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察院旗下检察日报发表《数字经济背景下“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专题讨论,围绕NFT相关法律规范和监管规则等方面展开多角度探讨。专题分为三大观点板块:强化风险研判精准惩治违法犯罪、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负有著作权保护责任、NFT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今天,我们一起来解读这个专题。
图源:最高检察院官网
NFT & 数字藏品
NFT(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通证”或“非同质权益凭证”,实质是区块链上的一种数字资产凭证。
数字藏品,是指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出版物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其核心价值在于数字内容的资产化。
《北京日报》发行数字藏品:金色财经报道,2022年10月1日值《北京日报》创刊70周年,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将推出首款纪念版数字藏品。该藏品限量发行2022份,将于10月2日正式发布。公众可通过下载北京日报APP免费领取,领取时间为10月2日8:00,其中500份将在星昼APP免费发放,领取时间10月2日12:00。继续你,纪念版数字藏品由科大讯飞星昼平台提供区块链底层技术,实现数字作品的上链确权,具有唯一性、不可分割、难以篡改等特点。[2022/10/1 22:43:28]
从NFT和数字藏品的定义来看,数字藏品是NFT的一种应用形式,具有虚拟资产属性。数字藏品作为新兴产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创事业发展,丰富数字经济等方面的前景被广泛看好。国家也明确了鼓励文化数字相关产业发展创新的大方向。
但是,由于整个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行业规范、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数字藏品盲目无序发展易引发非法集资、、恶意炒作等多重风险。
金色数藏:开启数字藏品空投、优先购资格征集活动:据官方消息,金色数藏平台将于7月8日公开发售同道大叔十二星座夏日限定《嘻哈一夏》数字藏品,今日开启数字藏品空投、优先购资格报名活动,符合要求的用户可获得同道大叔夏日版画数字藏品空投、优先购买《嘻哈一夏》数字藏品的权益,可点击原文链接查看详细信息。
金色数藏是由金色财经孵化,依托腾讯至信链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数字艺术文化收藏平台。[2022/7/5 1:51:38]
1.存在的问题
金融化倾向:数字藏品的金融化倾向似乎成了无法规避的问题。尽管大部分数藏平台明确禁止二次交易,但仍然存在以“寄售”“转卖”“回购”等名义直接或者变相开放二级交易的平台。甚至有平台自建“老鼠仓”,对数字藏品价格进行炒作,加重了其金融风险。
市场泡沫:“空投”“盲盒”“限量发售”“合成”等营销方式是数藏平台最常用的手段,以制造供不应求的市场表象,这也使得那些缺乏文化印记和艺术美感、甚至侵犯著作权的藏品也受到狂热“追捧”。一些藏品凭借其稀缺性,在短时间内从几元的发售价炒作至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这无疑导致市场泡沫的形成。
网易旗下《阴阳师》手游推出数字藏品馆及大熊猫卡片数字藏品:4月29日消息,据官方微博,4月26日,网易旗下《阴阳师》手游官方宣布“阴阳师数字藏品馆”即将上线。据了解,首批数字藏品将聚焦大熊猫公益,出售大熊猫卡片礼包和大熊猫卡片数字藏品的全部收益,都将捐赠给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用于大熊猫公益项目活动的展开。根据官方介绍,本次出售的大熊猫公益NFT卡片共有七大主题,每个主题各发行365张公益卡片,分别一一对应2022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之间的每一天。其中,二十四节气对应的日期卡片为“特典卡片”,其售价会高于普通卡片。官方强调,大熊猫卡片·数字藏品为绑定个人账号的虚拟道具,暂不可交易、转让他人。[2022/4/29 2:39:38]
违法犯罪:一些不良数字藏品平台伪造区块链备案信息、虚构“上链”事实,通过虚假发行、价格炒作进行非法获利;甚至概念炒作,存在风险,以造成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互联网保险公司泰康在线发布NFT数字藏品“福虎开泰”:1月8日消息,互联网保险公司泰康在线已经正式发布以旗下自有IP?TKer为原型的NFT数字藏品宣布“福虎开泰”,这也是泰康在线发布的首例NFT艺术品。泰康在线有关负责人表示,打造品牌NFT数字衍生周边是泰康在线在元宇宙中迈出的重要一步,未来坚信元宇宙带来的新一轮技术革命将在提升互联网保险用户体验,颠覆保险购买认知等方面发挥无与伦比的价值。TKer也是国内互联网保险业中的第一位虚拟代言人,在泰康在线同期发布的一支元宇宙概念短片中,TKer化身美好守护者,作为泰康在线探索元宇宙的纽带,未来TKer将有望为大众打开跨越虚拟与现实的元宇宙大门。[2022/1/8 8:34:37]
2.如何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针对数字藏品行业存在的问题,专家们提出的法律监管对策,总结来说就是:精准打击、依法防范、风险研判和普法宣传。在行业发展初期,这些举措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准确划出行业“红线”,依法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数字作品版权、所有权问题
1.数字作品版权问题
在当前的数字时代,数字作品发展迅速。数字藏品交易和交易平台的版权合规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数字藏品交易中有四类主体:著作权人、铸造者、平台和购买者。从这个角度来看,著作权人和铸造者可以是身份重合的,也可以是身份不重合的。当两者身份不重合时,就需要平台对著作权进行合规治理,以避免数藏交易过程中产生侵权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交易平台的侵权问题,我们可以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与技术措施,来加强平台合规性:一方面,未来立法对联盟链平台必要的监管义务进行规定,对平台用户进行实名管理;另一方面,设置第三方机构介入平台,与平台共同管理审核工作;最后,我们还可以利用侵权识别技术等智能监控应用,来及时制止侵权问题。
除了侵权问题,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还存在分成机制。针对数字作品所带来的“版税”分成机制在法律当中是否正当,专家从法律规定方面给大家做了详细的解读:
“从法律规定看,数字作品NFT交易中的“版税”,与我国法律中的版税不是同一概念。根据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通常意义上的版税,是作品的出版发行方支付给著作权人的报酬,转售作品时则无需支付版税,这符合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原则的要求。数字作品NFT交易中的“版税”,是作品载体的购买者支付给未必是真正著作权人的数字作品铸造者,支付的前提是转售,违背了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原则。比较法上看,这种“版税”更接近于追续权,而后者在我国立法中并无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追续权的智能合约创设,系法外设权,严重破坏了交易的平衡性与公正性。”
2.所有权问题
当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数字藏品时,他是否获得了这款数字作品的所有权呢?首先,数字资产属于信息,而不是非动产或不动产;其次,数字产品与其他产品的所有权界定不同,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消费者不能对数字资产进行“直接支配”(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它的转让需要不特定的“矿工”进行“挖矿”。
我国法律对所有权的定义也非常明确,专家对数字作品所有权问题也做出详细解读:
“我国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并不能简单认为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NFT数字资产享有所有权。”
因此,在财产权视角下,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NFT数字资产享有的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消费者也不能禁止他人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进行访问、复制或者传播。消费者所享有的,只是一项禁止他人擅自篡改记载在区块链上的NFT之归属的排他权,且这一权利的价值也相对有限。
总结
总而言之,无论是NFT还是数字藏品,其所面临的问题繁多,且不可控性较大,国家对二级市场的限制也是对公民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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