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中国涉虚拟货币高频刑事罪名_加密货币:区块链

近年来,随着元宇宙、WEB3.0等概念的强势出圈,虚拟货币热度迎来了一波又一波的高峰。而伴随着国家各种强监管政策的出台,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虚拟货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涉币类犯罪话题成为了法律实务界必须重视的新兴领域,也是区块链从业者进行事前风险合规的出发点。本文将以案例检索的形式,结合虚拟货币的特点,对涉币类刑事罪名进行整理和分析,以期大家共同讨论。

检索网站:威科先行

检索日期:2023年7月1日

关键词:“虚拟货币”、“刑事案由”

文书类型:判决书

此次检索,共找到3714篇文书。从案由分类上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89篇,侵犯财产罪1195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95篇(集中在开设罪、帮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总体而言,涉币类犯罪多为经济犯罪,这也与其经济属性密不可分。

该组罪名是金融犯罪,其行为统称为“非法集资”,是P2P金融暴雷后的常见罪名。对于虚拟货币而言,金融领域同时也是国家防范的重点,《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等政策的出台也为整治币圈金融犯罪活动提供了依据。

央行盘点2020:积极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将金融服务融入实体经济“关键动脉”:央行发布《盘点央行的2020 | ⑦金融科技和金融基础设施》表示,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将金融服务融入实体经济“关键动脉”。首个由我国专家召集制定的ISO标准《银行产品服务描述规范》正式发布,同时牵头研制移动支付、区块链、绿色金融等多项国际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公众号)[2021/1/11 15:53:08]

非法集资在虚拟货币领域的体现主要是“集资挖矿”。如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2)皖0422刑初34号判决书显示,鲍某某利用微信群、口口相传等形式宣传“蜗牛星级服务器”矿机,向投资者承诺可以通过挖得CAI币从而快速回本,之后可以长期产生高额收益,最终经法院认定集资额为564.35万元,损失额为424.45万元,两被告人纷纷被判刑。

根据《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非法集资行为需要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放在虚拟货币领域的认定路径就是:在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下,以线上(网站、群组)和线下(推介会、路演)各种形式向公众(非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许以定期收益及回报,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中公存款罪或集资罪。

动态 | 中国知识产权报盘点2019专利领域大事件 其中一项与区块链相关:近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盘点2019专利领域大事件,其中包括“”区块链:专利布局驶入“快车道”。文章指出,区块链是近几年的科技热词。自中共中央局2019年10月24日下午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后,区块链再度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并登上了各大权威纸媒与电视媒体的头版头条。区块链专利领域呈现出四个特点:第一,我国创新主体开展专利布局时间较晚,但是专利申请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第二,中美两国是重要的市场和技术原创国家,中国偏重于国内布局,美国多边布局态势明显,区块链技术申请人分布较为分散,初创公司较多,没有明显专利壁垒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第三,针对业内非常关注的区块链的安全性、同步效率问题,我国已探索解决方案并形成一批核心专利;第四,区块链技术应用前景广阔,但部分技术难题仍悬而未决,亟需突破。[2020/1/19]

罪名并不陌生,国外直销模式进入国内后,因市场发展不完善,逐渐发展出各种形式。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条例》,“”被列为禁止经营行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组织、领导活动罪”正式入刑。根据《组织领导案件司法解释》,受刑法规制行为的实质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因此,币圈的犯罪的认定也逃不出这个范畴。

动态 | 澳媒盘点12国加密货币税制 日本税率最高:7月23日,澳大利亚加密货币媒体Mickey发文盘点各国加密货币税制,并指出日本加密货币税率非常高。根据2017年4月实行的资金结算法修订版,加密货币交易所产生的利益所得划分为杂项收入,所得税最高可达45%,作为伴随着损失的交易市场税率来说非常高。此外,该媒体列举了以下几个国家的加密货币税制:1、德国:加密货币交易免除附加税,持续保有加密货币一年以上可免除转让所得税。全部欧洲市民向德国转移资产时可免除转移税。2、新加坡:长期投资加密货币的企业和个人免除转让所得税。3、葡萄牙:不像加密货币征收附加税和所得税,但企业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得的收益需要课税。4、马耳他:加密货币的日交易作为法人税征收税金,但个人投资者购买和拥有加密货币不用缴纳税金。5、马来西亚:不需要缴纳转让所得税。6、白俄罗斯:对加密货币挖矿和对加密货币的投资不征收税金。7、瑞士:对专业投资者的加密货币交易征收法人税,挖矿被视为个人营业收入,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及交易不需缴纳转让所得税。8、加密货币被认为是资产,纳税方式和股票一样;如果购买加密货币并保留一年以上,根据收入水平征收0%至20%的税金。9、澳大利亚:当所有交易均被视为转让收入,并且兑换为澳元时要求保留所有准确的交易记录;如果进行加密货币投资获得的利润,就要交纳与个人所得税相同速率的税金。但如果持有1年以上的加密货币,将减免50%的税金。10、以色列和瑞典:如果纳税人不能证明他们购买的加密货币的购买额,将会征收百分之百的税金。[2019/7/23]

如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刑初914号判决书显示,黄某利用PlusToken钱包以数字货币理财(让用户将人民币从国际货币交易平台上购买的虚拟货币存储至该APP中进行理财)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盘点:红杉资本曾投资火币、Filecoin、Orchid Protocol、IOSToken、Ontology等加密数字货币项目:今日币安赵长鹏在推特宣布,未来所有在币安上币的项目都需要披露是否与红杉资本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消息一出,多个与红杉资本的项目在币安的价格大幅下跌,业内人士认为这是赵长鹏对红杉资本起诉币安的一次强力反击。早在2014年,红杉资本投资火币,是火币第一大机构股东,目前火币是全球排名前三的交易所。红杉资本还曾投资过Filecoin、Orchid Protocol、IOSToken、Ontology等加密数字货币。[2018/5/7]

再如福建省福清市(2020)闽0181刑初62号判决书,支某、李某等人参考其他虚拟货币的模式,共同策划了“恒金币”这一虚拟货币及其运作规则。“恒金币”的动态收益为投资人发展下线产生,直推3人为1级,可获得1层下线消费的7%的返点;直推6人为2级,在获得1层的下线返点的基础上,可再获得2层下线消费3%的返点……有层级又有人头费,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组织、领导活动罪,被判刑处罚金。

2017年盘点 纳斯达克五个涨幅超过200%的比特币相关股票:1、Overstock.com(纳斯达克股票代码OSTK),涨幅214%;2、迅雷(纳斯达克股票代码XNET),涨幅310%;3、Bitcoin Investment Turst(纳斯达克股票代码GBTC),涨幅1167%;4、First Bitcoin Capital Corp(纳斯达克股票代码BITCF),涨幅1624%;5、Bitcoin Services Co.(纳斯达克股票代码BTSC),涨幅19275%。[2017/12/19]

一个新兴事物最容易涉及的罪名,恐怕就是罪,越是创新领域,越会饱受这样的质疑,而反过来,新事物也成为了滋生犯罪的温床,同时也成为了从业者最容易触及的“雷区”。

通过检索,涉币类犯罪中通过虚假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取财物的形式较为突出。如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6刑初54号判决书显示,段某、李某搭建“时间盘”平台,并通过下线发布“当天投资、当天回本、当天提现”等广告吸引被害人加入,引导成为客户,并诱使被害人在平台进行充值投资,再由代理充当技术员“指导”客户购买虚拟货币的涨跌或单双,代理先以简单指令让客户盈利获取其信任,引诱客户加大投资,然后通过后台风险控制权限直接修改数据操控客户盈亏,取客户钱财。

又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3630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屈某、赵某成立讲师团队以“金融投资专家”在直播间进行授课,另有水军烘托气氛、伪造虚假盈利图等方式提高讲师威信,进而向被害人发送投资指令,引诱被害人在“BZ”、“AME”、“ZG”平台进行所谓的“虚拟币投资”。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至上述平台进行虚拟币充值后,由直播间讲师共同反向带单,以此虚构上述被害人虚拟币炒作失败亏损的假象迷惑被害人。而实际上被害人宋某等人所谓“投资亏损”的钱款,被该团伙与各代理商以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最终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罪定罪处罚。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涉虚拟币交易平台类的犯罪活动更具有技术性的特点,尤其是第一个案例,通过后台修改数据的方式将受害者的投资款蚕食鲸吞,隐蔽性较强,一时难以辨别。此外,犯罪中前期虚假宣传一般都会许以高额回报或保本收益,虽然虚假性较为明显,但在虚拟货币领域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加持下,受害人识别难度陡增,极易上当受。

通过检索,发现本罪涉及到许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故予以剔除。然后,笔者发现,涉币类开设罪主要围绕在两方面,其一是以虚拟货币为结算工具(即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活动,仍为其提供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服务);另一则是以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波动进行竞猜(即以特定虚拟货币的买涨买跌的方式进行)。

在前者案例中,作为结算工具的虚拟货币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实质无异,其存在仅仅是为了代替法币在活动中充当资使用,避免直接使用法币容易遭到侦查机关打击。

而在后者案例中,则是以市场行情中虚拟货币的价格涨跌作为活动的约,类似于传统中的比点数或比大小。如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2刑初73号判决书中,嫌疑人发现开设虚拟币交易平台可以挣钱,遂制作“星币全球”平台,并设定50倍的杠杆交易倍数,吸引参人员使用USDT(泰达币)对虚拟币的涨、跌进行投注,通过玩家的投注额抽头渔利0.2%的手续费,涉案资额达220余万元,构成开设罪。

帮信罪作为近年来“异军突起”的罪名,已成为刑事犯罪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最高检数据),尤其是“断卡”行动施行以来,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人员皆有可能因此涉嫌犯罪,打击范围较广。而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匿名化、交易便利性等特点,使其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也因此,大量收到赃款、脏币的虚拟货币交易者容易涉及帮信罪而遭到调查、起诉。

例如,在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刑初48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欧易”平台有很多黑钱,“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可以“稳赚不赔”,仍以工作室形式在该平台专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且在银行卡因违规或涉嫌违法犯罪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反而通过更换银行卡或平台账号继续交易,应当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江西黎川县人民法院亦作出相似认定。在(2022)赣1022刑初91号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阮某某为赚取买卖虚拟货币(USTD)的差价,应上线要求收购虚拟货币,遂找到被告人陈某等人为其提供支付宝或微信二维码、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账买卖虚拟币,并许诺会给予好处。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阮某某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为法律从业者,笔者认为应对以上罪名进行研究,厘清涉币类犯罪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以更好地服务整个业态;而作为币圈从业者,应对以上罪名有所了解,作到经营合规,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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