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在我国一直处于一个非常矛盾的地位。一方面,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非常严厉,这在世界上都是出了名的。但另一方面,我国又是加密货币行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参与者,在比特币挖矿及交易活动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2018年末的一份数据显示,大约60%的比特币现金全球哈希率来自中国。
即便如此,我国严厉的监管制度还是让数字货币行业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尤其是2017年加密货币禁令的颁发使得数字货币在我国一度沉寂。
但在最近,受Facebook推出加密货币Libra项目的影响,我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似乎发生了变化。本月早些时候,央行行长王欣在接受《南华早报》采访时表示,作为对Libra的回应,央行正在开发自己的数字货币。
正元数据:正积极参与杭州亚运会数字人民币和元宇宙数字人的创新应用场景构造:3月27日,正元数据在回答提问时表示,公司参与了杭州亚运会部分场馆的信息化建设及服务保障工作,正积极参与杭州亚运会数字人民币和元宇宙数字人的创新应用场景构造。公司在物联网、数字孪生、人脸识别、数字身份、数字人民币应用、元宇宙数字人等技术应用研发方面已做了一定的技术储备和研究,我们研发的各项技术基础通过系统集成和二次开发,可应用到数字教育元宇宙的初级应用,而且可以把原来实体数字校园与元宇宙数字校园平滑衔接。(新浪财经)[2022/3/28 14:21:23]
"如果Libra被广泛应用于支付,尤其是跨境支付,那它是否会像货币一样发挥作用,从而对我国的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货币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动态 | 杭州互联网法院等宣布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为依托构建长三角司法链:据浙江之声微博,今天下午,杭州互联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蚂蚁区块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长三角司法链合作意向书》,宣布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为依托构建长三角司法链,打造“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的司法级别信任机制,共促长三角区域司法一体化发展。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链已经汇集了3.9亿条的海量电子数据,相关案件调撤率达到96%以上,在知识产权保护、金融风险防范、农产品溯源、信用体系构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5/22]
王欣随后强调,央行之所以决定创建自己的数字货币,主要是因为Libra一旦发行,那美元所扮演的角色就很难明确:
动态 | 杭州望江新城北侧产业区块将引入区块链等技术:据浙江在线报道,3月28日,杭州上城区举行了城市建设新闻发布会,现场首次对外发布了望江新城未来三年的城市建设规划。未来三年,望江新城将以城市年轮带为主轴,形成南、中、北三个产业区块。其中,南侧以文化产业为主,中部主要是年轮商业街、国际社区以及智能企业加速器,北侧则是金融信息港和新金融聚集区,这里将引入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前沿技术。[2019/3/30]
"如果这一数字货币与美元密切相关,就极有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我国主权货币与以美元为中心的数字货币并存。但从本质上讲,只有一个老板,那就是美元和美国。这样的话,将会给我国带来一系列的经济、金融甚至是问题。"
杭州萧山区副区长:希望应用区块链技术推动萧山区实体经济更好发展:近日“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峰会暨第二届中国区块链开发大赛成果发布会”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魏大庆副区长在会上表示,萧山是浙江大湾区的核心区,是杭州拥江发展的主阵地。希望萧山能够抓住工业互联网发展的契机,把区块链的技术更多的应用在智能制造、自动驾驶、分布式能源等研发和应用上,来推动萧山的实体经济更好的发展。[2018/6/17]
基于对这些因素的考量,我国国务院批准央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研发央行数字货币。我国政府的这一举措,标志着数字货币在我国的发展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尽管目前Libra项目的发展还面临着来自各国监管部门的打压、社会各界的质疑等重重阻力,但近日,Facebook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在公司的电话会议中表示,未来不管需要多长时间,公司都会尽一切努力去消除监管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对Libra的担忧,然后找出Libra项目发展的最好路径。由此可以看出,Facebook对发展Libra项目是抱了势在必行的决心的。
不过话说回来,即使Libra项目最终在各方的压力下流产,但我国未来在数字货币方面的大体政策也不大可能再会出现重大变化。因为就目前现状来看,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发展主权数字货币的重要性,在我国,主权数字货币已经渐行渐近。
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认定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虽然在之后的庭审中,法院认定原告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但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可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
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此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
关于比特币虚拟财产的属性,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
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是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一定意义上属于劳动成果,它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
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所以,综合以上因素考虑,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它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给予肯定。
尽管一些专家认为,目前的监管形势对本地数字货币持有者来说并非完美。即使近期政府的种种举措对我国数字货币行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在大家对境内交易所交易产生安全感之前,数字货币市场是不会因为政府的这些举措而产生大的波动的。
虽然如此,但我们还是相信,随着Libra项目的推进以及区块链技术的不断落地应用,未来,我国政府可能不会再对数字货币做出强硬、悲观的评论。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