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币圈的爆炸性新闻不断,昨日全盘更是出现史诗级暴跌,但是人们对去中心化投资热情依旧,传统金融组织开始接受虚拟世界的一些组织模式和金融工具,大亨们也意图参与到去中心化投资的浪潮中,开拓自己的版图。在这里,还是要给诸位读者泼一泼凉水,降降温,以防走入犯罪的深渊,故简要分析去中心化投资模式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与大家探讨。
一、DAO是什么
DAO是去中心化投资的新范式,它使得数以万计的人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数字的方式大规模的调配资金。DAO的目标是作为一个营利性实体运营,通过向投资者出售DAO代币来创建和持有资产,这些资产随后将被用于资助“项目”。投资者以他种代币购买DAO代币,成为DAO代币的持有者,将可以分享这些项目的预期收益,作为他们在DAO代币上的投资回报。此外,DAOToken的持有者可以通过转售将他们在DAOToken上的投资货币化。
美国白宫:如果美国债务违约,股市将暴跌45%以上:金色财经报道,美国白宫表示,如果美国债务违约,股市将暴跌45%以上。(Watcher.Guru)[2023/5/21 15:16:08]
二、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风险
组织、领导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其处罚范围较广,不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而且处罚积极参加者,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运营的方式。如果去中心化投资项目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存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了一定的组成层级,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为发展人员的数量,最终项目难以维系,造成用户财物损失,那么就存在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的风险。
数据:6月OpenSea以太坊链上美元销售额暴跌超7成,销售量增长4%:金色财经报道,根据Dune Analytics数据显示,6月头部NFT市场OpenSea在以太坊区块链上的美元销售额仅为6.96亿美元,相较于5月的25.9亿美元下降了73%;OpenSea在Polygon链上的美元销售额为8,856,717美元,较5月的2665万美元下跌了66%。不过,6月OpenSea在以太坊链上出售的NFT总数量达到1,543,975枚,相较于5月份的1,478,553枚增长4%,但在Polygon链上NFT销售量下降了49%,仅为154,282枚。[2022/7/2 1:45:46]
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罪的风险
报告:高杠杆交易头寸可能与312加密货币暴跌有关:针对BTC在3月12日出现历史性连续回落后的现象,Coinbase近期发布了一份报告,阐述了当天数个小时内发生的情况。报告回顾了大多数市场的表现,并指出高杠杆交易头寸可能与加密货币的大幅下跌有关。报告称,传统的股票市场将杠杆率限制在2-3倍左右。相比之下,比特币有一些提供100倍以上杠杆的离岸交易平台,在这些平台上,价值1美元的比特币也可以用作抵押品,以提供100美元的购买力。老实说,这是非常危险的:如果市场只是相对移动约1%,那么一个100倍杠杆的头寸将被迫关闭。因此,大多数交易员持有的头寸杠杆率是5至30倍,但仍明显高于2至3倍。”该报告指出,在市场崩盘前几个小时,交易所所有杠杆合约的总规模在40亿美元左右。(CryptoPotato)[2020/4/4]
虽然一般的去中心化投资的模式吸收代币,并不吸收法币,但是代币依旧存在被认定为资金的可能性。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禁止在判决中参照相关判例进行说理,且此后的司法解释也可能将此种观点纳入其中。所以,在去中心化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如果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携款潜逃或者侵吞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第192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集资罪的风险;如果存在编造虚假的虚拟货币或者没有发展潜力的虚拟货币种类,利用被害人投资的冲动,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罪的风险。
一季度中国手机出货量暴跌26.1% 分析师称区块链手机蹭热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2018年3月国内手机市场运行分析报告》显示,中国智能手机行业继续负增长,Q1手机出货量仅为8737.0万部,同比下降26.1%,其中,国产品牌手机出货量同比下降 27.8%。对于第一季度的“区块链手机”互联网分析师葛甲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区块链手机就是生搬硬套地去蹭一些热点,制造一点概念。联想手机需要在产品上实现真正创新。[2018/4/23]
四、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存在被实质认定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参照现已失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规定》第三条,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被认为天然的具有金融的属性,此种观念似乎难以改变,而刑法更是重视实质解释,所以即使没有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也可能被实质认定为相似金融业务,属于刑法第174条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如果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就存在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风险。与此相对应的,非法经营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如果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中存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了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将存在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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