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看来,IRO显然是一种成功的模式创新,ex-io.com分别于4月23日和4月25日进行的两轮IRO均以秒空的状态完成100%成交。根据ex-io.com官网发布的最新消息来看,他们将于今天晚上八点正式开始第三轮ET的限额抢购。
额度方面,第一轮和第二轮抢购的金额都比较低,按照早前公布的规则,第三期IRO额度也应为10000USDT。ex-io.com这样设计没一期的额度,对于ET的长期发展是有好处的。少量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超级大户的出现,ET也的分布也会更加均匀和分散。早期互联网流行一句话叫“得屌丝者得天下”,现在这句话在区块链领域稍微做一下修改也依然适用:得散户者得天下。
Ex-io交易所平台币ET于今天14:00开盘即涨停:据Ex-io官网,平台币ET今天14::00开盘即涨停,报0.105USDT。昨天开启的首日正循环挖矿数据EXIO平台当日数据公式:
平台当日手续费总收入:折合30714.36USDT
除去运营成本后的平台净手续费收入:21500.052USDT
平台当日交易挖矿产出ET数量:30714.36ET
平台当日邀请挖矿返矿ET数量:30714.22ET
平台当日IRO解锁ET数量:104.803648989069
据悉,5月13日凌晨0时平台开启首日正循环挖矿,日挖矿产量最多10万个,平台所有业务净收入100%用于托底及回购销毁ET。详情查看官网链接[2020/5/14]
时间方面,首期与第二期的见个时间为两天,第三期与第三期的见个时间为一天。由于首次尝试的缘故,ex-io.com在IRO的时间周期方面做了控制,预计后续的发起节奏会逐步加快,从两天一期到一天一期,等到用户和运营更加成熟之后,再到后续的一天多期也是可以轻松实现的。
Ex-io将于5月13日凌晨00:00时开启正循环挖矿模式:据Ex-io官网消息,5月13日00时开启首日正循环挖矿,在平台正常交易主流币即可获赠平台币ET。首日挖矿成本为初始价格0.1USDT,每日最高可获得5万ET,被邀请者与邀请者获得1:1同等数量的ET。ET/USDT将于5月14日下午2点上线并开启每日涨停模式。
据悉,Ex-io平台全部业务(币币、杠杆、合约、ETF等手续费)净收入100%用于二级市场24小时托盘回购并销毁,挖矿产出、锁仓释放、每日回购、数据销毁数量等数据实时公开。
详情请见官网公告链接[2020/5/12]
IRO被ex-io.com发起并于23日首度推出,每一次额度都被用户快速抢光。这说明了IRO的模式虽然被用户接受,市场积极认可,但ex-io.com所给出的额度却太小,远远不能满足用户的市场需求。ex-io.com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加快ET的IRO时间节奏,尽快实现一天多期;另一种方式是加大IRO的额度,放开10000USDT的限制。
Ex-io交易所第5期IRO用时20秒结束:据Ex-io官网介绍,今晚Ex-io平台平台币第5期IRO用时20秒结束,额度和前4期相同,将于明晚8点开启第6期平台币IRO同样是1万USDT。其平台币预计新加坡时间5月15日正式上线。
据悉,IRO(InitialReturnOffering首次返还发行)是Ex-io首创的融资机制,即预先锁定TOKEN的额度和价格,投资者可以随时返还本金退出并且能获得相应回报的融资机制。详情见原文链接。[2020/4/28]
在两种解决方案中,笔者相对比较看好前者。因为对于一个新兴的模式和交易平台来讲,灵活度无疑是最大的优势。少量多次相对更加灵活,而增大额度则会显得有些迟钝。
IRO未来当然不只是ex-io.com的创新,它应该被归类于行业的创新。特别是从业者,应该对它的诞生保持一种敏锐的心态。以下是笔者整理的IRO模式说明,希望能给了解IRO的朋友带来帮助:
IRO(InitialReturnOffering首次返还发行)是Ex-io.com全球首创的融资机制,即预先锁定项目额度和价格,随时可返还本金退出又能获得相应回报的融资机制。经过对市场长时间的研究与探索后,Ex-io.com发现很多项目没有给早期投资者相应的保障,无良团队更是让早期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用户参与IRO项目锁定额度及价格后,额度分发完成前可随时申请本金返还根据锁定时间长短获得相应的项目TOKEN回报。
IRO是一个全新的融资方式,用户可以提前锁定TOKEN额度和价格,在一定的期限内项目方分多期分发TOKEN至投资者账户,分发期间用户可随时根据TOKEN进展、前景、二级市场表现等各种不确定因素退出投资本金并根据锁定时间长短获得相应的TOKEN回报。IRO利于TOKEN融资和保障投资者,使双方互利共赢。
IRO诞生的意义在于让投资者随时可以根据项目进展、前景、市场表现、开发团队效率等各种不确定因素退出投资本金,防止无良项目方融资即收割,同时防止开发团队融资后开发进度拖延等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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