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打架”为哪般:NFT的版权隐患与应对_NFT:FYZNFT币

一、数字藏品:不那么牢靠的权利基础

NFT一直以其唯一性作为最大卖点之一,因此常常会有各种限量版本的NFT数字藏品,而国内的NFT平台非常喜欢与各博物馆合作,铸造文物三维扫描后数字藏品。

近日,有媒体发现幻核发售预告中出现了一款法门寺博物馆名为“唐鎏金双蛾团花纹银香囊”的数字藏品,与Hi元宇宙发行的数字藏品重合,授权方均是来自法门寺博物馆。尽管藏品相同,但定价不同:幻核的定价是118元,Hi元宇宙的定价是399元。

这样的同NFT不同价,多少会让人有些“破防”。后来两个平台对了一下,发现是版权方法门寺博物馆疏忽,出现了重复授权,后两家平台将该数字藏品做下架处理,而已经销售出去的则会继续享有数字藏品的权利。

至2026年末我国数字藏品关联市场规模有望达926.3亿元:金色财经报道,10月25日,速途元宇宙研究院正式发布《激活数字经济的钥匙——2022数字藏品产业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预测至2026年末,国内数字藏品市场规模将达到24.7亿元,关联市场规模将达到926.3亿元。

《报告》指出,国内数字藏品市场逐步走向规范、用户渗透率不断提高,数字藏品市场将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但随着行业整顿,一级市场发行量复合增长率将维持在30%水平,随着国内二级市场有序准入,以及使用场景的拓展,数字藏品将呈现出更加强劲的消费推动作用。(北京商报)[2022/10/27 11:46:54]

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影响数字藏品发售的事件不只发生在国内。电影导演昆汀?塔伦蒂诺曾计划在不使用《低俗小说》相关媒体或标牌的情况下宣布与SCRTLabs合作,以数字方式复制原始手写低俗小说剧本中的七个场景,并将每个副本铸成一个“秘密NFT”,并在Opensea上将它们分别出售给以太坊出价最高的人。但电影制片方Miramax在加州的美国地区法院对塔伦蒂诺提起诉讼,称他侵犯了版权并违反了合同,并且侵犯自己对《低俗小说》的版权、商标以及合同权益。诉讼的发生也让昆汀的计划暂时中止。

华企中联携手数藏中国推出“冠军人生”系列第一期数字藏品:金色财经报道,由华企中联推出的“冠军人生”系列第一期数字藏品,将于8月14日在数藏中国数字藏品平台发行。

本系列全新数字藏品共有6款,分别为:泳冠--庞佳颖R、万生--钱震华R、万生—钱震华R、彩渡—庞佳颖SR、狂歌—钱震华SR、超越—钱震华SSR、长啸—庞佳颖SSR,以盲盒的形式发行。同时,该系列还结合了可进阶卡牌的玩法,每一种稀有度的藏品均拥有不同的赋能权益。[2022/8/14 12:23:49]

二、数字藏品:限量版数字明信片

数字藏品多以NFT的形式存在,以确保每一份藏品的唯一性。所谓NFT,即非同质化代币,主要相对于比特币这样的同质化代币。用法言法语来说,NFT资产是一种特定物,即每一“份”NFT都各不相同;而比特币这样的同质化代币每一“份”都相同,即你钱包里的0.1比特币和我钱包里的0.1比特币没有本质区别。

中国探月工程联合小度将推出嫦娥三号-月球车数字藏品:6月13日消息,中国探月工程联合小度将推出嫦娥三号·月球车数字藏品。该藏品由小度通过高精度1:1复刻月球车玉兔号生成,精准还原了玉兔号月球车的全景相机、太阳翼、机械臂、通讯天线、雷达等重要结构。据悉,4800份嫦娥三号-月球车数字藏品将于6月15日14点,在小度寻宇开售。[2022/6/13 4:22:38]

而对于数据藏品持有者来说,想要访问到自己的数字藏品,需要登录平台内自己的账号,在平台所构建的展馆中查看自己“展馆”内查看藏品。此类的数字藏品虽然在链上,但数据藏品持有者对自己数字藏品的掌控依旧薄弱。此类藏品本质上与大家登录自己的网络游戏看到背包里的装备没有太大区别,而流通性因为平台的限制甚至还不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

基于NFT的数字藏品,更像是限量版的数字明信片。明信片一直都是博物馆商店中的热门商品,而明信片的内容通常是自己馆藏文物的精美照片。而数字藏品化的文物,则是将实体明信片搬到了网上。

数字藏品国内周指数上周创新高至456.0点:金色财经报道,据同伴客数据显示,上周(2022年5月22日-5月29日)国际周指数小幅上涨3.3至39.1点,国内周指数则强势攀升188.9点至456.0点创新高,数字藏品综合价值周指数则上升77.5点至205.9点。

备注:数字藏品综合价值指数是对国际及国内当月市场热度最高的数字艺术品项目市场总销售规模的综合反映,以2021年11月份销售额的30分之7为基数,指数基值为100。该指数由同伴客数据与链境Labs联合研发。[2022/5/30 3:51:01]

与OpenSea等数字藏品平台可以使用自己的加密钱包不同,国内的若干平台似乎并不支持通过数据藏品持有者自己的加密钱包来持有数字藏品,仅能通过登录账户操作、处置自己的数字藏品。这当然是因为法律的限制,但也无疑降低了数据藏品持有者对自己藏品的掌控力。数据藏品持有者通过加密钱包可以让自己更加从容地处置数字藏品,比如将数字藏品从一个平台拿到另一平台去交易。当然,使用加密钱包也不意味着更安全,对加密钱包内的数字资产进行窃取的案件并不罕见,比如近期周杰伦的“无聊猿”被窃取就是一个典型案件,另外加密钱包跑路的新闻也不罕见。

中央美院等联合发起的数字藏品平台将于4月初上线:金色财经报道,由民政部旗下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区块链分会与数字经济发展协会共同孵化,联合中央美院、北京798艺术中心共同发起的数字藏品商城平台——智元艺术藏品平台将于4月初上线。

智元艺术藏品平台背靠中央美院,这也是艺术高校首次次深度涉足数字藏品平台型业务。这意味着数字藏品赛道又将多一位玩家。

智元艺术藏品平台将于4月初上线,上线之前开始向广大数字藏品爱好者,招募1000名智元数藏志愿者。这批用户也会获得一定特殊权益,和未来和业务的联动。(财联社)[2022/3/18 14:04:34]

三、数字藏品的版权困局

品牌方对自己藏品的重复授权,就类似于某作者与两家公司就自己同一作品签订的独家授权协议,将同一作品授权给两家出版社。比如贾平凹的《古炉》就曾经将版权同时授权给出版方人民文学出版社和网易读书,进而引发争议。

作品通过NFT化“进化”为数字藏品,涉及多项著作权项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复制权是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权确保制作方可以将版权方的作品从原生态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

对于“无聊猿”这样完全基于NFT创作的数字藏品,展览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该权利决定了购买数字藏品的数据藏品持有者能否将藏品进行展览。数据藏品持有者在获得“无聊猿”后,本质上是获得了作品的原件,而此种原件“所有权”的获取可以直接让数据藏品持有者获得作品的展览权,即可以进行展览。但展览权的初衷是线下展览,并未涵盖网络空间的展览,线上要展出数字藏品会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在网络空间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与展览权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会随着数据资产持有人的转移而转移。更加值得警惕的是,国内各家数字资产平台普遍会在协议内写明了知识产权归原作者所有,间接卡死了数字资产持有人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向公众展示自己藏品的渠道。

在《幻核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内约定:

7.2您理解并同意,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由发行方或其他权利人拥有。上述权利并不因您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而发生任何转移或共享。除另行取得拥有数字藏品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外,您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未经腾讯或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您不得为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在鲸探的《蚂蚁链数字藏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

4.1.6您理解并同意,数字藏品的版权由发行方或原作者拥有。除另行取得版权权利人书面同意外,您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除平台规则或平台功能允许外,您获得的数字藏品应仅用于自身收藏、学习、研究、欣赏和展示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唯一艺术的“权益须知”:

一、唯一艺术版权作品权益须知:著作权人同意,在交易完成后,您将获得该数字艺术品除人身权利外的其他著作权。特别提示:如您有意对该数字艺术品进行商用许可、授权等,建议您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并进行著作权转让备案登记。二、唯一艺术衍生品作品权益须知:发售方同意并承诺,在交易完成后,您即享有对该数字艺术品进行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特别提示:您对该数字艺术品的占有、使用、处分不得侵犯作者著作权,即您只能以合理的或著作权人可预见的方式展示、展览、汇编该数字资产中载有的作品,亦可向其他人转让该数字艺术品。如您需要对该数字艺术品做出复制、出租、改编、放映、广播或进行网络传播等涉及作品著作权授权的行为,您应获得著作权人的相应授权,并订立相关的协议。因为以上授权协议中的版权瑕疵,数字资产持有人实际上不能够将自己持有的数字藏品放在网上公开进行展示,只能在“私域流量”中进行展示。

四、正视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风险

数字藏品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是结构性的,足以让一个好的数字藏品项目暂停,甚至是完全终止。

当各地都在埋头向元宇宙跃进时,当前著作权法中的展览权已经显得有些与网络空间中的数字藏品格格不入,有必要在后续法律修订时关注网络空间中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原件展览的情形,适当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以适应飞奔的数字经济。

但在此之前,企业还是应当基于现行法律做好知识产权的合规工作,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开展数字藏品项目时:

在与权利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对权利是否存在瑕疵进行充分调研,确认权利人对相关作品确有完整的版权,且该版权不存在抄袭或已进行独家授权等瑕疵,尤其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情况。在授权时,尽量选择排他性的授权,避免其他平台或品牌出现相同的数字藏品。在授权时,要求权利人在一定场景下让渡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数字藏品的持有人,确保数字藏品的持有人有权在网络空间公开展示数字藏品。在用户协议或其他授权文件中,确保数字藏品的持有人就自己的数字藏品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避免数据藏品持有人因为公开展示藏品而面临侵权的风险。-

史宇航,法学博士,执业律师,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注册信息隐私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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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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