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Web2还是Web3来看,PGC平台都向UGC平台转变,但这其中也遇到许多的问题,飒姐团队今天就与大家深入聊一聊,我国UGC平台面临的困境,并从中寻找出路。
从Web1.0到Web3.0,我们经历了互联网数据内容从可读到可写,再到可持有的整个过程,整个互联网的生态和格局也在不断演进中呈现出更加多样的可能性,用户渐渐成为了网络数据内容最主要的来源之一,换言之,传统互联网大厂正在从内容的创造者、控制者转变为网络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数据聚合者和内容展示者。
无论是从Web2传统大厂来看,还是从Web3目前最主要的用例NFT数字藏品来看,PGC平台都正在渐渐向UGC平台转化和过渡,并且,由于UGC平台的流量变现功能和海量的新奇内容,使得以UGC内容为主的平台的活跃度明显高于传统以PGC内容为主的平台。这一趋势某种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靠的预测:UGC平台才是未来。
但是,UGC平台在为用户提供更多消费产品、更多变现渠道的同时,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却难以做到有效审查,诸多侵权作品、抄袭作品充斥平台,这不仅侵犯了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平台增加了大量的侵权风险。飒姐团队今天就与大家深入聊一聊,我国UGC平台面临的困境,并从中寻找出路。
NFT项目Ether总供应量将从1万枚减少至5555枚:7月2日消息,NFT项目Ether发推称,Ether NFT mint安排将会发生变化。剩余的供应量将在白名单(WL)销售后一周进行公开发售。WL阶段将于太平洋标准时间7月2日8点(北京时间23点)结束。
Ether表示,“Ether一直是并将继续为社区服务。因此,考虑到我们与市场的直接关系,我们正在适应变化,继续优先考虑确保持有者获得成功。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将把总供应量从10000枚减少到5555枚。 目前的市场状况和情绪处于历史最低点。我们认识到了这一点,并正在采取行动,创建一个更小、更紧密的社区,让我们的持有者能够通过独有性实现成功。 我们将保持我们的价值观和诚信,目标是成为一个元宇宙奢侈品牌。”[2023/7/2 22:13:30]
UGC是互联网术语,全称为User Generated Content(也被称为UCC,即User-created Content),可以理解为“用户生成内容”或“用户原创内容”。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互联网领域,即用户将自己原创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UGC是Web2.0区别于Web1.0最本质的特征,使得用户从互联网的消费者渐渐变为了互联网的参与者和生产者。与之相对的,则是PGC,全称为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从字面意义理解,即专业生产内容。传统的广播电视行业就是典型的PGC模式,用户打开电视只能被动接受电视台输出的内容,不仅无法参与电视内容的创造,甚至无法选择自己想看的内容。
Bitfinex分析:市场仍然复杂且充满活力,但显示出看涨迹象:金色财经报道,Bitfinex Alpha发布文章称,比特币市场动态看起来很复杂,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价格横盘走势之后,最近比特币波动性上升,正在描绘出当前市场格局的多方面图景。?链上数据显示,尽管交易薄弱、市场流动性低,甚至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币安和Coinbase采取法律行动之后,HODLers继续以每月42,200 BTC的稳定速度积累,凸显出需求弹性。
虽然贝莱德和另外两家公司提交比特币现货ETF申请后,比特币波动性飙升,波动性指标仍然较低。BTC期权市场的实际波动率目前约为2%,这是自2021年牛市以来的最低水平。但隐含波动率仅略有增加。\t
总的来说,市场仍然复杂且充满活力,显示出看涨迹象,但仍受到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严格审查。[2023/6/27 22:02:37]
从PGC到UGC实际上是一个权利逐渐下放于用户的过程,或者说,这是一场用户权利的革命,但与Web1到Web2由互联网巨头自上而下的变革不同,Web3革命是由用户发起的,自下而上的“夺权”。随着高速移动网络、云计算、智能终端设备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内容渐渐拥有了选择权和创造权,而Web3革命的核心要义,就是让用户进一步拥有对互联网内容的控制权。当然,该控制权仅及于用户自身创造的或享有某些特定权利的内容,Web3 Builder们将这一愿景寄托于区块链技术来实现。
9GAG CEO:为推动更多人拥抱Web3,需提升用户体验:1月8日消息,9GAG CEO 陈展程在其社交平台表示,为推动更多人拥抱 Web3 并解锁所有权经济,我们不应该过度保护并假设任何合法的公司和品牌。项目方必须改善用户体验。但最大的问题是所有不成熟的判断、信息偏差和不切实际的期望。
此前报道,1月5日,知名搞笑社区 9GAG 旗下的 NFT 项目 Memeland 开启铸造新 NFT 系列 CaptainZ,该系列在开启铸造后的短短 11 分钟就收到超 9999 笔存款,团队收入超 9800 ETH。[2023/1/9 11:01:35]
UGC平台千千万,从大厂到小厂,从短视频到音乐图片,都面临着一个严肃的问题:侵权。某著名图片版权平台还专门开发出一套全网侵权检测系统,对各大UGC平台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平台上存在用户上传的侵权作品,立刻就会重拳出击。甚至有一些品行恶劣的平台还会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故意将版权内容散播到各大平台,引诱他人侵权。正是由于此等“版权巨魔”的存在,UGC平台们往往面临着很高的侵权风险。
NFT Worlds 将基于《我的世界》核心机制开发新的游戏和平台:7月23日消息,NFT Worlds 表示,为应对《我的世界》禁止客户端和服务器应用程序中集成区块链技术的规则,NFT Worlds 将基于《我的世界》核心机制,开发兼容《我的世界》插件等组件的新游戏和平台,新的游戏将参考《我的世界》但不会使用开源代码以防止违反相关法律。NFT Worlds 还表示,目前正在招募《我的世界》生态中的开发人员加入 NFT Worlds,在新游戏开发完成前,NFT Worlds 的启动器和游戏页面将继续保持开放。[2022/7/23 2:33:03]
对于用户上传内容侵权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两个原则进行判断和考察: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所谓“避风港原则”,指的是在发生网络侵权事件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法通知后,及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又称“通知-删除”原则)。“红旗原则”指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选择视而不见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中,吸收了二者,同时又在整合已出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的突破,构建起了一个更具可操作性的网络侵权责任规范体系。而对于UGC平台来说,其审核义务却加重了。
石油区块链公司 VAKT 牵头财团开发新加坡电子提单:7月14日消息,新加坡海事港务局 ( MPA ) 选择基于区块链的石油交易平台 VAKT 领导其针对水运石油市场的电子提单 (eBL) 的开发。参与该财团开发解决方案的其他公司包括 BP、摩科瑞、Hafnia、Wilhelmsen Ships Service、VOPAK、SMBC、ING 和 Contour。VAKT 表示,通过将提单数字化,仅在石油贸易中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节省数十亿美元。
据悉,在实物石油交易中,所有权转让仍然是一个复杂的纸质流程,但借助 VAKT 的‘vLogistics’服务,现在有一组 API 允许这些关键合作伙伴贡献他们的数据,以帮助交易者实现所有权转移。VAKT 的平台使用以太坊的许可区块链版本。[2022/7/15 2:14:16]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UGC平台往往因为“没有尽到较高注意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而该“较高注意义务”的来源,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那么,何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该条司法解释第二款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判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较高注意义务,取决于其是否从用户上传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飒姐团队认为,《规定》第十一条存在模糊和矛盾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规定》要求的“存在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指的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确定的、与作品相关的、能够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经济利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该经济利益尚不能确定是否会由平台方获得。
用NFT数字藏品UGC平台举例,谁都不能保证用户上传的NFT一定能被卖出去,那么如果该NFT无法卖出平台当然也无法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如果一直卖不出去,此时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无论如何解释,都无法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故而根据规定,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便不会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这样的后果是,平台是否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完全取决于审查时尚不能确定的一种可能性事件,取决于审查后不知多久才能实现的结果,甚至于完全可能存在被侵权人促使该事项发生从而向平台主张责任的情况,这无疑会滋生极大的道德风险。
飒姐团队认为,如果司法解释制定者想要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不确定的经济利益也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完全可以将司法解释制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具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的”或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但最高法最终采取的方案是确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见,只有在审查时已经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从中获益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从而要求平台在审核时就尽到“较高注意义务”。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并未对“较高注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平台已经使用AI+人工双审核机制,但由于平台每天的上传量较为巨大,依然难以防止出现漏网之鱼。诚然,漏网之鱼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平台审核机制的不完善,但试问当前又是否存在尽善尽美的审核?
飒姐团队认为,较高注意义务应当有一个合理边界,其判断标准既要考虑到本行业的商业习惯,又要考虑到行业的平均审核能力,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指引。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对“钓鱼执法”、“撒钉子”式侵权诉讼,进行合法、合理的区别对待,切勿让法律成为不当牟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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