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 三市“虚拟币”风险提示 深层含义是什么?_虚拟币:NFT

北京、上海、深圳三市对于“防范虚拟币”非法活动进行风险提示,业内纷纷猜测此次活动是否会全国统一活动;将如何影响币价;已发币还想好好干的项目方应该怎么办?昨天在某道口授课时也有同学提问了相关问题,一并作答:

文章脉络:

1. 排查的重点是境内发币和境外ICO内地宣售;

2. 或全国统一行动,防范老百姓盲从被套;

3.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并非虚拟币监管机关。

排查重大,明确清晰

肖飒:近来数字藏品NFT行业被属地“处非办”约谈更像是一个摸底和基础普法:11月11日消息,近来数字藏品NFT行业常常被属地“处非办”约谈,各地采取的方式不一样,但“力度把握”相似,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是属地民警上门宣读924文件的办法,先了解项目情况和实控人情况,然后进行普法教育;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办法是属地金融办联合其他执法部门组成专班,先了解业务情况和实控人情况,再了解股东情况,采取穿透式监管的思路,查的较细。但,对比P2P网贷行业的约谈,本次NFT约谈更像是一个摸底和基础普法。(肖飒lawyer)[2021/11/11 6:46:05]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Libra影响力的持续,矿机生意稳定(嘉楠科技昨晚在美上市),链圈币圈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

肖飒:币圈投资人要减少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与运作机理: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则从法律的角度指出,当前,不同类型的资金盘模式和套路形式多样,需抛开表象看实质法律关系。在她看来,不同的资金盘模式,投资人与操盘方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进而会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财产损失、遭遇以及组织活动等。因此,建议币圈投资人减少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与项目运作机理,了解法律常识,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等。(北京商报)[2020/6/9]

但是我国对于境内发币的法律定性并没有丝毫改变,如果在境内进行ICO或变相ICO,我国法律会将其认定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这里澄清一个误会,并非只有资金盘会被打击;也并不是不动法币(含外国法币)就是安全的,ICO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的行为同样是非法的。

声音 | 中国银行肖飒:PTO的合法性有待澄清:金色财经报道,近日,市场出现了一种名为PTO的新模式,正在面向大众发行代币融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分析,相较于ICO和IEO等融资模式,PTO是一种基于模式公链衍生的投融资模式。与ICO的主要区别在于,传统模式是一次性地收受融资款,而PTO模式下,项目方分批分次融币。尽管操作模式不一,但PTO也具有与ICO“同源”的特征,对于投资人和项目方而言,都缺乏合法的监管,且没有明确的门槛。肖飒进一步指出,与ICO的其他变种一样,PTO面临合规和监管方面的各种风险,且中介平台通常也不具有合法的资质,专业性和合法性皆应受到质疑。在ICO被严令禁止的当下,PTO仍然是一种违法的代币发行,其合法性有待澄清。[2019/12/18]

当币圈朋友嘲笑资金盘的时候,其实是五十步笑百步。从当前形势看,未来3-5年不会改变对于ICO的法律定性,除非有特别的变量出现。

声音 | 肖飒:此次投资者对OKex提供的非法期货交易的指控罪名在中国无法成立:据财新报道,对于此次OKex事件,部分投资者提出该交易所提供非法期货交易的指控,肖飒认为,这一罪名在中国是无法成立的,因为中国《公司法》《证券法》里证券是狭义的“证券”,交易的代币在中国法律内并不会被认可为“证券”(security token),这与美国证券法案里的广义“证券”不同。[2018/9/11]

关于境外ICO在国内的“宣传”“引流”“代理买卖”,我国一直秉承严肃处理的态度。2017年9月4日之后,大量虚拟币交易所迁至海外,在海外谋取了当地国的合法身份,但是在其他国家合法的业务在我们国家不一定合法(请脑补对于嫖娼的不同看法)。

然而,从国内迁出的很多交易所,其用户还有大量中国老百姓(无需否认),虽然表面上交易所会使用中等水平的KPI技术排斥中国人+美国人购买虚拟币,但实际上还是不断诱惑中美两国人民投身“炒币大业”。

这让我想起了香烟广告,不敢明着打某烟广告而是透过造新闻、宣传集团(其他板块)让人产生无限联想,从而诱使消费者深陷其中,从中牟取暴利。

或全国统一行动

业内也关注到一个细节,三个城市对于“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来自各辖区“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此看出,对于类似乱象,国家层面可能已经警觉,出于“打早打小”的考虑,在还没有形成新一波购币狂潮之前,率先出击,把风险化解在初期,防止涉众金融案件的大量发生(前车之鉴P2P)。

进一步思考,如果是全国统一行动,下一步对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湖南湖北等地下交易所仍然存在且部分活跃的省市,也将陆续开始类似“风险提示”。

同时,我们相信“法律是有牙齿”的,风险提示之后,如果敢于顶风作案的项目方或人员,将由以机关为重心的打击力量进行严厉处理。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刑法》第266条罪会成为主力罪名,尤其对于项目方的项目进展缓慢低效,且掮客将币转卖后谋取高额利润的,很容易引发类刑事风险。

而对于虚拟币交易所而言,还是会使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处置,如果有操纵市场(尤其是量化团队进行配合的)等行为,将使用更为严苛的罪处置,不排除数罪并罚,刑期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莫要幻想扶正立牌坊

每次听到币圈朋友问:咱监管部门最近有什么新态度?俺就有种扼腕的叹息感,非法生意哪里有什么监管机关呢。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小组是治理互联网金融乱象的机关,而非促进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机关。

相较于,互联网金融曾经的主力网贷P2P行业,其拥有《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和银保监会网贷处等监督管理;而虚拟币行业,并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监管机关予以促进和监管。对于非数字法币和Q币类之外的可上交易所炒作的虚拟币,我国法律给予了“负面评价”。

2013年对于比特币认可其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太币给与与比特币同等的“财产属性”保护;但是对于两个主流虚拟币之外的币种,司法实践中并未真正作为“财产”看待而是认为其只是“一堆数据”,而126个数能否组合成值钱的公允商品,值得怀疑。

因此,近1年来,涉币案件的罪名开始发生了变化,由罪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演化,未来随着社会对于虚拟经济的看法发生更迭,也许还会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再返回罪(理由是虚拟币实际上承载着财富累积功能)。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感谢读者,这里是“越过山丘,还在等你的飒姐”,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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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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