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凌晨, STEPN官方突然发布了一条名为《关于清查帐户的公告》,公告内容表示,为积极主动响应相关监管政策,STEPN 将清查帐户,若发现地区用户,STEPN 将依据使用条款对其账户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UTC+8)24:00 停止提供 GPS 及 IP 位置服务。
从一路高歌到退出市场,STEPN所代表的区块链游戏(Gamefi)项目,究竟是虚实结合的创新,还是有一场庞氏局?STPEN因何清退大陆用户?其收集用户的数据,到底触不触犯我国的“数据合规”相关的法律法规?自带金融属性的NFT,在面向国内用户展业时,又是否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呢?
据STEPN联合创始人Jerry Huang透露,目前STEPN在全球拥有200万至300万月活跃用户,日交易费用净利润达300-500万美元,月收入更是高达1亿美元。
玩家在StepN通过跑步来赚取GST/GMT需要事先进行投资,即购买虚拟鞋(NFT)。当前,一双在Solona上的虚拟鞋地板价大概为500美元左右。
Polygon回应“过于中心化”质疑:正在计划改进并最终删除多重签名:2月16日消息,Polygon联合创始人Mihailo Bjelic针对此前Cyber Capital创始人兼 CIO Justin Bons对于“Polygon多重签名机制过于中心化和不安全”质疑和批评,进行了回应。Mihailo Bjelic表示,多重签名机制的确有其局限性,但本质上是为了提升新项目的安全性,来保护用户免受黑客攻击,现在退出这一机制是不现实的。Polygon一直将Justin Bons提到的“必须将智能合约管理密钥转移给 Matic 代币持有者”的建议作为目标,但这会增加出错时的反应时间。因此,随着社区的成熟Polygon将逐渐放弃多重签名,目前仍会很负责地使用这一机制。Polygon最近发布了一份多重签名透明度报告,其中披露了相关签名者的详细信息以及如何改进并最终删除多重签名的计划。此外,多重签名中的其他 4 方并非由 Polygon 选择,而是他们主动加入。[2022/2/16 9:56:00]
从创新性来说,和传统链游项目通过打游戏等活动获取奖励的方式(play to earn)不同,STEPN无疑在将虚拟与现实结合这件事情上迈出了一步,即通过“穿上”虚拟的跑鞋(NFT)来跑步获得收益,这种模式直接激励了用户参与到现实的跑步锻炼上来。
用户质疑聚合交易工具1inch不透明,赚取用户差价:推特用户质疑1inch等去中心化聚合交易工具不够透明,隐藏收入。据用户和链上交易记录显示,如果1inch为用户实际交易的结果比预估的交易数量多,1inch就会将这部分的收入划转到某个以太坊地址中。该推特用户表示在那笔交易中,约1400美元中有33美元(占2.3%)的差价被1inch赚得。[2020/7/26]
但从游戏的本质来说,STEPN作为一款GameFi游戏,其庞氏和金融化的游戏模型依然受到争议。简单来说,链游旁氏的特性是使得游戏自身不具备可持续性,即其发展无法避免的就是从先前的上升螺旋转入下跌螺旋,难以维持一种动态稳定盈利的局面。
以GameFi的龙头项目Axie Infinity为例,其就非常直观地向行业展示了一个链游项目的发展周期,其代币AXS自去年11月达到165美元的峰值后到如今跌至18美元,其销售额也从7.54亿美元暴跌至 500 万美元。
不过与算稳Luna不同的是,有人认为,虽然链游项目不可避免会遭遇下跌螺旋,但是迅速地被宣告死亡几乎是不可能的。IOSG Ventures分析表示,死亡螺旋的结果不是死亡,更不代表产品的失败,而是从X2E(边x边赚)的疯狂回归至产品本身的公允价值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发生前的潜伏期有长有短,发生时的下降速度有快有慢,发生后回归到的公允价值有高有低。此外,X2E模式同样也是人们迈入Web3的重要途径,激励机制不可避免的带有旁氏特征,但是却不能轻易称之为旁氏局。而有人则认为,一旦链游项目进入下跌螺旋,用户激励降低就会转而对项目失去兴趣甚至会彻底抛弃项目,大部分的链游项目也是如此“狗带”的。
Craig Wright的“中本聪”身份遭门罗币开发者等人质疑:6月20日消息,近日,一直在比特币基金会担任首席科学家职务的Gavin Andersen在法庭上确认曾经收到Craig Wright(澳本聪)申请比特币基金会工作的邮件。?对此,门罗币开发者Riccardo Spagni发推文质疑:“为什么比特币开创者Craig Wright需要寻求一份比特币基金会的工作呢?”(U.Today)[2020/6/20]
我们认为,在实务里面,很难定义一个项目是庞氏还是创新,或者说,更多时候我们是从项目的结果来判断的,其经济模型一旦跑通就会被热烈追捧,失败则会被打为庞氏的标签。类比web2的项目,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给予新用户奖励的模式是非常常见的商业经营模式,而链游项目在未来能否成功的关键还是在于是否能够提供用户所需要的服务,即游戏自身是否具有可玩性。如果用户从参与到项目一开始的目的就只有Earn,在这个目的无法满足时就会迅速抽身离场。
从项目方发布的消息来看,其声称清退大陆用户的原因在于:
第一,GPS隐私信息是国家级安全问题。Nike、滴滴、谷歌之前都为此调整业务,在主权控制方面,团队操作符合长期发展。
第二,各媒体渠道恶意“做空”潮,官方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采取了社群部分禁言负面情绪、发布清退大陆用户公告。
动态 | HitBTC交易所被John McAfee和研究机构质疑:John McAfee针对“HitBTC交易所冻结账户”事件发布推特消息,他称,我警告过每个人十几次,不要注册,不要使用它, 拿出你的资金。之前我因把HitBTC说成是腐败的的公司而受到谴责。另外,区块链透明度研究所(BTI)也在推特称,收到了大量关于HitBTC的报告和问题,包括向代币项目方收取75枚BTC进行刷量交易。[2019/1/2]
那么,STEPN官方发布的声称因数据合规问题而清退用户的理由是否有一定依据呢?我国对于数据跨境又有哪些规定呢?
针对数据跨境流动管理问题,我国《网络安全法》第37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境内运营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第66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境外储存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责令整改,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数据安全法》明确出境管理要求,如第31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仍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其他数据授权由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再具体制定。
可以看出,《数据安全法》要求各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在出境上同《网络安全法》做好衔接,并授权有关部门完善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跨境传输专节,明确了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对于CII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据的个人信息、普通个人信息的出境问题进行了分类规制,还规定了境外主体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制度。此外,《国家网络安全检查操作指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等规范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它们也是数据跨境规范的详细补充。
NEO官方发声明澄清近期质疑:今日NEO创始人达鸿飞发布官方消息,澄清了近期关于NEO共识机制、出块延迟、计划分散共识节点的一些情况。1、对共识机制,官方表示当NEO的核心协议稳定下来时,期望看到NEO持有人选出一到几十个共识节点,而在2018年,其预测共识节点的数量将保持在7至13。2、NEO延迟出块并非高级研发经理Malcolm Lerider所描述的原因,实际原因更加复杂。3、区块链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可由任何人验证的技术授权信任,分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条重要途径,但也有其他考虑和选择,特别是在技术和行业还相对不成熟的情况下。NEO现全球均价112美元,24小时跌幅4.74%。[2018/3/6]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对数据出境的管制主要包括两大类数据:一是重要数据,即涉嫌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重要数据,如高铁数据、金融数据等等;二是个人信息。尽管当前在《数据安全法》下,各部门并未出台详细的关于“重要数据”的目录,但从STPEN的整个商业经营模式来说,很难认为其收集的数据系重要数据。有业内人士则认为,STPEN系因收集个人信息而违反境内法律规定,即GPS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所明确的“行踪轨迹”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然而,STPEN所收集的信息真的能被认为是个人信息吗?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STPEN的用户都知道,和滴滴用户实名制不同的是,从下载软件到链接钱包按下“Start”开始“Earn”,STPEN从业务模式上并未对用户展开所谓的“KYC认证”, 看起来也并没有收集用户实名信息甚至金融账户等敏感隐私数据的情况,那么,理论上而言,STPEN收集的GPS数据是否就属于匿名数据,随机数据,且可以随意出境呢?如果我们排除STPEN违规收集用户信息的可能性,就目前法律法规而言,匿名数据的出境问题尚存法律空白,相关行业标准都还在制定中,但其已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制范围,故而对于因出境个人信息受到管制的风险较低。反之,如类似境外链游项目存在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随意出境则很可能因违规出境个人数据带来合规风险。
据STPEN项目方介绍,为迎合主动的数据合规监管要求而不得不清退用户,我们认为,或许清退大陆用户还包含迎合关于代币发行、NFT去金融化等更为严苛的监管政策。
尽管当前我国对于监管NFT行业尚未出台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文件,2022年4月三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也仅属于行业自律公约。但一方面,其必然代表了国内对NFT行业去金融化、谨防炒作的一种监管态势,另一方面,无论是NFT还是FT,其本身都自带Token的金融属性,FT领域的大部分监管政策也同样适用于NFT,事实上三协会的倡议本质上也的确是在将FT的相关监管规则套到了NFT身上。
对于NFT,究竟是将其认定为金融产品还是虚拟商品,对实务之中民刑事司法的裁判都非常重要。
就民事纠纷而言,无论NFT还是FT,目前法律都尚未明确给予其或物权或债权甚至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界定,但在司法实务中,能否被认定为虚拟商品,且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的意义远大于法律属性的认定,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持有的NFT/FT是否会受法律保护,而认定其是否属于金融产品目前对民事合同纠纷的影响并不大,当法官相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业务活动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因而要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引用“公序良俗”来认定合同无效时,无论认为其是否属于金融产品,至少FT对金融市场的外溢作用已经肯定。
从刑事角度而言,我们认为,当前的司法背景下还上不太可能将NFT相关发行活动纳入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一方面,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列举式”的定义背景下,尚无法律规定可将NFT或FT相关活动直接定义为证券发行活动,即便在愈发强调穿透式监管的逻辑之下,司法实务中将实质具有金融属性的NFT/FT直接定为证券或票据等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便存在将ICO发行融资活动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实例也是少之又少的,如罗某波、裴某毫非法经营罪(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2020)湘05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
另一方面,从我们既往的办案经验来说,链游等项目方在面向境内用户展业时,通过发行NFT或FT等方式的,更可能被界定为组织、领导活动罪、集资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毕竟对于大多数的公检部门来说,这几个罪名作为经济犯罪的常见罪名,收集证据和证明有罪都是更为“轻车熟路”的事情。并且,依据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被纳入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规制范围,这也为司法部门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毫无疑问,NFTs已经风靡全球,在无数人还不明白一张小图片为何如何值钱时,它所代表的对实物资产或虚拟资产的权属证明已经引起无数资本和学者的关注。无论是从经济学、法学或艺术学等角度,国外相关的研究也都已相继发出,而目前国内的研究还非常稀少,一方面鉴于国内环境影响,NFTs一二级市场被割裂开,另一方面,从关注事物本身的实用价值考虑,在充斥泡沫、、的NFTs市场,其保持正向螺旋的价值发现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从这点来说,无论STEPN项目是因为数据合规亦或其他原因清退大陆用户,以及其最终会走向何方,我们都无法否认其通过虚拟结合现实的运动方式将区块链游戏项目的价值发现往上推了一个层次,至于其他“绯闻”,是非功过留于后人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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