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虽然未创设任何新的权利,但其可使作品数字件实现非同质化、特定化,或将引发法律适用的新问题,并为数字版权实践带来变化。
时下,NFT成为数字艺术品领域的新贵,很多人开始把2021年称为“NFT元年”,“NFT”一词也成为柯林斯词典2021年的年度词汇。柯林斯词典将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定义为“在区块链中注册的唯一数字证书,用于记录艺术品或收藏品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名词,该术语描述“通过非同质化代币记录所有权的资产”。这一新动向或许也会为知识产权法及艺术法领域带来些许变化,包括改变一些数字版权之实践。具体而言,可能会与如下一些话题相关。
在不考虑追续权的前提下,发行权用尽规则认为经著作权人许可投入流通的复制件,著作权人已从作品的首次复制发行者、一般是出版商处获得了报酬,因此其不能再凭借发行权控制后续的作品发行流通,亦即发行权业已“用尽”或“穷竭”。发行权用尽规则的制度目的可以说有三项:一是著作权与物权(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调和,二是防止过度阻碍作品的商业流通,三是防止著作权人“过度得利”——归纳起来都可以概括为利益平衡。
区块链NFT游戏Space SIP发布2022年路线图:1月8日消息,区块链NFT游戏Space SIP发布2022年路线图,具体如下:
-第一季度:将升级和开发游戏功能(提供融合和技能系统,建立和优化PvP系统),向社区介绍Space元宇宙和NFT游戏框架,提供改进版SIP DeFi功能( LP质押池、NFT市场借贷),以及扩展Space SIP生态系统。这些目标将有助于为Space元宇宙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季度:继续开发功能和Space元宇宙;将建立Space SIP DAO,推出自己的侧链世界Space Chain。
-第三季度:将推出Space SIP NFT组装和宠物系统;将扩大与游戏公会合作伙伴的合作,并将其他游戏合作伙伴连接到Space Chain系统。
-第四季度:将提供一系列功能,发布Space元宇宙第二款游戏;提供新的NFT角色和皮肤系统,允许用户根据喜好来装饰NFT。[2022/1/9 8:35:14]
而在NFT能够保证数字作品复制件“非同质化”、即确保特定、弥封与溯源的情况下,或许可以使发行权用尽这一原本运用于作品有形载体的规则得以拓展至被特定化的无体物,同时将“发行”拓展至无物质载体的、依凭信息网络的情景中;经著作权人许可投放市场的数字复制件得以被轻易识别,也使得“数字发行”真正成为可能——当然,此时的“发行”就不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即对作品物质载体的转移了。
Visa加密负责人:CryptoPunk7610不会是Visa唯一的NFT,计划购买更多NFT:Visa加密货币负责人Cuy Sheffield在接受Blockworks采访时表示,此前购买的CryptoPunk7610不会成为公司唯一的NFT,计划继续在收藏中添加更多的NFT,以支持不同艺术家和创作者群体。Cuy Sheffield表示,与机构数字资产平台Anchorage合作促成此次交易的过程中,Visa在储备专业知识,以提高能力帮助其客户驾驭NFT这种新的商业类别。购买CryptoPunk7610的一个原因是Visa想直接了解如何与NFT进行交互并获取和保管它,从基础设施要求到实际交易,再到存储。[2021/8/27 22:42:05]
申言之,NFT使数字作品复制件被特定化,使得可以实现向转移作品有形载体那样以每一件为单位独立的进行转让,其流转过程通过区块链技术得以清晰记录和呈现。如UsedSoft v. Oracle案讨论了在线下载计算机程序的行为是否适用权利用尽,同样涉及网络数字作品。在该案中欧盟法院认为,只要认定计算机软件的作者以销售(或名为许可实则销售)的方式转让计算机软件,后续的二手计算机软件可以自由许可或销售,不构成侵权行为。
生成艺术品NFT平台Art Blocks交易额突破1亿美元:数据追踪公司DappRadar数据显示,生成艺术品NFT平台Art Blocks交易额已突破1亿美元,交易者人数突破9000人。过去7天,Art Blocks智能合约的交易额飙升500%,用户互动增长近50%,交易数量增长逾60%。生成艺术品是目前NFT社区的热门话题,Art Blocks已成为创作、收集和策划此类NFT的首选平台。Fidenza、Eternal Pump和Chromie Squiggles是其最受欢迎和销售额最高的藏品系列。(DappRadar)[2021/8/5 1:35:54]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即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这里的“丧失所有权”显然不会是指因意外毁损、灭失,因为制作备份复制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所以只能是复制品所有者有意为之,即将该复制件出售或赠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复制品”并非一定要是光盘等可供发行的有形载体,如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这里的“复制品”显然包括已经安装在电脑硬盘中的软件,而不仅限于光盘、U盘等。由此可见,这些规定并没有强调数字作品的有形物质载体,同时也证明了数字作品实现权利用尽的可能性。
ZG.COM于2月4日10:00上线NFT-Hero代币SH并开启卡牌抢购活动:近日,ZG.COM与火币生态链明星项目NFT-hero达成合作,ZG.COM于2月4日10:00开启SH和XMQCARD充提,于2月4日17:00上线SH/USDT交易对。
同时,为了方便用户参与,ZG.COM将于2月4日至2月6日每天12:00开启抢购西门庆卡牌XMQCARD活动,用户可使用USDT或SH参与抢购,每天限量出售300张卡牌,每张卡牌对应一个XMQCARD代币,先到先得。活动期间,交易SH还可赢取额外西门庆卡牌。
据悉, NFT-Hero是火币生态链Heco上首款NFT收集挖矿GameFi项目,通过质押Heco链上资产可以获得NFT卡牌,同时收集NFT卡牌可以挖矿获得项目治理通证SH。[2021/2/4 18:51:25]
应注意的是,NFT并非著作权法中的“技术保护措施”,其无法防止公众接触和复制作品。而数字作品“发行”的边界也应该很清晰: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输时不可构成“向公众传播”,否则即为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如在NUV & GAU V. Tom Kabinet案中欧盟法院认为,在线下载提供电子书的行为不属于2001/29/EC指令第4(1)条的发行行为,不受权利用尽制度的规制;该行为应归属于同一指令第3(1)条的“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为被告通过特定的技术方式满足注册会员以交互的方式选择在其适合的时间或地点获取作品。
集成IOST NFT以及GPS的区块链策略游戏CROSSLINK正式上线:据IOST官方消息,由IOST节点合伙人Platinum Egg 团队打造的首款集成IOST NFT以及GPS的区块链策略游戏CROSSLINK已于今日正式上线。CrossLink允许武器和领土在场外交易,每个单独NFT代币都将发挥不同的作用。在即将发布的NFT交易服务中,游戏装备通证化能够为CrossLink提供更多流动性,从而创造更多价值。[2020/10/13]
在Capitol Records, LLC v. ReDigi, Inc.案中,美国法院并没有同意欧盟法院在UsedSoft v. Oracle案中的观点,而是认为即使数字复制件原所有者删除了该复制件,新的受让人取得该复制件也需要实施新的复制行为,故在发行权之外侵犯了作品复制权。由此得出,发行权用尽规则不适用于虚拟环境,也就是不存在所谓的“数字首次销售”(digital first sale)。对此笔者赞同欧盟法院的观点,即认为该复制行为不侵权,属于正当取得和使用作品所必须的步骤,应被权利用尽原则所吸收(如果有该原则的话)。或者也可以认为,经铸造NFT的数字作品最主要的交易和流转途径就是信息网络,所以复制是必经的步骤,属于所有前手的默示许可。
当然,关于作品发行权与复制权可能会被NFT配套的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所约定。NFT甚至可以实现继续保有对后手市场的控制,也就是可以把许可费内置在智能合约当中,从而任何时候只要NFT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原作者就可以再次获得一笔收益。这与传统文艺、音乐作品的拍卖交易截然不同。此时可能会出现“有约定从约定”、即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的情况。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如果NFT使非同质化的、数字化美术、摄影作品得以取得可被证实的“原件”地位,那么似乎也有适用该条规定的余地。当然其边界也与发行权相同,即不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而仅限线下展览——这本来也是著作权法中“展览”的含义。
遗憾的是,NFT仅能展示作品数字件的流转过程,但并不能保证源头具备合法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之外未经授权的人也可以为作品复制件铸造上一个NFT。流转过程的清晰呈现使销售者在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可以很容易地追溯至源头,但这是否能满足合法来源抗辩的要求可能还需要个案分析——通过网络实施的NFT交易,相对方很可能匿名且身处异国,此时抗辩是否合格呢?
本文虽讨论了NFT对数字版权实践的可能影响,但NFT本身仅相当于一枚贴附于作品之上的标签,其既没有创设任何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也不能保证复制件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将作品复制件铸造上NFT),而仅仅发挥了将作品数字件“特定化、弥封与溯源”的作用,故特别需要提醒读者不要产生误解。前文所讨论的发行权用尽与展览权获得,也都以该数字件经作者许可投入流通为前提。
也是基于此,为作品数字件铸造上NFT并不能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其并不意味着铸造者与著作权人之间有任何联系,NFT也不是著作权权利标记(而是数字件所有权标记)。故对NFT铸造者并不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作者及存在相应权利的推定。
NFT的大热显然会增加对其的使用,可以想见,其间引发出的新问题也会为法律适用带来挑战,而其所具有的“非同质化”特征或许会使数字版权实践出现变化。在涤除炒作噪声的同时,对其进行冷静、持续的法律观察应会是有价值的。
作者 | 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
谢廷玉:《“NFT”元年:“数字代币”如何席卷了文化领域?》,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nDPkMurppB0kvV5r4ixYrQ,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4日。
参见丁建春:《权利用尽原则在数字作品转售中的适用》,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Lu89lVeX3TU5PAoZ8e73zw,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4日。
孙远钊:《区块链交易、非同质化代币(NFT)与知识产权》,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xEfIJLoRT834VePcDdiviQ,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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