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对Facebook Libra监管的三点建议_区块链:LIB

科技巨头Facebook联合合作伙伴发布的全球加密货币项目天秤币引发各界热议,多数讨论过多地着眼于发散性的宏观构想,却脱钩于金融逻辑和监管现实,具备可行性的监管应对措施自然也就难以生成,就此需要基于加密货币市场现实提出可行的监管建议。我国用户参与Libra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直接使用法币资金购买Libra;第二,向Libra协会缴纳资金成为验证节点。前者主要面对零售用户,后者面对企业,前者潜在的风险更高。

金融管制使我国银行账户资金的跨国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但在区块链系统中,银行转账的过程可以在一国内完成,跨国转账由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完成,该路径利用相较于银行审查更为松散的互联网信息审查规避金融管制。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区块链技术是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底层技术: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2018全球首届万国区块链技术博览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发表《区块链与众筹金融的发展》主题演讲,他指出:本轮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热潮在于中国对于高新技术的渴望,中国传统金融有很大的痛点,需要有新模式进行创新。众筹正与区块链技术高度融合,金融的场景是最需要区块链技术的,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是众筹金融发展的必然过程。区块链是创造信任的机器,实现价值点对点的传递。区块链的共识机制要比宗教共识等更为高效、低成本,且具有信息可追溯、不可篡改等优势。[2018/4/21]

对于Libra等加密货币可供参考的监管手段

人大教授杨东:有关部门将再次加强监管:据金色财经前方记者报道,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今日在韩国TokenSky区块链大会上提到,有关部门正在跟他联系,将加强打击那些打着创新幌子、实则损坏区块链行业的违法从业者,因此他劝这些害群之马尽早退出。[2018/3/14]

科技巨头背书、社会广泛关注的Libra刺激了不法分子进行欺诈行为,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依托权威渠道向社会传达客观事实、引导社会舆论,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惩治违法行为与加强投资者教育。目前,各类微信社群、微博、知识星球等网络媒体渠道,充斥着大量的提供加密货币交易信息、诱导投资者的行为。网络监管部门可联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摸排可能存在的非法行为,在把握行政手段比例原则的基础上要求其整改或者关停。有些国家将数字资产主要置于证券法律监管之下,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多次发布有关不当宣传加密货币言论、未经许可发行加密货币的处罚案例,而且处罚极其严格,对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我国应该加强对于加密货币、数字资产的权威理性分析。

人大教授杨东: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时机成熟了:据金色财经前方记者报道,在今日韩国TokenSky区块链大会上,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时机应该成熟了。[2018/3/14]

以交易平台为抓手传递监管效果

交易平台是目前整个加密货币交易的关键和龙头,几乎把持着加密货币全产业的话语权,规制好交易平台能够有效地向加密货币市场参与者传递监管政策效果,但在具体的监管操作层面应把握对社会的影响和执行的难易。

比例原则下监管头部交易平台。加密货币市场一度遭遇重挫,大量的国内投资者基于政策恐慌抛售加密货币。由于监管政策落地后还存在大量加密货币投资渠道,境外资本利用此前恐慌性杀跌获取的筹码再度大幅拉升加密货币价格,国内投资者跟风涌入再次诱发了市场风险。对于头部交易平台,暂时不宜重拳出击绝不意味着听之任之,而是在内部沟通中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有关交易平台的监管政策方面还需进一步抓严抓实。

人大法学院副院长杨东:2018下半年可能推出法定数字货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在回答对比特币的看法时表示:“实际上在有些地方,它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货币功能和属性。另外还有一些有些国家货币不稳定,局面不稳定的时候,它会作为一个储存避险的工具,避险货币也逐渐发挥作用,所以它还是有一定的价值的。”杨东同时提到,去年上半年央行已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了,正在做一个强大的团队研发,目前应该是研发阶段,逐渐找机会推出。研发阶段,还要考虑它推出之后对现有的货币政策、货币体系、经济、社会,和人们的生活的影响,包括对国际的影响,做了评估之后,如果快的话2018年下半年出来。[2018/1/17]

严格中小交易平台监管执法。大量中小交易平台的运营方人数少且专业程度极低,不法分子将投资者的本金视为目标,涉及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这些交易平台的监管无需另立监管规则,当前的监管政策和刑事法律完全足以将其纳入监管,尽快梳理典型案例打击猖獗的违法行为,也是给头部交易平台敲响警钟。

完善并执行《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网信办出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我国区块链技术赋能实体和规范市场秩序有重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规定》主要规制利用区块链技术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即规制的是区块链的“链上信息”,这与区块链的技术实现相符。但与区块链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几乎都是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链下信息”实现,因此《规定》对国内区块链技术运用的摸查存在一定的方向偏差,不仅可能无法了解市场的真实情况,还面临规则过于严厉不利于技术发展之攻讦。

部分交易平台为逃避“信用中介”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自称为“信息中介”。目前的交易平台几乎都是信用中介,平台中加密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易表面上是个人间的自由买卖行为,但实际是交易平台控制下的经营行为。即使交易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但其提供的“链下信息”是否应为《规定》所规制,是监管部门应该回应的问题。从法理和投资者保护的视角而言,《规定》当然应当包含对“链下信息”服务的规制。

《规定》的完善还需要不断与实务形成有效沟通。《规定》中由于区块链行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的应用场景与商业模式也仍然在不断探索之中而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选择以较为概括的方式说明其适用的范围。在《规定》中,并没有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种类或者具体内容进行界定,而是宽泛的采用了“区块链信息服务”这一表述。从行业发展的阶段与现状来看,应该说这一规定给后续的发展留下了相对较大空间。但是在监管文件较为宽泛的情况之下,监管部门和行业单位的信息交互就必不可少。只有通过两者不断的信息交互,才能提供一条较为明晰的监管红线,从而给予区块链信息服务业正确的方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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