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解读首个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文件_虚拟币:GENS

原文标题:《解读首个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文件: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撰文:李泽民、韩武斌,均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期,虚拟币挖矿,虚拟币交易的监管「运动」一波接着一波,但尚未有正式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成为了首个规定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文件。本律师将对该意见中与虚拟货币交易有关的相关规定逐一解读。

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虚假盘的行为人将面临处罚

《意见》之三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行为,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区块链协会律师:Gensler的言论或意见不是法律,SEC无权监管其中的任何一个:金色财经报道,美国证券委员会主席Gary Gensler 最近接受纽约杂志 (NYMAG) 的采访时重申,除了比特币现货交易外,所有加密资产和所有交易都受美国证券法的约束。

对此,区块链协会律师兼首席政策官Jake Chervinsky 认为,Gensler的言论或意见不是法律。SEC 无权监管其中的任何一个,除非它在法庭上证明了这一点。对于每项资产,每一项资产,单独地,一次一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Hester Pierce回应了这一观点,他敦促国会加快推出立法和加密资产的官方分类。[2023/2/27 12:31:57]

这一规定,将会终结参与境外虚拟币虚假盘的行为人遭受刑事处罚监管的「漏洞」。

众所周知,目前有很多服务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资金支付平台设在境外,设盘的主要组织者、实际控制人在国内的发行虚拟币,以及组织虚拟币合约交易的平台,侦察机关很难找到相关证据对国内人员予以定罪处罚。

英国法律委员会:英格兰和威尔士现行法律可适用于智能合约:金色财经报道,英国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今天表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现行法律可以适用于智能合约。根据该委员会的说法,对智能合约的执法并不需要对现有法律框架进行大规模的修改,除非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需要对普通法进行微小的修改。今天的公告结束了委员会关于智能法律合约方面的工作,这是其第十三项法律改革计划的一部分。该声明还确认了英国司法管辖工作组在2019年11月就加密货币和智能法律合约达成的结论。根据法律委员会的说法,普通法的灵活性足以适应智能合约等新兴技术。因此,该委员会表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管辖范围非常适合商业和创新。法律委员会还呼吁市场参与者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应对智能法律合约的激增。这些准备条款包括创建风险条款来解释智能合约的性能,以及建立用于理解智能法律合约中自然语言和计算机语言之间联系的协议。然而,法律委员会还指出,作为其结论的一部分,需要在智能合约和一般新兴技术引起的冲突解决领域进行更多的研究。在向政府提出的建议中,委员会同意某些类型的智能合约将带来独特的法律问题。与此同时,法律委员会也在研究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法规,重点关注产权,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2021/11/26 7:11:20]

而《意见》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多次出境到境外犯罪窝点参与过虚拟货币的,无论人处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是什么角色,均可以罪定罪。但这是一个推定原则,在适用时的前提是出境到过境外犯罪窝点,这里的犯罪窝点通常意义上是指犯罪地点,但此处不能如此理解,否则可能会造成出国到过某个国家也会被认定是犯罪窝点。那么这里的犯罪窝点应当理解为境外某地的某个固定的犯罪地点。

声音 | BB:Block.one把60%的预算都花在了法律费用上:Block.one首席执行官Brendan Blumer(BB)在接受WordProof创始人Sebastiaan van der Lans的专访时表示,Block.one把60%的预算都花在了法律费用上。BB解释称:“我们必须在每个司法辖区征求法律意见,因为我们正在创建的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并向世界各地的人们销售产品。不像其他行业有着非常清晰的监管框架,我们需要确保以最佳的实践运作。我们必须逆向工作,并努力做到最好。”(Sebastiaan个人博客)[2019/11/18]

正因如此,《意见》规定了一个除外情形,即有证据证明出镜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该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实务中将犯罪窝点的范围扩大。

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给他人用于虚拟货币犯罪的将面临处罚

《意见》之七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声音 | 澳本聪:XRP存在法律和技术问题,已经糟糕透顶了:nChain的首席科学家Craig Wright(澳本聪)发推特表示,我将在9月份发布一份文件。XRP存在法律和技术问题。这份文件将交由专业人士进行评估,涉及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不要怪我没有提醒你,XRP的技术已经糟糕透顶了。[2019/2/23]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通过出售或者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非银行账户给他人用于虚拟币交易的入金,甚至是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再进行虚拟币交易,《意见》再次明确此种情形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在此之前,虽然实务中也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但往往将出售或者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非银行账户的行为认定为属于「支付结算」帮助,但实际上将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非银行账户的行为认为是「支付结算」,是对「支付结算」含义的不正确解读,甚至有法院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解释为提供银行卡等资金账户用于他人支付结算的帮助。

此次《意见》明确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不是「支付结算」帮助,而是其他帮助行为。这就意味着在《意见》发生之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支付结算」帮助,在发生之前的行为如果尚未判决,则可以《意见》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

美国8个州颁布了区块链相关法律:彭博法律数据显示,美国各州政府都在小心翼翼地进入区块链。有8个州颁布了相关法律,另外13个州也在等待立法。各州设想可以利用区块链来管理税务记录、营业执照、医疗补助计划和食品券等。[2018/2/23]

同时《意见》在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给他人用于虚拟货币犯罪,认定主观「明知」的层面上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打破了「推定」明知的标准,即《意见》之八: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这就意味着,办案机关认定主观「明知」时,必须要以综合认定优先,除非存在第二款能够推定明知的情形,否则不能优先适用推定标准。即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包括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承兑商、数字钱包平台等在内的经销商可进行虚拟币交易,但若被明确告知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继续交易将面临刑事处罚。

《意见》之十规定,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首次将虚拟货币交易纳入打击范围,成为首个规定虚拟币交易的司法文件。但该规定也是首个赋予国内虚拟币经销商身份的司法文件,根据该规定,可以说明两点,如果从字面解读,凡是能够进行虚拟币销售,赚取利差的主体都可以称之为经销商,这样就包括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承兑商、数字钱包平台等主体;其次是可以进行虚拟币交易。从这点解读,正好能够符合虚拟币是虚拟商品,个人可以自由交易的定位。

据此,包括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承兑商、数字钱包平台等在内的经销商进行虚拟币交易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除非在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然进行交易。

但本律师认为,虚拟货币经销商的范围仍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否则会出现认定的分歧。

承兑商、搬砖套利者即将面临刑事处罚

《意见》之十一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都知道虚拟币交易有「搬砖」赚差价,和承兑商卖币,体现为币币交易与法币交易,在这一过程中,就是利用虚拟货币在不同平台、不同时间段的价格获取价格优势,「低买高卖」套取价差获利,那么这种价格差如果被认定为是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交易,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如果承兑商事先与电信网络者商量,帮助将其资金转换成虚拟币,再打到指定的钱包地址,不仅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风险,更严重的是会构成罪共犯。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首个规定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文件。其中区分了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不是「支付结算」帮助,创新性的提出了虚拟币货币经销商的概念,潜在表明了虚拟货币交易的非刑事处罚性。

但是该《意见》也将与虚拟货币交易有关的主体纳入了打击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罪的刑事风险,这一《意见》的出台仍然是延续国家打击虚拟币交易,防范金融犯罪刑事风险的具体举措。

相信未来,针对虚拟币交易的相关文件将会陆续推进,也期待相关文件对打击参与虚拟币交易主体进一步予以明确,给予参与虚拟币交易的主体进行合规建设一个底线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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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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