衡,即既要找到外汇的卖方,也要找到外汇的买方,不能在一定时间段内出现单向业务比例的过多,否则会导致自身流动性不足,比如长时间的只开展买入美金,支付人民币的业务,最终会导致地下钱庄人民币储备不足从而无法开展业务。
蒙大拿州参议院通过保护加密货币矿工的法案:金色财经报道,蒙大拿州参议院周四通过一项法案,保护加密货币矿工免受一系列针对该行业的可能行动。该法案保护在家采矿,防止对矿工的歧视性水电费,并规定作为付款的加密货币将不需要缴纳额外的税。该立法还从地方政府手中夺取了权力,防止他们反对在家挖矿或追溯性地使用分区法来关闭正在进行的业务。[2023/2/24 12:26:24]
而虚拟货币的跨国界和便利性的特点,特别是稳定币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比如某地下钱庄收到客户张三的卖出美金需求后,地下钱庄将美金在虚拟货币交易所购买某个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以太坊或者泰达币,然后又通过交易所在一定的时间点将虚拟货币在国内卖出成人民币,由此实现了外汇-虚拟币-人民币的价值转换,期间地下钱庄不仅可以赚取帮助用户换汇的手续费,还可以通过虚拟币的买进卖出可能实现价差获利,既解决了单向业务的流动性问题,又因为资金优势让地下钱庄实现了新的赢利点(当然亏损风险也存在),因此,大量的地下钱庄开始成为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重要客户。
美国怀俄明州DAO法案已通过州参议院:金色财经报道,美国怀俄明州的“DAO法案”以28比2的投票结果通过了州参议院。该法案已被正式提出并移交给了矿产、商业和经济发展委员会。如果众议院批准该法案,则必须在众议院和参议院之间解决任何分歧,然后再将其发送给怀俄明州州长进行签署。[2021/3/19 18:59:09]
对于此种模式,即虚拟货币+对敲外汇买卖型地下钱庄,有观点认为存在一定争议,即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曾律师认为,此种模式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存在任何争议。
2019年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将对敲模式定义为非法经营罪,就是将开展跨国资金兑付,同类币种在境外和境内只有单向流动的模式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原因就是开展这类经营活动的地下钱庄或者外汇经营者,本质上依然是以营利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频繁开展外汇兑换活动,该犯罪行为的对象是外汇本身,虽然在行为上人民币和外汇没有发生直接的交换,但是行为的性质依然是一种开展非法兑换外汇活动的业务行为。
观点:ETH改变世界的潜力只有通过创建可持续的项目和真正的去中心化解决方案才能实现:Cointelegraph今日在推特上表示,Ethereum的金融影响令人振奋,但其改变世界的潜力只有通过创建可持续的项目和真正的去中心化解决方案才能实现[2021/1/3 16:17:57]
对敲型地下钱庄和直接开展倒买倒卖外汇的地下钱庄本质上并无区别,司法实践中区别就在于证据的呈现方式,即外汇的支付流水和人民币的支付流水会发生在不同的空间,而传统的倒买倒卖型地下钱庄,常见上世纪80.90年代的外汇兑换银行和外贸专营商店(或者边境贸易发达的贸易市场)附近,特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证据呈现的物理空间可能是一致的,但这也并非绝对。两种模式,实际上是相伴相生的,即便没有2019年非法买卖外汇的司法解释,对敲型地下钱庄定性非法经营罪也是没有争议的。
Celsius Network通过股权众筹从逾1000名投资者处募得2017万美元:基于区块链的借贷平台Celsius Network(CEL)最近扩大了众筹,在一天之内从1000多名投资者那里筹集了2017万美元。Celsius Network宣称在众筹的第一天就从39位投资者那里筹集了1070万美元,接下来又花了44天时间筹集了1000万美元。(Cointelegraph)[2020/8/27]
而回到本文讨论的问题,即地下钱庄通过虚拟货币进行外币的转换,对外提供人民币-外币转换的服务,是否就影响了地下钱庄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犯罪定性?
答案是并非如此,丝毫不会影响,不管是前文讨论的对敲型地下钱庄还是倒卖型地下钱庄,都可能采用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资金转换和资金池平衡操作,而如果把虚拟货币替换成其他虚拟的资产,比如游戏虚拟充值卡,国际基金份额,贵金属持有份额等等,实际上都没有区别,实际上提供的都是一种流动性的解决方法,或者是的解决方案,而买卖虚拟货币,在此处,和买卖游戏点卡等虚拟商品行为也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本身都是不涉嫌犯罪的中性投资行为,但是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和解决资金平衡的工具。
但是,也要正确区分跨国买卖虚拟货币行为中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的行为和本文讨论行为定性的本质区别,具体可见曾杰律师此前撰文《跨国搬砖是否会涉嫌非法经营外汇?》,该文对于虚拟货币与非法买卖外汇有更加深度的讨论,跨国搬砖和通过虚拟货币转换外汇,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两者在外观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这种相似性,是在非法律人士眼里的相似性,甚至是稍有常识的人都可以正常识别两者的区别。
但是,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包括未来对于虚拟商品交易的监管,相信会越来越严格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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