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以9月3日为限判断挖矿合同是否有效_加密货币:比特币

前几天,网上突然流传出《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部分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然而可能是因为尚处于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关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这份《会议纪要》对于加密圈的参与人来讲,却是意义非凡的,其重要程度远超《94公告》《924通知》。对于这份《会议纪要》的到来,郭律师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来郭律师就来带大家一一解读。解读文章会分为六篇,因为每一条规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对于虚拟货币认知的进步。同时,因为该《会议纪要》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所以郭律师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或建议。今天我们来看《会议纪要》的第85条。

01《会议纪要》第85条原文

【与“挖矿”有关的纠纷】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泰国SEC为数字资产托管人提出新规则:8月25日消息,周三,泰国证监会提出了一套与数字资产业务经营者持有的投资者加密货币的保管有关的补充规定。新提议的规则指的是数字资产账户法币的保管,以及加密货币借贷,或通过加密货币持有量赚取利息。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目前正在接受公众对新提议的法规的意见,直到9月22日。(cointelegraph)[2021/8/25 22:36:43]

02《会议纪要》第85条整体解读

本条的核心在于确定虚拟货币“挖矿”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本条是《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的6条中,最长的一条。不过看起来虽然很长,但问题也是很多的。郭律师这就带大家来分段解读。

03《会议纪要》第83条分段解读

第一段: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动态 | 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发布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许可新规:金色财经报道,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AMF)已发布了有关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DASP)许可的新规则,以及有关申请非强制性许可并向AMF通报内部网络安全实践的指南,为企业提供了申请的机会。该规则和指南扩展了法国的PACTE法,这是欧洲最早通过的加密立法程序之一,于2019年5月通过。如要申请,每个DASP都必须向AMF发送一份为期两年的业务计划,该公司将要提供服务的数字资产清单,该公司将运营的地区以及该公司的组织结构图。[2019/12/27]

解读:首先在这一段中可以体现出当前的法学专家们,对于虚拟货币的挖矿机制的了解,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挖矿,确实是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但随着时代的变化、技术的发展,现如今类似于比特币这种POW(工作量证明)模式的挖矿在主流币种其实已经越来越少了。甚至以太坊都已经在2022年完成了从POW到POS(权益证明)机制的转变。这几年的新锐币种,如FIL等,则使用的是POC(容量证明)机制。此外,还有DOPS(委托权益证明)、DeFi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等。但是显然,该条所规定的仅适用于POW挖矿。

动态 | 韩国银行加强对加密货币匿名交易的监控 或与FATF新规定有关:据金融界7月5日消息,韩国当地媒体报道,韩国第二大金融集团新韩银行(Shinhan Bank)计划对加密货币用户的账户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其目标在于彻底废除韩国国内的匿名加密货币交易。据报道,该银行将采取“特殊措施”,并指派专门人员分析交易所账户和检查交易。其还表示,它将致力于开发一个人工智能系统,该系统将在本月晚些时候利用深度学习准确、快速地分析和检测非法交易。由于近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共享客户信息,该行业最近面临额外的压力。而韩国方面,很可能会严格遵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要求。然而,新韩银行的新闻,似乎并没有引发韩国交易所的担心。“韩国政府只允许Bithumb使用NH银行,因此,我们与新韩银行没有任何关系,它们的新闻也与我们的业务无关,” Bithumb的一位消息人士表示,这家交易所是由新加坡的区块链交易联盟(BXA)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是韩国最大的交易所。[2019/7/5]

修改建议:本条所指的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仅第一句涉及挖矿的定义部分修改,其他不变,同时建议针对其他类型的挖矿机制进行补充)。

金色晨讯 | 印尼期货监管机构发布加密资产新规则:1.印尼期货监管机构发布加密资产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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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动态 | 央行新规:2019年1月起个人交易5万、转账20万以上将受央行可疑监控:据券商中国消息,2019年1月1日起,央行关于非银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的新规施行,个人账户的大额交易及流水异常将接受央行监控管理;这之中,不仅仅包括银行账户收支情况、网络银行收支记录,还将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支付机构的记录。今后,用户个人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购物消费达到5万块钱以上、转账金额达到20万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控。[2018/12/25]

解读:首先,这段内容的核心其实和第84条一样,同样是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变相的赋予了法律的同等地位。其次,该条也对《通知》发布前的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2021年9月3日前挖矿合同都是有效的。该点充分说明了当年的北京挖矿第一案的判决是多么的错误。关于郭律师评论该案的文章,大家可以搜一下《判决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锅「简评北京首例挖矿合同案」》,该篇文章已经被个别平台下架,也不知道是不是说到谁的痛楚了,不过该篇文章中郭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在这次的《会议纪要》中其实都有体现,所以司法还是不会缺席的,点赞。最后,该段内容也对《通知》发布后的原挖矿合同的嗣后履行进行了规定,简单来说就是挖矿是不能继续了,如果有因此产生损失的,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合同性质来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

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发布的日期由2021年9月3日改为2021年9月24日,或者干脆就删掉这个日期。因为《通知》上的时间虽然是9月3日,但实际上公开发布的时间是9月24日。法律最早也都是以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的,以文件形成的时间计算,确有不妥。

第三段:对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解读:该段内容是上一段的延续,主要规定了《通知》发布后与“矿机”相关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在这一点上,如果原被告中有谁想坚持合同有效的,基本上就是“自寻死路”败诉无疑了。

修改建议:除了与上一段一样的时间问题外,郭律师建议在该条末尾在加上一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进行裁判。”本条虽然明确了《通知》发布后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后应该怎么处理,并没有规定,并且结合以往案例来看,很多法院都采取了驳回诉讼请求这种简单粗暴的判决方式,郭律师认为还是写明的好。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5条的解读内容。如果你认为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郭律师哦~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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