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评国内银行禁BTC交易_比特币:Cloudname

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声明是否代表我国官方态度?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部提醒:“百业链”系局,理性看待“区块链”、“虚拟货币”等:8月13日,乌鲁木齐网警巡查执法发布《部提醒:“百业链”系局,理性看待“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文章,文章称,当前“区块链”等新兴科技迅猛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理财的心理,打着“区块链”高科技旗号,通过所谓“矿机”挖取高价“虚拟货币”实施,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理性看待“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概念,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谎言,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切莫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币圈资金盘就是数字游戏,一种空手套白狼的游戏,一场谁跑得快的游戏。币圈各种空气币、币,无非就是在区块链华丽包装下的庞氏局。当你满怀希望地丢出筹码,那笔钱就再也不属于你了。(部网安局)[2020/8/13]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声音 | ZB集团副总裁Aurora对话元界DNA创始人初夏虎:理性期待减半行情:在今晚(7日)8点开始的元界DNA上线中币(ZB)前的线上分享活动中,中币(ZB)集团副总裁Aurora对话元界DNA创始人初夏虎。本次线上分享在YY直播进行,实时观看量超四千人。

谈及2020年的“比特币减半行情”预测,初夏虎表示自己已经历过区块链行业多个牛熊阶段,今年的减半行情未必会像以前那样疯狂。而像元界DNA这样修炼“内功”的区块链项目,更看重技术和社区。他认为现在的元界DNA类似2016年的以太坊,还需一定时间的韬光养晦,之后会有更大的爆发。

Aurora表示对本次减半行情持保留意见,她认为投资者应该放低预期,反而会有惊喜,将耐心放的长远,收获反而会大。此次ZB对元界DNA的支持力度非常大,同时更新优化了更多功能。未来ZB会和DNA在社区用户上达成深度合作。

据官方消息,ZB将于香港时间2020年2月8日14:00开放DNA充值与提币业务,并将于2月9日14:00在现货交易区开放DNA/QC和DNA/USDT交易。[2020/2/7]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动态 | 扬子晚报:理性看待区块链 树立正确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据扬子晚报网报道,近期,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特征。文章提醒,请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2018/8/26]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某银行是否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分析 | 金色盘面:BTC/USD 价格波幅较大 需要理性判断:金色盘面综合分析: BTC/USD 在过去24小时价格出现了大幅波动,市场上各种消息满天飞,但对于本轮行情最重要的消息要算是SEC对于ETF的审批消息了。就在刚刚,SEC的回复出来后,市场再次出现巨震,但这一次却是急涨。我们可以解读为利空出尽,但如果你仔细阅读SEC的回复,措辞耐人寻味,“此外,SEC强调,其对于这些比特币ETF的不赞成并不源自通过评估比特币或区块链技术是否更普遍,以及其作为创新或投资是否具有实用性或价值。”对于这段话是否可以理解为:我们不认为比特币缺乏交易价值,而是目前所有提交的ETF产品,尚未满足委员会的条件,一旦有人可以设计出符合要求的ETF产品,BTC-ETF的推出将不是问题。[2018/8/23]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写在最后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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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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