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线上销售有法律风险?_JST:EFI

伴随去年某资金盘线下开会被一锅端以及疫情的到来,线上销售虚拟货币的场景愈发常见。概括性的代币发行融资涉嫌违法犯罪已是老生常谈,飒姐团队希望通过本文对代币发行融资的几种常见运营模式进行刑事法律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与警惕。

该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定性

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之内容,飒姐团队总结关联内容有三:第一,在我国的代币发行融资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各类违法犯罪;第二,我国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与法币地位,虚拟货币不得作为货币在市面流通;第三,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

新华社:百倍杠杆!疯狂的币圈带来“暴富”还是“爆仓”?:5月29日晚,新华社发布题为《百倍杠杆!疯狂的“币圈”带来“暴富”还是“爆仓”?》的文章,再次对虚拟货币表示关注。这是新华社在两天内第3次发问虚拟货币。

文章表示,让众多投资者一夜之间账面清零的背后,是“币圈”的期货合约交易。近年来,除了现货交易,期货合约交易逐步成为虚拟货币交易的重要衍生品。此类合约具有双向交易、高杠杆等特征。从表面上看,此类合约可以对冲风险,但更多投资者把其视为“一夜暴富”的工具。因为,加杠杆后,随着“币值”涨跌,收益也会成倍变化。虚拟货币的交易风险远不止价格剧烈波动,在交易炒作的背后还常常伴随着“庄家”操纵市场价格。业内人士表示,虚拟货币交易没有实物依托,价格容易被操纵。尤其是不少“空气币”发行技术模糊,发行上限不确定,存在巨量持有者,极易被“庄家”操纵价格。高杠杆下的爆仓,众多投资者两手空空血本无归,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却在其中稳赚收益。

此前消息,5月28日晚,新华社发布了《1万台“矿机”一个月能“吃”4500万度电!挖的是“币”还是“坑”?》,就比特币“挖矿”带来的巨大能源损耗提出质疑。29日中午,新华社发布《加密货币,是金融创新还是“庞氏局”?》,再次就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发问。[2021/5/30 22:55:57]

具体到本案来看,飒姐团队认为,该虚拟货币的“持币分红”与“推广奖励”的经营模式,均系属非法公开融资的手段之一,涉嫌刑事犯罪。此外,机构自设交易平台,并面向国内群众提供代币与法币的兑换渠道的运营行为亦为我国刑法所不容忍。我们在后文将对此作出解释。

孙宇晨就Justswap上线致币圈的公开信:关于变更为JST流动性挖矿奖励:据最新消息显示,波场TRON创始人兼BitTorrent CEO孙宇晨刚刚发布了就Justswap上线致币圈的公开信,孙宇晨表示:“停止针对于TRX持有者的月度JST空投奖励,变更为JST流动性挖矿奖励。停止对于TRX持有者的JST月度空投奖励,将极大的降低JST的市场流动量,提升JST价值,与此同时,我们将全部奖励用于流动性挖矿,鼓励锁仓TRX,BTT,JST等代币来获得JST奖励,具体活动细则将近期宣布,细则将全部公示!”[2020/8/19]

“持币分红”的刑法风险

孙宇晨:币圈里这些年,出奇制胜的永远都是下一个:8月13日消息,今日BitZ举办了第二期线上系列直播栏目“有Z有问”。BitZ官方与波场TRON创始人&Bit Torrent CEO 孙宇晨进行了AMA分享,主题为波场最强DeFi——JUST在本轮牛市中的全面战略布局,孙宇晨称在币圈里这些年,大家早就看透了,没有永久的模式,出奇制胜的永远都是下一个。总会有新的破局者,总会有新的玩法。而我相信下一波DeFi机会就在波场TRON。因为以太坊这波DeFi热潮,大量的人已经通过以太坊DeFi赚了钱。同时提醒大家JST的价值是波场TRON DeFi的核心组成部分,未来更将是整个波场TRON生态的重要一环。[2020/8/13]

虚拟货币运营方经常采用的“持币分红”模式之本质是将虚拟货币当做《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来对待,给予“股东”定期的分红。

肖磊:币圈已现“三国鼎立” 还有很多江东孙权在酝酿:肖磊近日发表观点称,目前的区块链和数字货币领域确实是新的一片天地,里面可以说是新的一轮财富运动,这种情况下,会聚集非常牛的人在这个行业,每一个团队创始人都有种进取天下的感觉。如果拿一个比喻来说,徐明星更像是三国时期的袁绍,也是一方领袖,曾经手下也是猛将如云,独霸一方;李林更像是曹操,敞开大门真心实意招揽人才,在打仗的过程中,归降者众多,李书沸应该只是其中一个,李林麾下目前拥有币圈最强大的智囊和友邦,也是雄踞币圈半壁江山;赵长鹏和何一更像是刘备和诸葛亮的搭档,有很好的口碑和支持者,策略清晰,攻城略地不在话下,也打下了很大一片天地。当然,币圈还有很多以长江为天险的其他平台,拒竞争对手于护城河之外,也就是说有很多江东孙权还在酝酿。[2018/5/26]

但是,公司股东的权益有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诸多商事法律的保护与限制,而持有虚拟货币的自然人并不能得到周全的法律保护,致使产生较高的风险。

进一步来看,由于该虚拟货币在交易所上发行,其公开却又缺乏监管的行为特性将侵犯市场的经济秩序,具备法益侵害性。仅以客观的犯罪构成来看,运营方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当然,虚拟货币并非股票或者债券,刑法条款能否作出这样的扩大解释有待论证,这也是类案的重要出罪思路。

“推广奖励”的刑法风险

“推广奖励”是本案代币发行融资的运营模式之一,运营方以推广成功购买代币的人数为准,向推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飒姐团队以为,该种运营模式容易构成组织领导罪,此罪正是网传该案线下开会被查处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组织领导者即可能构成犯罪。

代币发行融资涉及人数较多,层级复杂,一旦采用“推广奖励”的模式,极有可能符合组织领导罪的客观犯罪构成。

至于给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利益与酬劳,飒姐团队认为,这一点无法成为有效抗辩理由。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定性通常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属于合法财物。以此作为返利或计酬的标的物并不会超越法条的描述。

自设交易平台的刑法风险

为实现虚拟货币发行的融资效果,运营方在交易平台通常会开设法币与虚拟货币交易或变相交易的渠道。

一旦该等渠道向中国公民开放,运营方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种情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的客观行为,从而涉嫌非法经营罪。

那么,是否在他人开设的交易平台上发行就没有刑法风险了呢?恐怕并不尽然,发行主体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写在最后

代币发行融资是币圈常见的运营途径,且伴随疫情的线上销售模式再次成为热点。但自2017年以来,该种途径在我国已被作出否定评价,根据其行为模式的不同,存在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在开篇提及的案例中,行为人自以为合规的线下聚会被查处的事实正与此相印证。立足当下,熟知法律的红线已成为金融创新的前提。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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