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刊文:元宇宙已来,法律准备好了吗?_区块链:DOGEMETA币

作者:万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来源:法治日报

1992年,尼尔·斯蒂芬森在他的科幻小说《雪崩》中提出了“元宇宙”概念: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拥有自己的虚拟替身。近30年过去了,随着AI技术、VR技术、AR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人们发现《雪崩》中所描述的情节不再那么虚幻。2021年,扎克伯格将Facebook更名为“Meta”,即元宇宙的前缀。2022年一开年,微软宣布以687亿美元收购动视暴雪,这被视为微软提前布局元宇宙平台发展。这些信息似乎预示着元宇宙即将到来,那么,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是否做好了应对虚拟世界的准备呢?

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法治护航区块链技术发展应用: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政府应当好区块链发展的引导员、推广员、监督员,推动区块链创新发展。他还研究了区块链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问题。此外,他特别注意到,新技术在应用初期难免不成熟、不规范,应制定专门法规,明确数据产生、使用、流转、存储等环节和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数据开放、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之间的平衡,进而促进科技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澎湃新闻)[2020/5/15]

可能有人还是觉得元宇宙太虚无缥缈,那我们就以元宇宙的初级形态与基本组合单元——虚拟人为例,作为讨论的起点。当下,一些网络电视台或网络平台已经开始使用虚拟主播播报节目或者进行直播带货,还有电视台使用虚拟人进行表演,引发各方关注。

韩国会法治司法委员会通过特殊金融法:韩国国会法治司法委员会通过了特殊金融法。若国会通过,该法律就将正式生效。特殊金融法内容包含加密交易所牌照制度,以及银行支持加密交易所账号实名登记。(CoinNess Korea)[2020/3/4]

讨论虚拟人引发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讨论的就是虚拟人的法律地位,这是讨论所有相关法律问题的起点与核心。尽管沙特阿拉伯曾赋予机器人“索菲娅”以公民身份,万科集团也授予“崔筱盼”以优秀新人奖,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更多只是一种宣传手段。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虚拟人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其自然不享有法律赋予自然人的相关权利。例如虚拟人也会有某种外在的形象,但其并不享有肖像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自然人才享有肖像权。当然,我们说虚拟人不享有相关权利,指的是其不能作为主体享有权利,并不意味着其不能作为权利的客体。

声音 | 同济区块链研究院院长马小峰:“区块链+法治”将助力全面依法治理、提升四大职能效率:11月16日,司法部在南京召开的“数字法治 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应用推进会“区块链+法治”论坛。苏州同济区块链研究院院长马小峰在发言中说,“区块链+法治”将助力全面依法治理、提升四大职能效率。他认为,可将区块链与刑事执行监督结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予以记录,对合法性进行监督。还可以基于区块链实现分布式共享社区矫正数据,例如请销假、实地走访调查、社区服务登记、常规性监管记录、调查评估记录等数据。[2019/11/17]

从现行法律看,虚拟人可以成为多种权利客体。如果虚拟人的形象是通过计算机创作出来的,而该形象又具有独创性,那么其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虚拟人通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许多国家可以成为商品化权或者公开权的客体。尽管商品化权在我国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这一概念本身,并未否认相关利益的存在。真正在法律层面存在争议的是通过电子合成的方式,比如由虚拟人“洛天依”演唱的歌曲,可否构成录音制品。在法律上作出不同认定,直接关系到他人使用“洛天依”演唱的歌曲进行复制、传播,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而虚拟人发出的声音是在没有事先录制的情况下,直接由计算机制作出来,这是否构成录音制品,存在一定争议。为了避免法律上存在的分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录音制品”的定义中特别增加了“声音表现物”这一用语。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类似规定,因此,相关法律争议在我国法律语境下依然存在。

以上是结合虚拟人的特点,从一些具体问题展开的讨论。从更为一般的层面考虑,虚拟人的出现让我们进一步反思技术创新与法律制度变革之间的关系。几乎每一次重大技术创新都会对法律带来挑战,对此,一般的观点是:现有法律过时了,不能应对新技术的发展,应当针对新技术的特点立即修订法律或者制定专门法律。不过,也有另一种声音:法律应该独立于任何特定的技术,不应当因特定的技术发展而改变,以确保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跨越不同的技术,法律规范仍能保持一致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在讨论“元宇宙已来,法律准备好了吗”这一问题之前,倒不如先问法律人准备好了吗?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学研究者、立法者、司法者是否已经超越具体法律问题,超越部门法,对于法律的功能、目的等基本问题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果对于这些基本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我们可能将不停地被新技术牵着鼻子走,提出的应对方案也是药不对症;即使侥幸能够解决一些问题,恐怕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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