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从智能合约的《民法典》适配性讲起_数字货币:比特币

合同是人类商业世界最重要的制度设计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债权合同(例如买卖)、物权合同(例如所有权移转登记)及身份合同(例如结婚)等。在传统现实世界的市场交易中,国家通过颁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指引民事法律行为,通过司法程序以自身强制力保障和救济。现实世界中的合同得以实现,往往有赖于中心化组织(例如国家)的强制力,那么,在基于区块链技术创生的去中心化Web3世界中,又由谁来保障和救济权利?答案就是智能合约。

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Web3世界中,智能合约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可以促进加密世界普遍应用价值的技术工具。但智能合约虽然具有自执行的技术优势,但却难以解决现实商业世界中的一切纠纷,诸多代码解决不了的难题还是需要回归现实世界,依仗传统法律来定分止争。因此,厘清智能合约的“法律”将其于现实世界的法律相联系就是至关重要的。今天飒姐团队就从法律视角来与大家深入聊一聊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

历史上的今天 | 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已有63项专利申请:2019年6月28日,俄罗斯财政部副部长阿列克谢莫伊塞夫(Alexei Moisseev)表示,俄罗斯财政部将不会对Facebook即将推出的数字货币Libra发布任何特别规定,Libra将获得与其他数字资产相同的对待,并称“没有人会禁止它 ”。莫伊塞夫表示,另一方面,任何形式的加密货币都不会成为俄罗斯的法币。 卢布是其国家货币,所有操作都应该使用它。加密货币的状态与外币相似。 有可能可以购买、出售、持有,但不能使用它(支付商品和服务)。莫伊塞夫认为,应该形成合法的加密市场。但毫无疑问,在合法市场之下,一切皆有可能。

2018年6月28日,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截至6月28日,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已公布申请63项专利,2017年公布申请专利57项,2018年共有6项,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4项涉及数字货币钱包。今年的专利申请都分布在二季度,5月份、6月份各有3项。今年的专利申请中,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正着力解决数字货币钱包痛点。4项关于数字货币钱包的发明各有侧重,集中解决数字钱包登陆、同步、注销、关联账户查询等方面存在的技术缺陷和问题。专利申请的集中发布也显示出央行在数字货币领域技术实力,进一步加速了央行发布法定数字货币的进程。[2020/6/28]

智能合约是什么?从智能合约的概念溯源来看,1995年尼克·萨博(Nick Szabo)在提出该概念时对此提出了如下定义:“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promise),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更通俗的来讲,智能合约本质上是一套程序,在触发合约中的条件(达成某种预先设定的要求)后自动产生某种结果,街边随处可见的自动售货机,其实就是现实中存在的“智能合约”。就像Vitalik Buterin(V神)数年前曾在某社交平台里说的,与其叫智能合约,不如叫 “持久脚本(persistent script)”更能体现其作为技术工具的本质。

历史上的今天 | 马化腾评价Libra:技术都很成熟“主要看监管”:2019年6月19日,马化腾在朋友圈评论Facebook的Libra时表示:技术都很成熟,并不难,就看监管是否允许而已。

2019年6月19日,根据CME的最新推文,CME比特币期货未平仓合约在一天内创下了创纪录的643份,使6月17日创下了新的历史高点,共5311份合约(相当于26555枚比特币,约2.5亿美元)。与去年6月的数据相比,增幅高达80%。[2020/6/19]

那么,智能合约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飒姐团队认为: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按照传统法学理论,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三:(1)适格的主体;(2)真实的意思表示;(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至于合同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抑或是代码形式来签订,并不构成民事法律性为有效性的障碍。那么,只要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可以被视为法律规定的适格“要约”和“承诺”,智能合约就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某种程度上说,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只要具体明确,就可以被视为“要约”。而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时,只要对方明确知悉智能合约的内容,使用私钥进行签名,即可以被视为“承诺”。飒姐团队认为,此时的私钥签名应当与传统意义上的手写签名、按手印、盖章等具有同等效力。

历史上的今天 | 马来西亚出台15项新举措 加密货币行业将受到监管:2019年1月21日,马来西亚实施了15项有关加密货币行业的新规定。加密货币、代币和加密资产将被归类为证券,这些证券将由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管辖。任何未经授权的加密货币交易或ICO将被处以10年监禁和最高达240万美元的罚款。

2018年1月21日,韩国国会行政与安全委员会委员郑东泳(Chung Dong-yong)已经提出了一项法案,要求将比特币、以太币和瑞波币等数字货币纳入到政府公职人员的公开信息列表中。他解释说:“当前的公共服务法案中不包括加密货币,但这是最近新出现的一种财富增值手段。”[2020/1/21]

智能合约实践合规要点

虽然智能合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被认定为“合同”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与传统合同所面临的问题一样,并不是所有的智能合约都是有效的合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四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历史上的今天 | 多部委重拳整顿虚拟货币场外交易:1. 2018年1月17日,央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多部委将联合加强对虚拟货币市场的整顿清理,特别是对于注册地在境内的场外交易平台、境内大额 “点对点”的做市交易,甚至是注册在境内但通过其在境外的网站平台为国内客户提供虚拟货币集中交易服务等将进行逐步清理。

2. 2018年1月17日,Bitconnect(BCC)宣布由于接连的叫停政策,负面新闻和一系列DDoS攻击,公司正在停止其贷款和交换服务。此前,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和得克萨斯州监管机构都对Bitconnect签署了停止令,以阻止Bitconnect(BCC)运营。

3. 2018年1月17日,法国经济部长布鲁诺勒梅尔(Le Maire)宣布,他将决定创建一个“数字货币任务”,以及一个致力于规范加密货币的工作组,并任命前法国银行(BOF)副行长让-皮埃尔兰道(Jean-Pierre Landau)为新工作小组的领导人。他的任务是提出有关监管改革的指导方针,并更好地控制发展,防止其用于逃税、或为犯罪活动和恐怖活动提供资金。

4. 2018年1月17日,日本最大银行三菱日联金融集团(MUFG)正在计划开设加密货币交易所,并推出自有加密货币MUFGCION。MUFG希望通过自行管理交易所,抑制货币价格的变动,并稳定地用于结算和汇款。这是日本银行首次发行虚拟货币并开设交易所。 ??[2019/1/17]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种:(1)重大误解,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例如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签订的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3)欺诈、胁迫,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历史上的今天 | 比特币价格反弹至1.4万美元 日涨幅约6%:1.2017年12月25日,圣诞节当天,比特币价格反弹至1.4万美元,日涨幅约6%,此前的一次重大调整使其价值暴跌至1.15万美元。总的来说,加密货币市场从12月23日的一次修正中恢复过来,仅仅48小时。

2. 2017年12月25日,日本科技巨头软银集团将开发新系统,利用区块链技术来管理个人财务信息 , 旨在为借款人提供可靠的数据。

3. 2017年12月25日,三星SDS成功完成了区块链技术在韩国航运业的试点项目,提升了航运物流信息网络的水平。[2018/12/26]

当然,由于智能合约具有自强制性,在合同约定条件具备后,即使不依靠其他强制力,智能合约应该也可以不被干扰、不可抵赖地履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使智能合约的条款出现法律上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只要达成执行条件依然会被执行,但这并不代表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即使智能合约已经被执行,合同当事人依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

因此,飒姐团队认为,为了避免智能合约无效或被撤销,在拟定智能合约时,务必需要注意:

(1)缔约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智能合约的缔约主体是否是智能合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在法学界颇有争议,部分学者主张智能合约无需要求主体适格。但飒姐团队认为,如果对智能合约的主体不加要求,那么很有可能会对某些特定群体或用户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幼或精神失常的人)在使用智能合约的过程中(特别是格式条款型智能合约),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同样,如果将查明智能合约使用者是否适格的义务赋予平台,那不仅在实践中难以切实履行,也会导致平台增加过多的合规成本。

因此,参照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飒姐团队认为,智能合约缔约主体的查明可以参照《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智能合约提供方和区块链技术提供方做好基本的KYC和信息审查即可。

(2)拟定并签署与智能合约内容一致的合同文本,并约定以合同文本内容为准。现实中,大部分人都不是程序员,并不具备审查智能合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那么此时拟定并签署一份以文字形式清晰描述合同条款、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本就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使不懂技术的合同当事人更加清晰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另一方面,在出现纠纷时也能更加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清事实,作出判决或裁定,使得合同当事人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

(3)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如前所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使得智能合约的某些条款甚至是整个智能合约无效。当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使得合同条款无效。

(4)作为格式条款的智能合约,需满足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与智能合约具有相似性,其同样可以被反复使用,任何主体都可以在区块链上使用同一智能,且大部分智能格式合约都无法协商变更。那么此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就需要对智能合约的重要条款作明显的提示或说明。飒姐团队建议,作为提供格式条款型智能合约的一方,应当以合同文本的形式对智能合约代码内容进行准确、充分的解释和告知,并对其中的重要条款作出明显的标记,以符合法律的要求,防止合同条款无效。

写在最后

智能合约不仅是Web3世界中的重要应用,更有可能成为我国推进数字人民币及其配套设施的关键技术。诚如央行发言人所说,去中心化并不一定是智能合约的本质属性,智能合约作为一种促进商业活动、降低交易成本的技术工具,在我国推进数字化建设的道路上大有可为,甚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法院将其作为执行工具,破解执行难的问题。

飒姐团队认为,目前在普通的民商事活动中应用智能合约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并且由于其具有可观测性、可验证性、隐私性和自强制性,已经越来越突破加密世界的局限,成为赋能实体经济的武器。

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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