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探究:在我国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盗窃罪?_比特币:Asset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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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看,刑事立案有刑事立案的要求,如果涉及盗窃罪,要求达到2000元以上的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办案机关不认可比特币、以太坊的财产属性,是无法符合立案标准的,这也是长久以来,各地经侦部门在办理涉及到虚拟货币的相关刑事案件时,普遍会遇到的问题。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虽没有明确将比特币和以太坊定性为财物,但是也没有明确认为其是非法的物。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目前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于比特币、以太坊之类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已经趋向于认同。

由链法团队代理的比特币网络侵权第一案近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其确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次确认。

文|杨馨然而在实践当中,涉及到比特币等区块链加密资产的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由于对比特币的属性认定不同,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判决,所以才有了题述的“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盗窃罪”?

灰度聘请前美国司法部副部长为法律顾问以推动将其GBTC转换为ETF:6月8日消息,灰度聘请了Donald B. Verrilli Jr.担任额外法律顾问,以加强其法律团队并继续推动将其比特币信托基金转换为比特币现货ETF。据悉,Verrilli曾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担任奥巴马政府的美国司法部副部长。灰度一名发言人表示,灰度拥有最强大的法律头脑来处理我们将GBTC转换为ETF的申请,我们很高兴Verrilli将加入我们优秀的法律团队。灰度坚定地致力于将GBTC转换为 ETF。

此前消息,灰度于2021年10月份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将GBTC转换为比特币现货ETF的申请,目前SEC批准或拒绝该申请的最后期限为7月6日。(CoinDesk)[2022/6/8 4:09:36]

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案例切入分析。

Manta Network 聘请Coinbase法律顾问Pual Hastings开展隐私DeFi合规:Manta Network Victor Ji在近期的活动中表示,Manta一直密切关注隐私和DeFi领域监管环境,并认识到遵守法规的重要性,相信这样做不会以牺牲隐私为代价; 因此Manta选择了从Coinbase初创开始就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的Pual Hastings解决外部的合规性和监管问题。

Pual Hastings是全球顶尖律师事务所之一,在金融科技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曾于协助Coinbase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通过了House Bill 86法案,最终修订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推进美国政府对加密货币业务的态度更加友好。[2021/4/14 20:18:08]

案例一:仲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声音 | 韩国官员:不引入计划中的加密法律将导致破产公司增加:韩国国民议会的日程由于冠状病的爆发而陷入混乱。一位行业官员表示,如果不引入计划中的法律变更,加密行业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加,被迫宣布破产的公司数量将大大增加。另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特别金融行动法案将帮助加密货币行业获得合法性,并有助于缓解与管理相关的不确定性。如果错过最后期限,该行业将受到重创。(CryptoNews)[2020/2/27]

案例概述:

2017年9月,仲某使用远程控制手段,进入比特大陆公司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插入代码转移100个比特币至其个人钱包,并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

案发后仲某退还公司90个比特币,另10个比特币无法找回。

仲某向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声音 | 国务院田杰棠:要促进通证经济“脱虚入实”,可将其纳入现有法律框架: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鉴于区块链技术和数字经济存在的各种风险,如何更好地实行监管与应对风险成了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副部长田杰棠认为,目前总的规制方向还是要促进通证的“脱虚入实”,在虚拟经济领域坚持审慎兼顾包容。在法律层面,通证经济发展情况可以纳入现有法律框架,甚至可以修改法律;第二个是以链治链,把法律条文加入智能合约。[2019/12/22]

一审法院观点:

被告人仲某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仲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Thomas Cox在EOS Go社区EOS.IO宪法草案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选择”:据金色财经合作媒体IMEOS报道,Thomas在EOS Go上发布最新版EOS.IO宪法条款,即第十七条——“法律选择”。该条宪法旨在建立法律解释方面的“法律选择”,包括仲裁中宪法未提及或语焉不详的地方。宪法正文是:处理纠纷事项的法律选择,按优先顺序排列,依次是《EOS宪法》、《衡平法原则》、《马耳他法律 》。[2018/5/11]

被告人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仲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向被告人仲某追缴违法所得的比特币十个,发还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二:武某盗窃案

案例概述:

2016年2月22日,武某窃取金某五个“MMM”投资平台账号及密码。武某利用该五个账户及密码,通过篡改收款地址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金某账户中的比特币70.9578枚。武某将窃取的比特币在“火币网”交易平台上出售,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提现。

一审法院判决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武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武某从被害人金某账户内窃得比特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观点:

被告人武宏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原判认定被告人武宏恩窃取被害人金某所有的价值20余万元比特币的事实,证据经一二审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

原判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驳回武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聚焦:

第一,盗窃比特币的行为侵害了何种法益?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该罪被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该章节所列罪名主要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社会公共法益的犯罪。具体言之,由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是对公法益的侵害,因此,必须是针对不特定多数的对象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纳入本罪规制的范围。

然而,盗窃比特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其并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不是对不特定对象信息的非法获取,该行为没有侵犯社会公共法益。盗窃比特币是对特定对象“财物”的获取,其主要侵害的是个人法益,也就是财产权。

第二,比特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

刑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必须同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便没有生命力。张明楷认为,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应具有三个特征,即具有管理的可能性、具有转移的可能性、具有价值性。比特币的所有者能够对自己持有的比特币实施支付、转移等管理行为;能够通过启动公钥和私钥的方式将比特币转移到其他地址;而实际上,比特币的经济价值是能够以货币衡量。因此,比特币具有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的特征。

根据2017年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比特币在境内虽然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并不代表比特币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财物”。不可否认它与其他虚拟财产一样,可以使用货币进行交易,具有经济价值。尤其是在《民法总则》实施以后,虚拟财产已经在民法领域得到了承认,在刑法领域承认比特币的“财物”属性不应存在障碍。

第三,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刑事处罚漏洞。

如果认为盗窃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实质上是否认了比特币的“财物”属性。按照这种处理思路,可能会对实践中其他刑事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困难,形成刑事处罚漏洞。

比如在比特币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欺诈的手段取他人的比特币,由于行为人没有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行为构成,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比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要求比特币所有者将比特币转入行为人的账户,由于行为人同样不存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虽然目前将比特币等同于法定货币尚有诸多障碍,但是比特币具有“财物”的属性毋庸置疑。因此,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才能避免刑事处罚的漏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载《法学》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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