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反义务。
人民银行介绍,反工作形势不断变化,现行反法相关规定存在空白和不足。例如,上游犯罪类型范围狭窄、监管处罚规定粗略、特定非金融行业反制度不完善等,制约了反工作的有效开展。
中国银行前行长李礼辉:我国需要完善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路径:金色财经现场报道,12月5日,2020世界区块链大会于武汉举办,会上中国银行前行长李礼辉演讲表示,在社会生活模式和商业模式的转换过程中,我国形成了3个机制,分别为:1.基于对等网络的直线链接机制,平面的世界可以被折叠,文本往来升级为云端交互;2.基于可信数据的数字信任机制,依托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可以建立数字信任机制;3.基于技术能力的市场竞争机制,过去企业一般通过规模化经营提升获客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现在,成功的技术创新也可以创造竞争优势。
此外,李礼辉还表示,我国需要完善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路径,完善底层技术架构和应用场景设计,并且需要抓紧研究发行中国主导的全球性数字货币的可行路径和实施方案。[2020/12/5 14:05:02]
为此,此次意见稿明确了风险评估职责,强调须履行反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行业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反措施,要求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状况建立风险管理措施,基于风险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Telegram案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陈实联合撰文《美国非主权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路径》,文章指出非主权数字货币不由国家发行,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并探讨了此前加密货币行业内热议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起诉Telegram案。文章指出Telegram案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投资合同没有纳入证券的范畴,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中证券的范围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借鉴域外经验,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出发,把所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工具都列入证券的范围,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监管已出现的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产品,如P2P、数字货币ICO,还可以覆盖将来可能出现的金融产品。有必要研究拓展《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为新型证券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也为监管机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法律支撑。[2020/8/21]
意见稿明确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提供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为客户代管资产或者账户、为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的贵金属交易场所、贵金属交易商;其他由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的需要履行反义务的机构。
声音 | 我国区块链金融和数字货币产业发展潜力巨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近日表示,我国未来在数字货币和ICO监管领域应当借鉴日本、美国、泰国的这些做法,审慎监管和鼓励创新相结合,应当在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之间建立关于区块链金融、数字货币领域的统一的监管协调,防止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从防范数字货币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角度来进行深入研究,并着手起草相关区块链金融和数字货币监管方面的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完善我国的区块链金融法治体系。他还认为,我国的区块链金融和数字货币产业发展潜力巨大。[2018/7/3]
此外,意见稿完善了反调查相关规定,扩大调查主体和范围,将反调查主体扩展至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等纳入调查范围。同时,增强了反行政处罚惩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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