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 最高院发布征求意见稿,涉及区块链证据采信规则_区块链:BITCNY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针对区块链证据,从四个方面作出规范,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区块链证据的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以及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作为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证据的创新结合,区块链证据的本质仍是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记账技术,这一天然存证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展现为对证据的真实性、统一性进行担保的司法属性,弥补了传统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等问题,因而逐渐出现替代其他电子证据的明显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以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固定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及真实性审查标准,随后全国多家法院建设司法区块链平台,区块链证据的适用愈加广泛。

美国SEC主席:即使是在去中心化的平台上,以证券定价的加密货币也必须遵守证券法规:7月21日消息,美国证券交易所委员会(SEC)主席根斯勒表示,即使是在去中心化的平台上,以证券定价的加密货币也必须遵守证券法规。(金十)[2021/7/21 1:07:44]

但是深入透析司法审理现状,实践中区块链证据的独立价值、技术审查标准、证明对象等均处于认定迷局之中,难以形成真实性认定的“逻辑闭环”。

撇开技术层面的问题不谈,区块链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审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困境:

第三方存证平台主体资格存疑。司法裁判中针对第三方存证平台运营主体的资质认定存在“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不同法院对存证平台资质审查的标准又各有不同。

链下生成的数据可靠性存疑。现有技术仅能保证链上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能排除原始电子证据在上链前已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当事人实现生成多版本电子证据,在争议发生时选择上传有利于自己的版本作为证据校验。

分析 | 积极的加密法规可以重振印度经济,为该国创造数十亿美元额外收入:分析文章指出,印度央行2018年第一季度生效的加密禁令使该国的加密行业陷入瘫痪状态。积极的加密法规可以重振陷入困境的印度经济,如果印度加密合法化,据对该国加密公司,交易所和个人产生的直接收入的粗略估计,加密技术可以带来价值数十亿美元的额外收入。仅有的仍在运行的加密交易所之一WazirX的首席执行官Nischal Shetty近日从经济学角度列举了实施积极的加密监管措施的好处,除了向印度初创企业提供新的风险资本投资,加密技术的发展还可以促进就业,为印度3亿没有银行账户的人提供银行服务,ICO更可以成为印度初创企业的一种新的全球融资机制。他表示,“我们是一个以科技为中心的国家,科技带来了大量的外汇,也是印度最大的就业创造者之一。加密技术是下一个技术前沿,如果印度禁止加密资产流通,印度将无法产生任何相关人才,不仅就业机会减少同时也将失去外国资本的投资。”(Ambcrypto)[2019/9/9]

本次最高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上述问题作出了一定回应。

动态 | 立陶宛计划采用的加密法规将比欧盟第五项反指令更严格:据Bitcoin消息,立陶宛财政部金融市场政策司司长Sigitas Mitkus强调,通过对金融业务实施某些限制,立陶宛当局拟定的法律修正案比欧盟第五项反指令更为严格。立陶宛很可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施FATF建议的国家,不仅将这些要求应用于将加密货币与传统货币交易,也将这些要求应用于加密货币之间的交易。[2019/4/14]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条是对区块链证据效力认定的原则性规定,经过“区块链技术存证+技术核验”,法院可推定该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真实性仅指链上真实性,并不包括上链前的真实性认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上链前的证据被篡改以否定对方证据的链下真实性,“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但书为之提供了法律依据。

声音 | 朱玮:加密货币投资的法规及整个生态都还在发展中:据科技日报3月19日报道,虽然当前加密货币处于下跌趋势之后,但是据《金融时报》之前报道,美国某投行超过四分之一的富裕客户仍希望投资加密货币。

区块链开发者、行业观察家朱玮认为,加密货币发展的初期投资者,大多数都是科技从业者,很多人在加密货币的浪潮中获益,这一群人依然是当前加密货币投资的主力。他还表示,当前投资加密货币多数是个人行为。加密货币的公私钥保管、众多加密货币白皮书的研读、加密货币交易所技术风险、法规的不确定性,都阻碍着人们对加密货币的投资。总之投资的法规、模式,乃至整个生态,都还在发展中,并未成熟。个人投资加密货币仍要谨慎行事。[2019/3/19]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动态 | 墨西哥央行发布加密法规 不允许金融公司提供加密货币:据bitcoin.com消息,墨西哥央行(Banxico)上周五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份通知,详细介绍了加密相关的金融科技机构监管规定。墨西哥当地加密货币交易所Volabit的首席执行官透露,央行基本上不会授权任何受监管的金融公司提供加密货币。[2019/3/13]

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本条的规范对象是存证机构,其性质类似于司法鉴定机构。从存证平台的资质要求、中立性、系统标准和存证规范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区块链证据的存证可靠性提供指导。当事人同样可以在选择第三方存证机构时参考本条规定,规避因存证不规范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条强调了对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回应了学界对区块链证据链下真实性的质疑。面对存疑的上链数据,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作出合理说明,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存证证据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上链证据的真实性。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链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第三方公证等,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审查数据真实性。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本条规定了区块链证据的鉴定补强。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技术提出意见时,可以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或调取其他相关证据核对。电子证据仍是诉讼活动中的新兴事物,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普遍持怀疑态度,区块链证据作为传统电子证据的进一步创新,也难以摆脱此种困境。

此外,现有证明规则也难以有效适应区块链技术,缺乏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全面考量和行之有效的采信标尺。本条规定在证据规则中设置了专业鉴定机构、人员的介入空间,不盲目依赖区块链技术,是迎合司法需求之举。证据技术的升级只是法院发现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最终还要落实到对案件本身的审慎裁判。

目前为止,区块链证据仍处于多地法院试点开发、尝试探索的阶段,当事人若想收集和提交区块链证据,还需要提前了解和咨询诉讼管辖法院的审查规则和提交要求,做出相应准备。针对本次征求意见稿,联盟顾问Alan提醒当事人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注意

确保区块链证据的双重真实性。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全周期须依照技术规范完成,并进行全程记录与备案,以应对法庭审查。同时妥善保存源数据以及相关附属数据信息、关联痕迹数据,供法庭审核比验。

优先选择官方发布的存证平台或经官方认可的第三方存证机构。前者如互联网法院、公证处所组建的区块链司法存证系统,后者可寻找第三方机构与地方法院或公证处合作开发的存证平台,以法院、公证处的司法公信力为背书,提高区块链证据的司法采信率。

作好其他类型证据的准备和相应诉讼应对策略,避免区块链证据得不到法庭采信的风险,减轻举证不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References

?段莉琼,吴博雅.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困境与规则重构.法律适用,2020(19):149-163.

?川01民终1050号、川13民初40号、豫05民初29号、闽01民初437号等裁判对于“易保全”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认可不一。

浙0192民初81号、京0001民初4624号、川01民终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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