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及周边行业的发展两级分化严重,从法律层面看,一方面是合规项目在网信办持续进行区块链技术备案;另一方面通证领域涉诉涉刑案件不断发生,圈内知名人物被带走调查甚至刑事拘留。
一、区块链项目,备案持续进行
对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备案,主要依据是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具体而言:
1.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内容丰富。
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部门规章所规制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声音 | 肖飒:法律态度非常坚决 发现在境内发币立刻取缔: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区块链项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动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机关严阵以待,提前用相关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或许会出现的涉币案件潮。反观链圈,几乎每一个区块链项目方都有“发币”的冲动,虽然我们理解“激励机制”对项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发币ICO,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会被定性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对于“境外发币,境内无实质销售”的行为,当下,司法机关采取的方式还是相对宽容的,基本不会主动“穿透式审判”,而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因此,类似的项目方暂时可以喘息,记住万不要回国内进行“路演”等销售活动,以免遭遇刑事风险。肖飒在文中还表示,目前,在内陆一些城市拿区块链技术蒙投资者的不法活动有所抬头,相信办案机关不会坐视不管,传说中的“剿匪”工作势在必行,务必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目前法律的态度非常坚决,发币是非法公开融资,涉币交易所不允许在境内存在,一旦发现立刻取缔。同时,针对区块链项目的备案,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中,但备案不是许可,并不能因此获得“法律金钟罩”,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该处理的时候绝不会手软。[2019/12/16]
2.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者是全国网信办系统。
声音 | 肖飒:虚拟货币市值管理策略如若成为割韭菜的镰刀 将被认定为犯罪:今日律师肖飒发布文章《我为什么反对市值管理“虚拟币”?》,肖飒总结到目前币圈市值管理的手段有:用比特币、以太坊等进行交易型操纵市场;用黑嘴、抢帽子、职业喊单人、信息发布节奏等进行信息型割韭菜;同时,还有利用一些重大事件,比如与韩国、日本、新加坡、直布罗陀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战略合作,炮制国家法币等概念;最后一种是充满技术含量的“比速度”量化交易。
量化交易里“策略”到底如何制定直接影响行为定性,如果策略就是斩杀韭菜,使用严苛的手段剥夺其他人的交易机会(80%+)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刑法》第266条罪。
如果项目方做市值管理的初心是为了“稳定币价”,为项目研发和企业发展赢得宝贵时间,为了托住市场而不是砸市,结合充分的客观证据,可以出罪。还有根据损失与市值管理的因果关系来定性损失。[2019/8/19]
其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执法工作;省、直辖市、自治区网信办负责本辖区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管执法工作。
声音 | 肖飒:拥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 将比特币当做金融产品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涉嫌违法:据新京报消息,对于比特币场外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一问,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分析,2013年,我国对于比特币本身的法律属性给出了明确界定:特定的虚拟商品,也就是承认其“财物”的地位。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确认了虚拟财产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拥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肖飒认为,偶发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换行为合法。在她看来,我国法律中的“所有权”,就包含“处分权”这一重要权利,如何处分是所有权人的私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如果将比特币当做一种类金融产品,以此为业,专门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具体而言,可能会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2019/5/22]
3.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声音 | 肖飒:发改委发文意图是向市场释放信号:据星球日报消息,对于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中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发改委此举的意图是向市场释放信号,让广大从业人员和参与者了解“虚拟币”挖矿行为并非我国政府所鼓励的行为,而是被“淘汰”的产能。鉴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 ICO 及变相 ICO 的态度是“非法公开募集资金”,可以判断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律并不会给予发行、买卖数字货币以“合法身份”,反而会更坚定地认为是非法行为。[2019/4/9]
4.新产品安全评估机制。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5.备案程序和时间。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变更服务项目、网址等,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中止服务的,在中止服务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在受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6.日志保存机制。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7.第十九条明确“法益值得刑法保护”。违反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可能会成为某些刑事罪名的前置法。
二、区块链行业,违法案件频发
一方面,区块链有关的法律规范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币圈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
我们首先来谈一下刚二审判决的plustoken案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模式:第一,利用“数字货币增值功能”获得利息,第二,通过“拉人头”获得奖励,最终非法筹集加密资产总价值超过42亿美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案被告人组织领导罪成立,并将查获的数字货币全部“没收,上缴国库”。不少吃瓜群众,对于为啥数字货币被没收而没有返还给参与人感到奇怪,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分类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是对于用于犯罪的“工具”、违法所得,还是要予以追缴的。本案最终判决的罪名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此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一节中,说明其保护法益是国家认可的市场秩序,非而个人财产,虚拟币在本案中属于犯罪工具,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两者皆应被追缴而非返还。当然,作为参与的群体,兼具嫌疑人和受损者的身份,但不能被认可为刑法意义上的受害人,对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到法院进行反馈,但以现有法律规范和证据条件看,参与的人实质上自身就存在违法行为,因而很难获得赔偿。
再来谈谈近期发作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字货币的特性使其成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常用工具。
1.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利用币圈的不记名与去中心化的特质,将犯罪所得收益用于投资币圈私募,从而换取各类具有法币价值的虚拟货币,并实现财产向境外的转移。
2.许多币圈平台存在提供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的业务,或是存有介绍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平台的业务。前者行为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而后者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
3.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买币的钱是“黑钱脏钱”还欣然接受,并撮合或售卖虚拟币,从中获取收益,这种行为也可能涉嫌犯罪。
飒姐特别提醒:2021年将出现,与反相关的很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必将引发办案机关的专项行动,也就是说反类案件将于明年大量出现,请大家务必重视,不要以身试法。
三、写在最后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虽然受到国家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鼓励,但技术是好的,很多对法律不够敬畏的创业者把好技术给用歪了。赚快钱的思维充斥着行业发展的早期,直到现在还有余味。
我们乐见更多底层过硬的技术落实到服务实体经济中来,我们也发现监管科技的发展稳步前进,无论未来监管沙箱落地还是法律空间扩大,我们都相信区块链技术及其周边行业会有更光明的前景。本文只是想提醒大家,法律是创新的底线,刑法是创新的红线,切莫被一时热情和鼓舞冲昏头脑,小心谨慎,如履薄冰,春天总会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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