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媒体爆料,某区块链安全公司高管高某做空比特币亏损三个亿,而这三个亿的资金来源,是多地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中查获的数字资产,是交由某区块链安全公司保管或者变现的数字资产。
如果上述爆料属实,将的资产进行合约操作爆仓一事,有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根据爆料来看,上述事件中的数字资产是在侦查非法集资案件中查获的数字资产,由交由区块链安全公司进行保管,那么这些资产的法律属性如何呢?
根据《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Bgd Labs联合创始人:如果USDC反对任何去中心化协议,那么作为企业基本上已经死了:金色财经报道,bgd Labs联合创始人thΞ3d.lens在社交媒体上称,如果USDC再采取行动反对任何去中心化协议,那么作为一家企业基本上已经死了。[2022/8/13 12:23:20]
因此,关于此次事件中的数字资产依法属于上述《规定》中界定的“涉案财物”,受上述《规定》的规范和管理。
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该次事件中,高某的做法肯定违反前述规定。
从案件的阶段上来看:如果案件处于侦查阶段的,该部分数字资产属于涉案财物,且尚处于定性不明确的状态。这是因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尚未经过法院庭审确定罪名,相应的资产也需要待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定性及相应处置。也就是说,刑事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与定罪量刑问题同属法院刑事审判的裁判对象。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应对刑事涉案财物问题作出明确的裁判结论。
三箭资本CEO:如果DeFi出现在外汇市场电子化时期 自营商银行将会破产:三箭资本(Three Arrows Capital)首席执行官Su Zhu发推称,如果DeFi出现在外汇市场电子化的时期,我可以告诉你,自营商银行将会破产,而5万亿美元/天的市场将是peer-to-peer(点对点)和peer-to-pool(点对池)的。现在缺少的主要元素是隐私和可扩展性,然后我们就赢了。在向传统金融人士展示初始DeFi产品时,他们惊讶于几个关键的差异:
1.快速升级功能;
2.无许可访问;
3.由用户控制;
4.零文书工作或实体开销;
5.低主观性。[2020/11/22 21:40:42]
从案件性质来看:一方面,按照目前普遍的做法,法院一般会对判以“组织、领导活动罪”案件的涉案财物采取没收、上缴国库的处理方式。按照这种处理方式,这些资产一般在结案时是要收缴国库的,依法属于国家财产。
Filecoin开发人员:大矿工测试竞赛中 如果伪造地址将无法获得奖励:7月22日,在北京时间9:00开始的Filecoin矿工社区电话会议上,Filecoin开发人员表示,在Space Race中,中国社区的矿工需要VPN才能参与竞赛,并且需要验证矿工所在地区。如果矿工伪造其所在地区地址,将无法获得奖励。[2020/7/22]
另一方面,如果非法集资案件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罪的,按照目前普遍的做法,法院一般会判决这部分财产清退给被害人。这种情况下,这些资产最终归投资人所有。
那么是不是在这些数字资产涉及的案件有定性之前无法对高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也就是说,区块链安全公司目前受委托管理的数字资产,即便这些财产属于私人财产,也被刑法拟制为“公共财产”。
声音 | ETC Labs技术协调员:如果从ETC中去除“Ethereum”,很多顶尖加密货币将“失败”:Ethereum Classic Labs的Stevan Lohja发推称:如果我们将Ethereum从品牌中移除,那么许多市值排名靠前的加密货币将“失败(rekt)”。我知道我们是原创的以太坊项目,但也许聊一聊也不错。[2019/8/12]
我们注意到,有些文章在讨论此问题时陷入了一个误区,即着重论述涉案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而判断涉案罪名。虽逻辑严谨,殊不知落入了民法思维的误区。
事实上,就取得型财产类犯罪而言,刑法与民法的底层逻辑是不同的。民法强调对所有权和占有的保护,而刑法只强调对财物的占有法益,基本不考虑财物所有权的问题。比如,甲抢来的财物被乙所偷,民法否认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甲并不享有财物的所有权。但是,刑法仍然会保护甲的占有法益,认为乙构成盗窃罪,因为乙非法转移了财物的占有。
声音 | 谢平:如果10亿人使用Libra 将会是区块链的大普及:据新浪财经消息,7月9日,在“中国外汇管理改革与发展”研讨会上,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会副主席、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谢平在演讲中表示,如果10亿人应用Calibra钱包,其流量入口就是区块链技术的大普及。此外,其对中国如果应对Libra提出建议:
1、中国应该积极参加IMF/BIS等国际组织关于数字货币监管的活动,争取在其中发挥作用。
2、可以考虑准许中国企业参与Libra协会。
3、中国可以结合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的成果CBDC,鼓励企业参与数字货币科研和应用,逐步构建数字货币生态。
4、对于有Facebook账户和外币信用卡的中国居民而言,禁止他们用Libra在技术几乎不可能。应该明确,Libra不是ICO、ITO或其他虚拟货币。
5、目前可先禁止人民币与Libra的兑换(买卖),等待美国或G7对Libra的具体监管规则。可以先作为反的禁止条款。
6、因为Libra是稳定币,价格波动小,本身不增值,而且发行量可不断增加;所以利用Libra作非法集资标的可能性不大。
7、Libra的使用将大大推动上亿人开设区块链应用APP或账户。我们要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运用区块链技术。[2019/7/10]
换句话说,财物的所有权归属是无关紧要的。刑法仅考虑财产在观念上的占有人,保护其占有关系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因此,讨论涉案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并无必要,更何况《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已经作出了拟制的规定。机关委托区块链安全公司管理涉案数字资产,仍然是作为上位者的机关在管理和占有在押财物,依法应认定为公共财物。
基于前述结论,高某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如下:
1.挪用资金罪
根据一些自媒体的爆料,高某的一部分行为是挪用了公司接受委托保管的数字资产实施了炒币活动,那么其行为本质是挪用了“公共财产”,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挪用行为,依法应构成挪用类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高某的身份只是区块链安全公司的高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高某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按照3亿的金额及高某很难退还这部分财产,他很有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结论,如果案涉行为发生在今年3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贪污罪
如果高某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情形,比如挪用后采取平账、虚假做账、销毁账目等措施,使得挪用的数字资产难以在账目上有体现,且不归还的,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此外,在该条第三款同时提及,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如果说高某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公司其他人员参与、共谋上述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
在量刑上,如果按照3亿的金额及高某很难退还这部分财产,依据刑法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按照笔者前述的分析,如果这部分数字资产所属的案件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罪进行定罪,那么这部分数字资产依法需要予以清退给投资人。现在的情况是高某大概率无法退还这部分数字资产,那么投资人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呢?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款“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前述定罪量刑,那么投资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以机关为被申请人提起国家赔偿,要求机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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