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区块链项目,法律边界在哪?_区块链:比特币

我们欣喜地看到,近期的区块链研讨会已经逐渐实质化,正规军进场,银行系区块链项目强劲;物流类区块链项目繁花似锦。

对比前几年“币圈”带动“链圈”,如今的势头明显“健康”许多,但是近期的一些文件也让我们看到当局在警惕区块链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1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函,提示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提醒一些不法分子借机炒作“区块链”概念,以所谓的“虚拟货币”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然而这些项目其实和区块链技术毫无关系。

无独有偶,11月14日,上海市也发布了《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今天咱们就正规区块链项目,其行为的法律边界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

常州一男子出借341个比特币后对方拒不归还,目前价值超7100万人民币:金色财经报道,据中吴网披露,常州一男子借给朋友林某341个比特币,对方不肯归还,要求法院判令,让对方归还,目前价值超7100万人民币。法院审理后发现: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比特币投资者,双方之间借用比特币的交易行为,目前不受法律保护。[2023/8/7 21:29:14]

文章脉络:

1.“联盟链”是否受到《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制;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吴杰庄:香港领先的金融环境正在演变,以支持虚拟资产行业:金色财经报道,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吴杰庄在社交媒体发文称,请看我最近在香港就Web3和虚拟资产政策进行的讨论和采访的主要收获 :

1.香港领先的金融环境正在演变,以支持虚拟资产行业。新的法规邀请全球的利益相关者来申请许可证。

2.监测和控制水平将适应行业发展。香港对建议持开放态度,并致力于扩大其开放性,接受行业反馈。

3.不要低估香港的市场规模,作为全球金融和新兴科技中心,香港与世界各地的城市建立了联系,扩大了其全球影响力。[2023/6/16 21:42:15]

2.区块链项目合规,容易忽略哪些细节;

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对加密货币和DeFi发出警告:金色财经报道,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发布报告表示,尽管加密货币经历了动荡的一年,但它对传统金融系统的影响微乎其微。即便如此,该委员会仍告诫要进行进一步监督。报告称,鉴于加密市场令人印象深刻的增长轨迹和不可预测的未来,潜在的系统性风险不容忽视。

ESRB表示,虽然欧洲立法者最终在4月份通过加密资产市场(MiCA)监管法规,但还需要更多的工作。报告建议政策制定者实施多项改革,以平息现有的监管担忧,其中包括对具有加密风险敞口的金融机构的定期报告要求。报告写道,例如,如果随着时间的推移与传统金融体系的相互联系增加,系统性风险可能会出现。[2023/5/26 10:40:38]

3.“区块链”不是“取款链”,谨防非法公开融资。

香港SFC要求DeFi项目需要持牌并受监管,DEX涉及虚拟资产也需要申请牌照:4月12日消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检查委员会中介机构部临时主管蔡钟辉在今天的“2023香港Web3嘉年华”上表示,DeFi项目需要受到SFC的监管,自动交易服务也是属于SFC监管之列,去中心交易平台如果涉及到虚拟资产,也需要申请牌照;一些DeFi协议名义上是去中心化的,现实中少量开发方持有大量治理Token,需要分析其实质性而不是表面的说法。[2023/4/12 13:58:10]

“信息服务”是抓手

2019年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颁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目前为止,我国对于区块链技术落地到具体项目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很少,该规定就是当下区块链项目方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我们看到区块链信息规定,其上位法是《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由此可见,区块链信息规定的法律位阶不高,未来可能被更高位阶的规章或法律法规所影响或覆盖。

区块链信息规定的规制对象:一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二是“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这里是否排除“联盟链”,值得探讨。如果仅在一个集团内部或银行各个网点之间进行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是否会被认定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飒姐认为:按照文义解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仅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而联盟链实际上是针对“内部客户”提供区块链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等机构的区块链项目不受该规定的规制。

然而,如果按照“穿透式”监管的思路,可能要把“向社会公众”理解得更为广泛,最终银行等机构输出的产品或服务,还是要面向社会普通大众,而其提供的服务也是一种公共品,那么,此时,该文件就要规制“联盟链”。

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区块链技术项目近期的火爆,也催生了各个监管婆婆的热情,不断有发声或者标准推出,各省市也有促进发展的意见,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还是应该按照法律办事,必须尊重规范性法律文件给我们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再者,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相关的时间日期也是需要重视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

谨防非法公开融资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里面明确了ICO的性质,“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该文件还指出了ICO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以看到,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

结合文章开头提到的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

来源: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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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 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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