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数字货币管理顾问合同无效案_比特币:比特币行情软件下载ios

名称:刘某某诉盛某某合同纠纷案案号:京03民终14106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盛某某裁判时间:2021年11月15日

一、背景

近期,《人民法院报》报道了“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无效案”,争议双方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2021年12月15日,法院判决相关服务合同无效,并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

无独有偶,北京三中院在今年11月也判决了一件数字货币合同无效案。

FTX现任CEO:FTX是一个“老式的挪用公款”案例:金色财经报道,FTX现任首席执行官John Ray周二在听证会中表示,FTX的案件“一点也不复杂”,他说:“这确实是老式的挪用公款案例,这只是从客户那里拿钱,并将其用于自己的目的。” Ray在2000年代初期因监督安然公司的清算而出名。

此前消息,FTX创始人SBF被控电汇欺诈和共谋滥用客户资金等八项刑事指控。[2022/12/14 21:42:51]

二、案件事实

2018年10月,刘某某与盛某某签订《资产管理顾问协议》,甲方出于数字货币增值管理等需要,委托乙方担任其资产管理顾问,负责甲方数字货币量化交易的操作与服务。

广东高院发布虚拟货币典型案例:不法投融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金色财经报道,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其中,韦某等与章某等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入选。

该案中,XIN币为一种加密虚拟“货币”。2019年7月,韦某等组成A团队、姜某等组成B团队、章某等组成C团队,共同投资XIN币获取收益,其中韦某等四人投入的XIN币是向散户募集所得,委托、募集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外。2020年3月章某将C团队保管的私钥删除,导致三团队投资的XIN币无法取出。韦某等诉请章某等赔偿XIN币丢失的经济损失1190万元。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XIN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合法性,投资者通过境外募集获取XIN币并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交易行为,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驳回韦某等全部诉讼请求。(人民资讯)[2022/2/22 10:08:17]

盛某某主张其在2018年11月15日比特币亏损时发出了止损指令,但因BitMEX网站发生“宕机”,无法下单卖出,造成刘某某比特币的损失,故诉至法院。

动态 | 发布十大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含虚拟货币变现服务案:据人民报,2018互联网安全与治理论坛18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论坛发布了10个机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广东深圳机关破获尹某等人开设案在列。该案中,广东深圳机关摧毁了某类游戏APP平台中专门为“客”提供虚拟货币变现服务、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变相实施网络的团伙。[2018/9/19]

三、法律适用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将涉案《资产管理顾问协议》的效力问题列为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上述规章从维护金融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角度出发,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非法定货币性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上述规章内容涉及金融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上述规章的行为应依法确认为无效。本案中,刘某某出于数字货币增值管理等需要,与盛某某签订《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委托盛某某利用海外服务器为其提供数字货币量化交易服务,实质上是为了规避国内的金融监管而进行比特币的交易、流通和炒作。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章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涉案《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本案中,北京三中院主要依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规定,认为合同会损害公共利益。《民法典》中对原有合同无效条款进行了更新,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进行裁判,得出相同的结论。

四、案例启示

两起案件中,法院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导致比特币相关交易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提升。除了这两起案件,此前深圳仲裁委在一起仲裁案件中曾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认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这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可”。

但是,深圳仲裁委的裁决后续被深圳中院撤销。深圳中院认为: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某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案件的一个可能的影响是,律师在拟定与数字货币相关合同时,会尽可能选取对数字货币态度更加友好的境外法律作为适用法律,并选取香港、新加坡等地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但即使选取境外机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但仍然会面临境外仲裁结果因为违反我国公共政策而不予执行的可能。

除此以外,在相关争议发生后,律师们可能会更青睐于通过侵权之诉而非违约之诉,以争取绕开合同无效的风险。侵权之诉可能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在李某、布兰登?斯密特诉闫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法院就认为“比特币作为虚拟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因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受到侵害应当予以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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