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量激增的当下,技术人员正处在刑事犯罪的风口浪尖,一步踏错便是深不见底的万丈深渊,故分享真实案例一则,供读者学习,扫除知识盲区。
案件事实
2019年7月至10月,江某通过互联网联系A公司销售部经理即被告人卢某,提出订购虚拟币交易软件,并明确要求该交易软件须带后台操控价格走势的功能。A公司按流程,在得到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蒋某的认可后,由销售部的被告人苏某、卢某,项目部的被告人郭某、宋某,技术部的被告人杨某等相关人员组成团队,为江某先后制作了两个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交付江某使用,并为平台后续运行提供技术支持。江某利用上述两平台,伙同他人以投资虚拟货币赚钱的方式,利用软件后台操控功能,取包括10余名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OKX Lennix:OKX通过技术创新升级POR,引领行业透明度提升:4月12日消息,OKX全球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Lennix受邀出席2023 香港 Web3 嘉年华主论坛,并参与圆桌讨论。Lennix表示,除了按月定期公布储备金证明POR外,OKX正在基于全览默克尔树、零知识证明等技术创新,提升POR透明度至传统金融审计标准,持续引领行业安全透明。此外,香港稳健、清晰的加密监管政策是一个非常好的起点,为虚拟资产投资者提供了当前全球范围内最高水平的保护,同时助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除储备金干净度为100%外,OKX是目前唯一一家同时实现默克尔树开源验证、钱包地址所有权开源验证、链上资产开源验证的数字资产交易所。[2023/4/12 13:59:08]
判决结果
Shamba Records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改善非洲农业:农业是大多数非洲经济体的支柱,占用了非洲大陆65%的劳动力。尽管如此,农民们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市场操纵以及无法获得信贷等。Shamba Records正在使用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来改变这个行业。在接受采访时,该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George Maina透露,该公司正在改变数千名农民的生活。Shamba Records利用区块链和AI“收集农民的生产数据,将他们与市场联系起来,处理他们的付款,并将小规模农民与信贷服务联系起来。这家肯尼亚初创企业迎合了农村地区6000多名小规模农民的需求,使他们能够利用技术增加收入。据称,这些农民的收入提高了40%。(CoinGeek)[2020/7/10]
被告A公司及被告人蒋某、苏某、杨某、郭某、卢某、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中A公司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蒋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苏某、杨某、郭某、卢某、宋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动态 | 华为云提供区块链私人支付等各类隐私增强技术 以满足客户不同需要实施隐私保护:据新浪山东报道,7月19日,在以“选择不凡,平台应变”为主题的华为青岛城市峰会2019上,华为云中国区总裁洪方明发表了”云+智能,成就不凡青岛”的主题演讲,现场发布了《华为云隐私保护白皮书》。针对客户的内容数据,华为云使用各种数据安全技术和相关管控措施保障华为云服务自身的安全性,并向客户提供丰富的安全服务以满足租户不同安全级别的要求。同时,提供各类隐私增强技术如等价类匿名、差分隐私、防跟踪技术、区块链私人支付以及隐私保存计算等,以满足客户不同需要实施隐私保护。[2019/7/21]
争议焦点
公司技术人员杨某从事职务范围内的开发工作,是否属于中立帮助行为,能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IPFS、Filecoin中国区技术布道人董天一:去中心化是手段不是目的: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西部中小企业发展论坛上,开展了以《目前中国区块链行业现状》为主题的圆桌讨论,IPFS、Filecoin中国区技术布道人董天一指出:去中心化是手段,不是目的。其实说到底就是区块链的应用,在现行的经济体中,区块链又长出了一个侧枝。我们要做的是,把长出来的这一块东西融入到原有的经济体中。区块链只是来提升这个世界的效率。我们常说溯源、防伪,但是事实上,区块链在落地上,连这一点都很难做到。我现在不是很赞同它会改变这个世界。如果只是为了提升TPS,那么完全可以只用支付宝就可以了。到底需不需要用区块链这个东西,值得思考。[2018/4/28]
法律分析
中立帮助行为,是指为了满足社会生活的一般需要而提供的,从外观上看,常可以反复继续实施,具有匿名性、可替代性的业务行为,其讨论的问题是:当行为人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
关于中立帮助行为,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一般认为折中说比较恰当。折中说认为如果法益侵害已经达到紧迫程度,或者帮助者对法益具有保护义务,再或者超出正常业务活动范围,并且帮助行为对法益侵害起到了明显的帮助,主观上对此也具有认识,则可以成立帮助犯。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帮助者与犯罪人存在意思联络,即便提供的是业务上的帮助,也不再属于中立帮助行为,因为此时已经不再“中立”,而是进入了犯罪一方的阵营。
那么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中立帮助行为呢?根据裁判结果可知,答案是否定的。在本案中,虽然从事软件的开发是被告人杨某的工作,但是开发设计可以在后台控制价格走势的虚拟币交易软件已经超出了正常的业务活动范围,且在客观上杨某帮助设计的交易软件被他人用以从事活动,对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帮助作用,难以成立中立帮助行为。所以,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不法行为,即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故而,被告人杨某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是对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性认识,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因果性的认识只存在于结果犯中,而行为犯中只有行为性认识。确知的情况无需过多讨论,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应当知道的问题,即是否能够根据案件事实推定被告人杨某知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内容的判断是按照一般的社会生活常识来确定的,也就是一般人或者处于同样情景下的人员能否产生这样的认识,而不能按照法律或者其他专业知识来衡量,这也正是所谓的“外行的平行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可知,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所设计的软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手机软件,该软件可以在后台随意控制虚拟币的价格走势,这也就意味着他人在购买平台的虚拟币后,A公司可以随意通过技术操作将他人的投资钱款纳入囊中,在社会一般人看来,这样的“后门”就极有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更何况是一直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的杨某,并且A公司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甚至在该平台之后的运行过程中继续提供了技术支持,在此过程中,对于A公司使用平台的情况会有所了解。
所以即使所设计开发的软件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犯罪,存在合法使用的可能性,在有其他证据支持或者可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进行推定,仍可构成明知。杨某应当知道A公司利用该平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仅以其为公司技术人员对此等情况并不知情来辩解,难以让法官信服。
综上,依据法院的判决可知,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并非中立帮助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写在最后
技术本无过错,但有错误的选择,一步天堂,一步地狱,人们需要认识到网络信息领域不是法外之地,技术身份更不是免死金牌。希望今天的文章可以给读者以启示,评估法律风险,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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