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易泰达币涉刑案例 看“掩隐罪”的定罪逻辑_ENT:ENTC币

摘要:随着国家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断卡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幸福感逐步提高。然而电信、网络等犯罪团伙仍不悔改,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注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将赃款洗白。正常交易的OTC商家和散户因为收到赃款,无奈被殃及的不在少数。本期将从两例生效判决出发,以司法机关视角剖析“掩隐罪”的定罪逻辑,帮助币圈人士进一步了解可能涉嫌该罪名的情形,降低法律风险。

案例一: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黄某某在火币网炒泰达币(USDT),后在蝙蝠聊天软件认识一个叫“大马”的人,并介绍给丁某认识。“大马”转账给丁某,由丁某买入泰达币后转给黄某某,黄某某再卖给“大马”提供的买家赚取差价。期间,黄某某的数张银行卡被多地机关冻结或止付。

案发后,经机关查明黄某某的10余张银行卡账户被用于非法网络转账1089万余元,其中已查明的电信资金共计167万余元。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700元。最终,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Uniswap基金会公布第三轮Grants:向21个项目合计发放99万美元:6月21日消息,Uniswap基金会今日公布了第三轮Grants的详细情况,合计向21个项目分发了99万美元。本轮Grants的资助方向涉及了四个类别:协议增长,研究与开发,社区增长,治理管控。

Uniswap基金会特别提到了三个被资助项目,分别为无检查点的TWAP预言机,Uniswap v3 SDK重写,以及LP大学:从初级到中级的Uniswap v3课程。[2023/6/21 21:51:13]

案例二: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丁某某在火币网买卖泰达币(USDT)并从中赚取差价。期间,丁某某的数张银行卡被多地机关冻结或止付。

案发后,经机关查明丁某某使用自己或亲友名下的17张银行卡用于买售泰达币,其中已查明的电信资金共计89万余元。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最终,上海市某区法院对丁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韩国姜钟贤团伙涉嫌操纵Bithumb股价及贪污案今日初审,涉贪金额超4800万美元:3月22日消息,韩国法院今日对加密交易所Bithumb实控人姜钟贤等四人涉嫌操纵股价及贪污渎职案进行了首次审判,对其的下次审判时间定于4月19日上午。

在今天的审判中,韩国检方表示,“姜钟贤以不正当方式收购姜智妍(姜钟贤的妹妹)、以及Vidente、Bucket Studio和INBIOGEN的股份来获得经营权,他担任这3家公司和Bithumb附属公司的董事长,并实际经营这些公司。在此过程中,尽管发生了多次股票变动,但他们与会计等人串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获取不正当利益。检方查明,姜某团伙贪污共计628亿韩元(约合4803万美元)。据悉,Vidente是Bithumb单一最大股东,Vidente的最大股东是INBIOGEN,INBIOGEN的最大股东是Bucket Studio。

此外,去年7月,姜钟贤还通过发布虚假信息(FTX与Bithumb收购谈判传言)诱导Vidente股价上涨,尽管在Vidente公司层面并未与FTX进行具体商谈,但传出利好消息,将借名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后进行处置,获取市场利润。[2023/3/22 13:18:55]

我们知道,行为人在进行虚拟币交易过程中收到赃款极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进行支付结算、转账等帮助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之间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不能构成共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蒂芙尼将于10月26日向NFTiff持有者展示CryptoPunks定制吊坠:10月25日消息,蒂芙尼副总裁Alexandre Arnault在社交媒体表示,NFTiff持有者,请在10月26日查看您的收件箱,查看定制1/1@TiffanyAndCo吊坠。随后,Alexandre Arnault又发布了一个先睹为快的推文,其中展示了基于CryptoPunk#3468的18K玫瑰金吊坠,上面有86个钻石。

此前报道,8月1日,美国珠宝品牌蒂芙尼(Tiffany&Co.)宣布推出NFTiffs NFT系列。该系列限量250枚,售价30ETH,仅限CryptoPunk持有者购买。[2022/10/26 16:38:49]

上述两则案例,两地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根据本解释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且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即构成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以上两则案例被告人的情形均构成情节严重(案例二中,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丁某某处犯罪链条的末端,应予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的观点),结合其犯罪事实、到案经过、认罪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英国议会小组对加密行业展开调查:金色财经消息,8月7日,加密和数字资产全党议会小组(APPG)表示,它已开始对英国加密行业进行调查,目的是生成一份报告和建议,与政府分享。

该两党团体由来自主要政党的国会议员和领主组成,并充当政策制定者和英国加密行业讨论该行业的论坛。 APPG在新闻稿中表示,调查将集中在有关英国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的关键政策问题上,并在 9 月 5 日之前接受书面提交。

该组织希望听取加密运营商、监管机构、行业专家和政府关于监管、CBDC、消费者保护和经济犯罪的作用。它还计划在未来几个月内举行几次证据会议。 (theblock)[2022/8/7 12:08:10]

我们团队在办案和研究中发现,司法机关查处行为人在虚拟币交易过程中收到赃款这一法律事实所采取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部分地区仅对涉案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止付措施,通过询问行为人、调取相关材料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经审查无误后进行普法教育并办理资金返还受害人后解除冻结、止付措施;另外部分地区直接依照“924通知”认定虚拟币交易为非法金融活动,视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分别以帮信罪或掩隐罪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机构级流动性质押协议Alluvial获Coinbase及Figment支持:5月17日消息,机构级流动性质押协议 Alluviall 获 Coinbase 及加密货币质押项目 Figment 支持,Coinbase Cloud 和 Figment 将作为新 Alluvial 协议的验证者。Alluviall 的创始团队包括前 Figment 流动性质押产品负责人 Matt Leisinger、质押平台 Kiln 的前 CTO Nicolas Maurice 以及 Index Cooperative DAO 机构业务前负责人 Mike Taormina。

Matt Leisinger 表示,Alluvial 除了可以提供质押服务外,还将支持合规性要求。Alluvial 最初将支持以太坊,未来将制定多链计划,协议预计将在今年晚些时候推出。( The Block)[2022/5/18 3:23:43]

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尚存在较大争议。因“帮信罪”与“掩隐罪”两罪的量刑差异较大,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对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正确惩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试着从司法机关视角剖析“掩隐罪”的定罪逻辑。

一、“明知”的认定:概括性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主观明知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和明知可能是赃物。对此,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两罪名的主观方面都采用了概括性标准,即无需明确知晓上游网络犯罪具体是何种犯罪行为,行为人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银行账户(不论是几级账户),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上游网络犯罪行为已存在模糊、零散的认知,对自己提供的银行账户大概率被用于犯罪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即足以认定主观上的“明知”。

当然,如存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加密软件(蝙蝠等APP)、获取了不合理的高额利润、多张银行卡被冻结后仍变换账户频繁交易、额外使用多张亲友银行卡交易等异常情况时,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会加强内心确信,依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

二、两罪的区分:行为的性质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本罪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上游犯罪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通道,上游犯罪将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也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

故在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犯罪类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后,属事后帮助行为。

三、“掩隐”的实质:妨碍司法机关履行职责

从上述两则案例来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体现在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行为人的银行账户由其自身控制。尽管行为人提供银行账户时并不明确知道上游行为是何种性质的犯罪行为,但对虚拟币交易方向其银行账户转入的款项,其大致意识到属于上游犯罪的赃款,行为人仍然配合上游犯罪行为人将赃款“变现”(该部分阐述需结合上文“明知”的认定标准进行解读,以免误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当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则规定于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当中。从行为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侵害的法益来看,一方面使犯罪所形成的违法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碍了司法机关利用赃款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妨害了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职责包括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就后者而言,该行为也侵害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追索权。因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司法机关履职的本质特征,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司法机关对于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具有特定的定罪逻辑且呈现一定的地域性特点。故行为人在虚拟币交易中遇到无法判断或已经存在异常的情况,建议尽早联系专业的律师团队,避免错误评估法律风险,遭受刑事处罚。

上海刘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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