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你身边也有混“币圈”的朋友?他们是不是有三分高端、七分神秘?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比特币,这种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既然如此,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非法取得的比特币是否应该返还,又应如何折价呢?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严冬、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国籍)到皮特(美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殴打、威胁皮特和王晓丽,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后经法院审理,判定双方虽存有经济纠纷,但无证据证实纠纷的过错方系皮特、王晓丽。严冬等四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严冬、吕芳、张飞、傅云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至八个月。
雄安基于区块链的财政资金管理创新成果入选河北自贸试验区首批制度创新案例:目前,雄安自贸试验区在政府职能转变和金融创新领域,首创的基于区块链的财政资金管理、5G+金融、跨境融资+跨境租赁、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模式等4项创新成果,已入选河北自贸试验区首批16项制度创新案例并予以公布推广。基于区块链的财政资金管理创新成果,通过加强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建立区块链技术应用的雄安标准,搭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底层公共数据和区块链场景应用平台,实现了资金管理效率、资金安全管理、服务保障民生水平的提升,构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建设资金管理新模式,提升了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河北新闻网)[2020/9/1]
然而,皮特、王晓丽始终没有等来严冬等人承诺返还的比特币及天空币,二人遂提起诉讼。
动态 | 福州自贸片区发布第五批金融创新案例,包括跨境业务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案例:近日,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联合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等单位,发布第五批10个金融创新案例。至此,福州自贸片区发布的金融创新案例增至80个。第五批金融创新案例集中金融服务质效、跨境金融创新、突出对台和海丝特色和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4个方面。其中,推动跨境金融创新方面,主要包括全国首批跨境业务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和全国性基金管理服务平台——海峡基金港2个案例。[2019/11/8]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一审法院遂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动态 | 农业银行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供应链金融 入选金融科技创新案例:根据新浪财经消息,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和金融城主办的第三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在北京隆重举行。此次峰会揭晓了“第三届金融科技创新案例评选”的十佳案例获奖名单。其中农业银行成功上榜。农业银行基于农商系电商平台,创新地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供应链金融中,开创了传统银行服务三农的新模式。[2018/9/2]
严冬等四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四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并不认可比特币、天空币的财产属性,未将比特币、天空币作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物或者财产,故皮特、王晓丽不具有物权返还请求权。
二审中,皮特、王晓丽书面陈述,其自愿放弃向严冬等四人追索6466个天空币,但坚持对比特币的追索。
列支敦斯登总理:加密货币仅仅是代币经济中区块链潜在使用案例的一小部分:据Cointelegraph消息,列支敦斯登总理Adrian Hasler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我来说,加密货币仅仅是代币化经济中区块链潜在使用案例的一小部分。我认为我们必须区分支付流量、代表合法支付手段的稳定代币和自我维持的加密货币。毫无疑问,代币经济中的支付是通过区块链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假定与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数字货币将发挥重要作用。[2018/6/2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双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均在我国境内,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协议选择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故本案适用我国法律作为案件准据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2.严冬等四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皮特、王晓丽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
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
第二
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等,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其间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及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严冬等四人至皮特、王晓丽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殴打和威胁的方式,迫使皮特、王晓丽将持有的比特币等虚拟币转入严冬等四人指定的账户内,侵害了皮特、王晓丽对系争比特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已生效刑事裁定书中记载,严冬等四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财物。因此,无论根据法律规定,还是严冬等四人在诉讼中曾作出的承诺,严冬等四人均应将系争比特币返还皮特、王晓丽。
(图源自网络)
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网站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损失的认定标准。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若返还不能,同意按照每个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金额。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亦无不当。
二审中,皮特、王晓丽表示自愿放弃追索6466个天空币,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法官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本文所用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
编辑 | 雨 辰(实习)
插图 | 南新雅(实习)
维护 | 张子亮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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