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USDT涉刑分析_SDT:USDF

近日,我们在与一些币圈的朋友们交流时,发现他们对于USDT的性质认定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认定倾向不一。为避免该种倾向带来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为各位读者梳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法益与货币性质外延,分析从事USDT兑换业务的涉刑可能。

境外货币在我国刑法的地位

在一些币圈朋友看来,我国法律仅保护人民币的法币价值,其他国家的法币并不具备法币意义。基于这样的认识,锚定境外货币的虚拟货币自然不具有危害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可能。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并非如此。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 警惕“虚拟货币”非法活动:金色财经报道,2月5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公众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文件显示,近期,伴随着区块链技术宣传推广,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价格不断攀升,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虚拟货币”“区块链”的旗号,通过数字货币抵押推出零息借贷、双币理财等项目;以“投资返利”“保本保收益”的名义,诱投资者购买“xx币”“xx豆”等形式的虚拟货币,借机吸收资金;为注册在境外的虚拟货币项目提供宣传、引流,引诱投资者参与等,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网络、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河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2021/2/8 19:11: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乌兹别克斯坦一居民涉嫌非法交易300万美元比特币而面临监禁: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院新闻处20日称,乌兹别克斯坦一名居民涉嫌非法交易300万美元的比特币,将面临最高7年监禁。新闻处表示,在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院打击经济犯罪司进行的检查期间确定,该国一名居民2019年起通过Telegram即时通讯软件与外国公民合谋非法买卖了300万美元的比特币。在乌兹别克斯坦,只能通过专门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加密货币的销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2020/6/20]

由此可见,我国在评价货币类犯罪时,对于法币的认定范围是涵盖境外货币的,这也就产生了锚定境外货币的稳定币的法律风险。

动态 | 以VeChain为基础的葡萄酒追溯平台帮助上海自贸试验区打击非法葡萄酒贸易:据CoinDesk消息,以VeChain为基础的葡萄酒追溯平台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葡萄酒业提供支持,海外高桥直接进口商品有限公司(DIG)与VeChain合作开发了豪华葡萄酒鉴定系统,以打击非法葡萄酒贸易。[2019/8/7]

USDT的性质分析

USDT是中文名叫“泰达币”,是Tether公司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Tether公司承诺USDT与美元可以1:1兑换,即Tether公司每发行一枚USDT币,其公司账号就会存入1美元作为保障金,具有稳定兑换的特点。

动态 | 德州整治假借“区块链” 等名义 蓄意歪曲国家政策的非法集资行为:据大众网德州报道,4月26日,记者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4月初至6月底,德州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将重点整治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加盟积分”“虚拟资产”“畜牧托管”“文化传播”等名义,没有可持续盈利模式的非法集资行为;假借“一带一路”“共享经济”“慈善”“区块链” “量子通讯”等名义,蓄意歪曲国家政策的非法集资行为;以老年人、农民、残疾人员、贫困人群等为主要目标群体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企业内部集资,未加控制导致风险向社会外溢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以及含有上述内容的融资类广告资讯信息。[2019/4/26]

但也正因为这种稳定性,飒姐团队认为,与美元一比一挂钩的特性使得USDT具备了一定的法币性质与金融属性。而从USDT的具体流通而言,USDT已被国外诸多虚拟货币交易所作为结算货币使用,具有取代法币作为计价标准的客观表现。

在我国,个人兑换外汇具有一年5万美元限额,但个人却可以在境外交易所通过兑换USDT绕开外汇的管制,具有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可能。

综合而言,USDT是由非官方主体发行,具有法币性质,且存在替代法币流通可能的虚拟货币。

USDT兑换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基于以上论述,飒姐团队认为,在国内从事USDT的兑换业务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该条款的第三、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正如前述,USDT具有法币性质,而兑换业务常常与资金结算业务挂钩,其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条款所覆盖,飒姐团队认为,USDT兑换业务的表现容易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契合。

此外,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而言,此前飒姐团队认为侦查机关适用可能性较大的“国家规定”是2017年出台的94号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因此,我们认为这是USDT兑换业务出罪的关键。

然而,于2020年10月23日公示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却打破了这一出罪思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事实,其效力级别已达到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标准,USDT兑换业务属于发售代币的帮助行为,具有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依此为业的从业者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已不成问题。

写在最后

USDT兑换业务刑事风险愈发明显,非法经营出罪路径愈发狭隘。在基本构成犯罪争议较小的情况下,从业者如何保全自己成为最重要的事。飒姐团队建议,谨慎行事,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让金融人免受囹圄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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