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悲鸿NFT数藏之争 法律如何看_NFT:PPL

对于知名度较高的作品而言,更不可掉以轻心

近日,画坛巨匠徐悲鸿先生的八幅奔马题材的画作,被国内某大型NFT平台制作为NFT数字藏品公开限量发售,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口诛笔伐,痛斥其消费者,损害徐悲鸿先生的名誉身份;有人据理力争,认为徐悲鸿先生的画作以NFT的形式得以纪念永存,且取得了独家授权,何来侵权?

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关于本次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事件,飒姐团队认为其主要涉及的仍是NFT数字藏品的著作权相关问题,此外也与信息网络犯罪、NFT平台的事前审查义务亦存在关联。

律师:美SEC诉Ripple如果获胜,可能几年内都收不到钱:金色财经报道,支持XRP的律师John Deaton最近就Ripple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之间正在进行的法律斗争发表了一些声明。Deaton认为,如果Ripple公司输给了美SEC,可能几年内都收不到钱,而且只有在Ripple公司上诉失败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该情况。他还认为,如果最高法院受理上诉,届时国会还没有采取行动,瑞波公司将赢得胜利。

此外,Deaton强调,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获胜的情况下,Ripple公司将提出上诉,而目前的现状(Ripple的法律问题)将在未来2-5年内继续存在。[2023/7/7 22:23:34]

一、是否会侵犯著作财产权?

对于本次事件,有评论认为徐悲鸿先生于1953年去世,距今已超过了50年的时间,徐悲鸿先生已经丧失了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这样的表述在飒姐团队看来是不准确的。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作者的除发表权外的著作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并不受到限制。

OpenAI没有上市计划:金色财经报道,美国科技公司OpenAI联合创始人兼CEO山姆·奥特曼表示,鉴于公司结构非常奇怪,没有上市计划。OpenAI将自身定义为有限盈利(capped-profit)企业,这允许它筹集外部资金。今年1月,微软向Open AI提供了第二笔投资,投资据称高达100亿美元,从而帮助Open AI目前的估值接近300亿美元。[2023/6/7 21:21:11]

要正确理解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保护期,就必须理解法律保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目的。具言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为了促进有益于人类社会的知识技能的扩散和传播。但知识的传播不能是无限制的。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如果一味注重知识的传播,却不对创造知识的人进行奖励,那么新的知识将不再被创造;换个角度,如果我们对权利人进行过度保护,则有可能会形成知识垄断,提高获取知识的成本,同样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因此,其确定合理的权利保护期对于实现立法目的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以太坊测试网首次成功模拟ETH质押提款:金色财经报道,以太坊 zhejiang 测试网络在 UTC 时间 15:00(北京时间 23:00)epoch 1350 激活上海升级,首次成功模拟了质押 ETH 的提款。以太坊基金会的 DevOps 工程师 Barnabas Busa 表示,在 zhejiang 测试网上,部分和全部提款以及 BLS 更改都包含在执行负载中。下一次测试网升级将在下周的某个时间在 Sepolia 进行,随后是 Goerli 测试网。

此前消息,以太坊核心开发者计划 2 月 7 日在 Zhejiang 测试网上激活上海升级。[2023/2/8 11:53:07]

当前,各国法律均对著作权保护期间有所规定,但时长不一。我国和大部分西欧国家把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期限。奥地利、德国是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西班牙是作者终身加死后80年,是著作权保护期限最长的国家;而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前苏联、东欧则规定为作者终身加死后25年。根据中国在1992年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之规定:“版权保护期限自出版之日起,不得少于25年。”

Crypto.com CEO:将在全球裁员约20%,依旧对业务有信心:金色财经报道,加密货币平台Crypto.com的CEO称,将在全球裁员约20%,依旧对业务有信心。Crypto.com官方表示,受当前市场状况和最近发生的一些行业事件影响,才做出裁员决定。[2023/1/13 11:10:03]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时至今日,由于徐悲鸿先生已去世50年有余,其生前作品已经成为公共领域作品,任何人均可对其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等。理论上,当前认为制作NFT和数字藏品需要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等已均被包含其中,因此制作NFT数字藏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财产权。

Aurora:彩虹桥将于今日起暂停,以太坊合并完成后将恢复运行:9月11日消息,Aurora发推称,由于即将到来的以太坊合并,彩虹桥(Rainbow Bridge)将于CET时间9月11日13点暂停运行,以避免合并时存在的技术风险(比如交易重放攻击)以及合并前ETH网络拥堵相关的潜在风险。

Aurora表示,以太坊合并后,一旦确定新ETH网络的安全性,将恢复彩虹桥。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期间Aurora不会暂停NEAR和Aurora之间的代币转移功能。[2022/9/11 13:22:50]

二、是否会侵犯著作人身权?

从某文化艺术中心所发表的声明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指摘某些数字平台所谓的徐悲鸿先生作品为假冒作品,与徐悲鸿先生没有任何关联。对此现无从查证,假若确实存在此类情形,由于除发表权外的著作人身权并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因此依然可能构成侵权。

虽然关于假冒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署名权在学界还存在争议,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署名权,而且如果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达到了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同时也会构成对修改权或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另外,由于徐悲鸿先生是我国近代著名爱国艺术家,其作品具有特殊的社会文化价值,在制作和发行NFT数字藏品时如果任意对其作品进行改编,有可能会伤害大众感情。

三、是否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风险?

对于本次的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事件,飒姐团队认为除与著作权相关法律相关外,也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风险。如若数字平台所涉及的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为假冒作品,个人和NFT发行方可能存在触犯罪的风险,即虚构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使得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该NFT藏品,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而对于这种情况,数字藏品平台也难以独善其身。

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飒姐团队在此前便已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在此便不再赘述,感兴趣的读者可自行查阅公众号之前相关文章。

四、NFT数字藏品平台的事前审查及合规制度势在必行

无论是本次的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事件,还是此前的“胖虎打疫苗”案件,都向各大数字藏品平台传达一个信号,数字藏品平台与一般平台相比需要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大数字藏品平台仅仅在与用户的合同中约定其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不足以抵挡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知名度较高的作品而言,更不可掉以轻心。对于用户上传作品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其形式,亦需要审查其实质,谨防假冒盗版作品,同时还需要扩大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有形作品以及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传播的作品,建立完善的事前审查机制与合规制度,只有如此穷尽各种措施以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才能使自身免受诉讼之累。

以上便是今天的分享,文中观点仅为一家之言,希望对诸读者有所裨益,感谢读者。

作者:肖飒

来源:元宇宙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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