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 构成开设罪?_虚拟资产:ELTB价格

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被作为网等黑灰产支付结算渠道越来越普遍。近日,有朋友咨询,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以开场的罪名立案侦查。

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开设罪相关刑事风险有哪些情形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01 为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开设罪名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笔者曾介绍过“跑分”的概念,网犯罪分子寻找兼职跑分人员买卖虚拟货币,再由跑分人员提现到跑分平台的钱包地址。跑分人员为上游开设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跑分”行为,会涉及到开设罪的共犯。

香港证监会:观察到某些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使用不当的经营手法:8月7日消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文称,观察到某些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使用不当的经营手法,包括讹称已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不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香港营运的既有公司。证监会警告称,某些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正误导公众,讹称已向本会提交牌照申请。而其他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曾公开宣布有意向证监会申领牌照。公众目前可接触的大部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不受规管。[2023/8/7 21:29:24]

同理,若交易所本身明知合作的平台方为网站,仍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客观上使得交易所成为了网站的支付结算渠道,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交易所涉嫌构成其上游网平台的共同犯罪。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竞争激励,一些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商务或者销售人员,为了多拉业绩可能会放低对客户的合作标准,从而给自家公司埋雷。

大连市将支持企业申请区块链技术等概念的经营范围: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其中包括,改变经营范围的填报登记方式,解决申请人经营范围申请填报难、各地登记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支持企业申请网络营销、直播带货、新能源、新材料、区块链技术、数字经济等概念的经营范围。(大连晚报)[2020/9/16]

02 交易所开展永续合约业务

本文重点介绍的是另外一种情形: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

动态 | SEC指控EtherDelta创始人经营未注册交易所:据coindesk消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EtherDelta创始人经营未注册的交易所。这是该机构首次针对一个作为未注册证券交易所运营的交易所的执法结果。 EtherDelta是ERC20令牌二级市场交易的在线平台。SEC称,在超过18个月期间,该平台“执行了超过360万份订单,包括在联邦证券法下为证券的代币”。几乎所有通过EtherDelta平台发出的订单都是在SEC 2017年的DAO报告之后交易的,该报告曾警告称SEC将某些ICO视为证券。EtherDelta创始人Zachary Coburn不承认或否认SEC的调查结果,同意支付30万美元的赔付金以及1.3万美元的判决前利息和7.5万美元罚款。[2018/11/8]

永续合约是相对于有交割期限的交割合约(如现货合约,期货合约)而言的,永续合约不设立交割日,没有期限限制。投资者将自己的本金作为保证金,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甚至高达100倍的杠杆,来获得日后盈利的可能性。杠杆越高,投资者可能的收益或风险就更大。

日本金融厅:对Bit Station交易所经营企划部长的指控有误,并保留指控:日本金融厅在8日宣布,将对名古屋Bit Station交易所经营企划部长进行刑事指控。该职员私自将客户的虚拟货币进行转移。并在同日金融厅对该公司进行1个月的业务停止行政处分。随即金融厅发出更正通告,表示该指控有误,并保留指控。并表示现阶段还没有到进行行使指控的地步,至于今后会不会进行指控还有待考察。[2018/3/8]

交易所主要靠收取手续费获得收入,永续合约中可设定高杠杆的做法则会导致投资者面临极大的风险,而交易所可以获得更高的手续费收入。

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是否构成开设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投资者通过对虚拟货币买涨买跌,与犯罪中的押大押小来判定输赢,具有相同的性质。

根据《意见》第一条,下列情形构成“开设”行为“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不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虚拟货币作为公民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永续合约交易实质上属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与中押大押小这种纯粹靠运气所不同的是,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并非是靠投资者本身的运气决定,而是由市场决定。因此,合约交易并非“”行为,相应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此类业务也不能定为“开设”。

邵律师认为,射幸(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是、期货、合约业务的共同特征,并不能以此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罪,需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平台是否能够实现用户间的实时撮合竞价机制。若平台本身存在操纵市场行为,与用户存在利益冲突,则会增加用户的投资风险。

其次,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完善。KYC制度是否严格,是否设置交易门槛,是否有相应的风险熔断机制。若平台一味地设置高杠杆,增加用户的风险及收益,会激发更多有徒心理的投资客,扰乱市场,以及产生此后难以预估的连锁效应。

再次,是否存在雇佣水军,取他人信任,诱导用户参与交易等行为。

最后,是否有操纵后台交易数据,帮助平台获利的行为。

因此,若虚拟货币交易所存在以上4个方面的特征,才有可能涉及开设罪。

03 结 语

建议平台方设置完善合理的风控体系,做好对用户的KYC审查以及资金来源的审查,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测试,时刻关注不利的舆情和风向,做好用户的维稳工作等,以降低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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