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Risk! 虚拟币最新罪名浮现_区块链:区块链的五大应用领域

这几天币圈不太平,恐惧往往来自未知。我们观察到,最近初现端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为“新宠”。为答疑解惑,飒姐团队撰写本文,以期为诸位老友普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要件符合性涵盖两个要点: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收益系犯罪所得;二是是否采取了掩饰隐瞒的行为。

对于“明知”的认定标准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直接的解释,飒姐团队认为可以参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依照前述情况推定“明知”之可能。

肖飒:国内从事USDT兑换业务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10月30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撰文表示,在国内从事USDT的兑换业务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该条款的第三、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USDT具有法币性质,而兑换业务常常与资金结算业务挂钩,其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条款所覆盖,?肖飒团队认为,USDT兑换业务的表现容易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契合。[2020/10/30]

对于掩饰隐瞒行为的入罪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二是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三是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公共利益相关款物;四是行为妨碍上游犯罪被追究行为造成上游犯罪无法查出,损失无法挽回的。

声音 | 肖飒:稳定币真的想‘稳定’必然要接受严格的监管来去除其本身内在的风险:2019年10月17-1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副行长陈雨露出席了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财政和央行部长级和副手级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发布G20关于稳定币的声明。今日,关于稳定币的政策和风险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稳定币的政策和监管风险总的来说就是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稳定币作为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其本身具有的、等潜在的风险,另一个就是越来越严的监管。这两方面是稳定币问题的一体两面,若是稳定币真的想‘稳定’,那么必然要接受严格的监管来去除其本身内在的风险。”[2019/10/19]

币圈与该罪的关联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新规 预示五个未来趋势:10月22日消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今日发文对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解读:1、由于区块链媒体极易影响社区用户的心态,如果含有内容与挖矿、产生tokens直接相关,该媒体行为应该受到区块链新规管理;2、作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程序猿成为“盯防主角”;3、建议广大区块链行业企业和从业者,积极参与到各地区块链行业协会中;4、备案,倾向于形式审查;5、社区言论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同理。[2018/10/22]

根据飒姐团队了解的币圈业务类型,我们认为币圈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利用币圈的不记名与去中心化的特质,将犯罪所得收益用于投资币圈私募,从而换取各类具有法币价值的虚拟货币,并实现财产向境外的转移。

2.许多币圈平台存在提供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的业务,或是存有介绍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平台的业务。前者行为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而后者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

一些币圈的朋友存在这样的错误判断:项目方或平台方不存在知晓资金来源的可能,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的主观构成要件。

但正如前述,司法机关在判断该主观要件时,会结合项目方或平台方的应尽义务与认知能力综合判断。虽然没有证券行业的私募业务指引,但飒姐团队认为,在募集资金时,项目方或平台方对其所接收的资金至少具有审查合法来源的义务,即反业务。在未尽到该等义务时,项目方或平台方存在较高的被司法机关推定为“明知”的法律风险。

延伸拓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罪在犯罪构成上的主要区别在于上游犯罪的类型是否被限定。

在上游犯罪属于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时,币圈的项目方或平台方还可能构成罪,承担更为严重的自由刑。

写在最后

我们深知工具无罪,但如若该工具的常态便是反复被用于犯罪,社会对该工具的容忍度便会下降,监管的口径更会限缩。为币圈的良善发展,飒姐团队希望各私募主体引入“合格投资人”的概念,做好合规工作,远离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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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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