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有着独特的资金周转方式——借币。无论是朋友之间的周转,还是矿工在挖矿过程中以币充抵电费。在链法此前的文章中我们曾提及过,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物的币圈“借贷”,虽名为借贷,但并不是法律意义认可的“借款合同”,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很可能面临不利的境地。然后现实中币圈的借贷频繁,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如何起草一份借币协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近期,一起比特币借贷案作出了判决,涉案比特币有250个,按照如今的市值,在一亿左右。这起案件的判决折射出来的一些观点对于如何起草一份比特币借币协议很有借鉴意义,笔者做总结如下:
借币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借币协议要以书面形式签署,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第一,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这是目前的通识。
第二,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以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为借用标的的“借币”合同,在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下的借币合同,一旦成立,则对双方产生相应的合同约束力。合同中相应条款对应的权利义务的履行,受到法律保护。
Compound总法律顾问:FinCEN加密交易新规定不会给政府执法部门带来任何好处:12月18日消息,针对美国FinCEN新的非托管加密钱包交易报告规则,Compound总法律顾问Jake Chervinsky今日连续发推文表示,这仍然是一个可怕的规则。他表示,首先,它并没有实现其既定目标,不会阻止资金流向不良行为者或帮助执法部门履行其职责;第二,它侵犯了美国公民的金融隐私权,考虑到FinCEN文件的泄露和最近的黑客攻击,政府并没有真正表明它在有效地使用公民的信息或安全地存储它们;第三,规则含糊不清,如果没有明确的合规途径,就只能由监管机构和检察官来决定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的努力是否“足够好”。Jake Chervinsky总结称,综合考虑,该规则将给VASP、他们的客户和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可能侵犯宪法权利,但总体上不会给政府或执法部门带来任何好处。[2020/12/19 15:46:07]
在北京海淀法院发布8个涉互联网商事典型案例之八:冯某诉A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有这样一段表述:“比特币本身不包含固有价值,比特币持有人须通过分布存储且全网确认的“公共记账簿”所记载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比特币持有人无法按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而主张权利。应当看到,比特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有关比特币交付的争议,可以找到合同法上的依据。
声音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推出央行数字货币存在六大法律问题:在1月13日北大国发院举办的“数字货币未来”研讨会暨《数字货币-领导干部读本》发布会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无论是发行私币,还是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都必须要考虑公权力在当前是有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黄震认为,数字货币推出存在六个主要的法律问题:第一,如果想绕过法律两个字,建议不要叫“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叫法偿数字货币;第二,监管和操作的问题,推动央行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如何来实现;第三,如果我们推出数字货币,与此相关一系列的金融生态法律制度配套问题;第四,其底层逻辑和底层法律;第五,消费者保护还有数字货币的生产问题,能不能保证每个人的钱包是绝对安全的;第六,全球监管的协调,特别是国际标准的制定也应取得中国的制度性的话语权,以及有关规制的主导权。[2020/1/14]
从法律上来讲,借币协议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了借币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双方有约束力,依法有效。
「转币」过程法律风险防控
声音 | 尹振涛:区块链与法律之间最大的问题是与传统机制或模式的兼容:据法制日报消息,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接受采访时表示,一种新机制或新模式出现之后,最大的问题其实是与传统机制或模式的兼容,区块链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传统机制或模式上的,而区块链是一项新技术,可能在某些方面会与法律制度产生冲突。举个例子,按照惯常的法律思维,证据可能需要有一个中心机构去确认,而按照区块链的机制,比如结算,是双方之间的记账,没有中心机构的确认,那么这种证据是否能够成为法院的证据,或者这种交易行为能不能被认可为是真实交易,这就是可能产生冲突的地方。”[2019/11/12]
明确借币双方地址:与传统的银行转账不同,由于比特币等数字资产钱包地址是匿名的,在转币过程中要确保每个环节是明确、无争议的。即:在合同中要明确出借人的出借地址,以及收币人的收币地址,在合同中要做到转币过程的“实名化”,这一点与区块链的伪匿名特征相对应。比如,出借人通过其比特币地址向借币人比特币地址转入比特币。
声音 | 杨东:应推动证券法修改 把ICO、STO等纳入法律监管:据核财经消息,10月24日,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闭门研讨会在人大举行。人大法学教授杨东在研讨会上表示,应推动全国人大对证券法的修改,包括一些特区立法,把ICO、STO等区块链在金融创新方面的应用纳入法律监管,越不监管会越乱。他还指出,日本今年已经6次召开审议会商讨ICO合法化,很可能会成为全球第一个通过证券形式来监管STO的国家。[2018/10/24]
明确偿还方式:目前通行的做法有借币还币,还法币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还币方式。如果站在出借一方的角度来看,保障自己利益的方式是设定「选择权」,即约定几种还币的方式,将选择权放在自己手中。
比如我们在帮助一机构客户起草借币协议时是这样明确的:
A: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返还X个比特币;B:或者要求乙方按照火币网202X年X月X日12:00比特币的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和每个比特币价格锚定X万美元的价格,按照以上两者中的价高者支付给甲方。;
人大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完善法律法规可以使数字货币发行更加明确:在2017中国深圳FinTech(金融科技)全球峰会的“数字货币与电子支付”的圆桌论坛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从货币法和民法的角度,指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能明确数字货币的发行方式和权利、责任边界等性质,还有助于形成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的法律护盾,实现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和数据流动交换的平衡。[2017/12/20]
借币利息:借币协议中能否约定利息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借币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对双方是有效力的,参考条款:
如果乙方在还币期限届满后未归还比特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利息损失和其他实际损失。其中利息损失以XXX时间核定的全部未归还比特币对应的价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从202X年X月X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其中涉及的法币兑换问题
我国现行的政策是禁止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用于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的。
有关主管部门于2013年12月发布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个人获取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任何人都可以合法持有。
此外,从一些现有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法院无法在判决中对比特币直接进行定价,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自行约定是可以被承认的。
上述案例中的仲裁裁决了高某归还与数字货币相等价值的美元,并按裁决作出之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相当于变相支持了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换,涉嫌支持非法发售代币票券及人民币非法流通行为,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而上海法院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的案件中,一方面意味着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对涉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救济等内容,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认可。而另一方面,案件当中关于比特币价格的核定也给我了我们启发:即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约定从比特币到法币的具体兑换方式,则对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
其他条款
诸如还币的保证责任、争议解决的管辖等都可以在协议当中进行约定。此外,由于涉及比特币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多通过网络进行联系、对接、交易,所以一旦涉及到争议解决,设计好的送达条款条款可以有效提交争议解决的效率。
参考条款: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协议约定的通信地址、邮箱等联系方式向接受方发送相关文件及文书,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发送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经送达。无人签收或接收方拒收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接受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该送达地址的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商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附:原审判决
案件信息:
审判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案号:鄂0102民初1574号、
判决时间:2021年02月22日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敖某与谷某签订《比特币借币协议》,约定敖某向谷某出借250个比特币,借币期限为一年,自敖某向谷某转币之日起计算。同时,双方约定,借币期限到期后,谷某应当返还敖海250个比特币。如果超出一年期限未归还的,则未还的部分按每天0.05%产生利息,以比特币核算。
后续,敖某根据协议约定以及谷某指令,通过比特币网络,将250个比特币交付至谷某指定账户(某交易平台当时分配给谷某的比特币钱包地址),谷某收到250个比特币后也向敖某进行了确认。
当前,借币期限一年已届满,但经催讨,谷某拒不返还比特币。敖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敖某和谷某签订的《比特币借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敖某依约向谷某出借250个比特币,《比特币借币协议》约定的借币期限届满后,敖某要求谷某返还250个比特币,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敖某返还250个比特币;
二、被告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敖某赔偿损失,以应返还未返还比特币个数×0.05%/天计算,自2019年X月X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
三、若被告谷某无法返还本判决第一、二项所涉比特币,则以本判决生效之日确定的比特币数量,按本判决生效之日某网显示的比特币与人民币换算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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