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投资等民事纠纷 接下来全国法院大概会这样判_比特币:虚拟币

前言

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了《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针对币圈的民事纠纷,做了一个系统的回应。我看全网很多律师也第一时间做出了解读,但是前段时间刘律师一直在外地办案,又不想草草回应网友,本着“人人皆能读懂”的原则,刘律师将在下文中给大家分析《会议纪要》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Part1.?《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会影响接下来的审判工作吗?

关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会影响接下来的审判工作吗?这一问题是大家问的最多,也是最为重要的。要回答这一问题,就要从《会议纪要》的出台背景说起。在2023年1月10日,最高法组织了一场“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在该会议中专门提到了涉及“虚拟货币、挖矿、委托投资”纠纷的法律问题。

于是,会上征求了来自全国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审理意见,并且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研讨,最终法院内部形成了《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意见稿的第三章第83至第88条进行了体现。该文件相当于是最高法组织的全国法院系统,针对币圈投资等民事纠纷的问题,广泛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最终达成的意见。所以,肯定对今后的全国各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都会带来非常大的影响。

Bitget金牌分析师“币圈最美”:尽量以投资稳定头部币种为主:金色财经报道,在1月20日举办的《金色百家谈 | 加密货币市场大洗牌 市值前10币种价值分析》的直播节目中,Bitget金牌分析师“币圈最美”表示,排名Top10的主流币排名不变是不可能的,一个好项目的落地,无数双投资者的目光会聚集,大家会根据该币种未来的应用性和潜在价值去投入并期待它未来带来潜在的回报。好的项目也会发展得更快,同时也会有新的竞争对手、新的热点出现。主流币种轮番换交椅,也说明了整个币圈内的投资者未来更青睐于选择核心技术、社区开发的活跃度、矿工参与等因素更好的一个币种。

对投资者来讲,选择正确的主流币种去投资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觉得ETH的潜在投资价值巨大。反之,主流币种如EOS这些老币种确实存在太多的套牢盘,市场内对EOS的信心也日益削弱,不过不排除主力资金会出手干预。所以我们还是需要保持一个相对客观的态度去看待主流币的大洗牌,尽量投资稳健的币种。灰度的持仓和看法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我的建议是等待一个好的买入机会买入BTC、LTC和ETH,并长期持有。 好的项目必然会吸引到资金进场和场内资金的流入,但是否能构成长期价值非常难以判定,希望大家尽量以投资稳定头部币种为主,别的币种若存在很好的信用背书也可以投资。[2021/1/20 16:35:55]

Part2.?承认了人民银行的文件会影响币圈民事纠纷的法律效力,并主要以“94公告”作为分水岭。

币圈的老朋友都知道,币圈有三大文件:13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7年的《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1年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炒作风险的通知。这三个文件,分别表达的重点是“比特币不是货币,应该是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ICO是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以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禁止,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币信钱包CEO星空:当下的USDT已经不在局限于币圈:4月2日,币信钱包CEO星空对“USDT频频增发,是市场需求还是泰达阴谋?”这一主题进行分享。星空表示:很多人以为USDT增发就是为了去抄底比特币,每次USDT一增发,就有人觉得比特币要拉盘。但我并不这么认为,在我看来之所以USDT增发是因为第一,USDT保证金合约产品增多;第二,我觉得USDT走到今天,已经不再局限于币圈了,比如一些国际贸易开始使用USDT进行交割。[2020/4/2]

然而不得不说的是:这三个文件并没有清晰回应,币圈的哪些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认定民事行为无效之后虚拟币还能不能退回?如果不能退回,法院能不能给虚拟币定价折现?不还虚拟币的,能不能上“征信黑名单”?对于这些问题,三个文件都没有回应,再加上三个文件效力层级也不够,就导致了全国不同法院对文件的理解也不一样,过去几年的判法也五花八门。此次《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出台,等于是进一步的“打补丁,修Bug”,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从多因素考虑,研究不同时期国家的金融监管、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这一做法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符合当下Web3大潮风潮涌动、虚拟货币共识在全球范围增强的流行趋势。

Part3.?以17年“94公告”为分水岭,对币圈的哪些事儿,哪些时间的事儿有影响?

金色相对论 | 链播联合创始人柏晓俊:STO红利与99.9%的币圈项目无关:本期金色相对论中,美国纽约州与中国律师,链播北美联合创始人柏晓俊表示,“STO红利与99.9%的币圈项目无关。”首先,所谓的全球流动性是一个美丽的梦,在一级市场流动性的显著增长并不容易因为涉及到东道国法律的遵循,而二级市场又要遵循传统股票交易市场规则;第二,投资者不再是“韭菜”,市场将属于占有更多资源和资金的参与者,传统金融旧势力也将阻碍新兴融资方式的发展;第三,STO促进了“脱虚向实”的实体资产配置,同时也更需要后续的海外合规运营与维护费用,对项目国际化运营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第四,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风险。如果项目的发起人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与律师团队,在美国发行STO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一些在中国常见的市场营销手段,如夸大公司的融资金额都可能构成美国证券法项下的欺诈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一个近期的案例就是特斯拉的CEO艾伦马斯克在推特上发表说计划将特斯拉私有化而被SEC起诉误导投资者(Misleading? Investors),进而和解并赔偿2000万美元以及卸任公司的董事长一职。[2018/11/8]

假设你自己在交易所注册了账号,交易所上也有虚拟币,或者你直接把人民币、虚拟币给别人,让人给你进行投资,无论是“币币交易、ICO打新、合约或者量化”等等,如果这个委托投资的事项发生在2017年9月4号之前的,那么该委托投资行为是有效的,法院将会予以支持。如果法院支持合同的效力,那么就看委托人跟受托人之间有没有违约行为,如果违约了,违约责任是什么?

点融网创始人郭宇航:杭州有比较强的科研能力,不少浙江企业开始进入币圈:金融科技投资人、点融网创始人郭宇航4月2日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目前北京交易所最集中,几大交易所都在北京;上海则以底层公链的企业为主,还有一些实际接近落地应用的项目,比如说在海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公链企业都在上海;而深圳则是区块链相关硬件为特色,以专业矿机设备为代表。杭州有比较强的科研能力,以浙大为依托,研究底层技术与应用,也有不少浙江企业开始进入币圈。[2018/4/4]

如果这个委托投资的事项发生在2017年9月4号之后,那么这个委托投资行为是无效的,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这个委托投资行为无效是什么情况呢?到底是法院将一切诉请拦在大门之外,不给立案了?还是可以立案,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一概不支持?亦或是说合同虽然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合同无效的三种责任:第一,归还财产;第二,赔偿损失;第三,追缴财产。从目前的司法实务来看,第三种的情况还是比较大的。这也是对投资人的重大利好!

Part4.?偶发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少量的虚拟货币作为买卖、劳动关系的支付,合同有效。

《会议纪要》明确,偶发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少量的虚拟货币作为买卖、劳动关系的支付,合同有效!法院可以保护。

币圈大V火星人Ryan柯里昂微博清空:据了解,币圈大V火星人Ryan柯里昂微博全部清空,然而该大V并未澄清微博全部删除的原因,有网友称,火星人或许遭到投资者的威胁报复。[2018/1/11]

刘律师认为,这一点还是相当创新的!打个比方,我去二手车市场购入一辆二手车,付给老板一个比特币,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且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老板把车给我了,我没有给比特币,老板就可以告我。

如果二手车老板赢了官司,但是我没有比特币还给他,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如果我买不到比特币,就可以按照当时卖车时候的这个二手车的正常市场价值,要求我来付这个钱,比如将二手车折价20万偿还。如果不还,就可以把我当做老赖,列入征信黑名单了。

Part5.?频繁发生的虚拟币与生活中商品间的交易或虚拟币与人民币兑换,无效且法院不保护。

这个规定,对从事OTC业务的币圈人士影响相当大。假设我把钱打给你了,你不给币;或者说,你把币给我了,我不给钱,法院都是不保护的。所以说:今后的场外交易中,诚信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否则,即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告到法院,说交易虚拟币,对方卷钱或者卷币跑路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Part6.?处理挖矿纠纷,以2021年9月3日为界。

2021年9月3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出台。在该文件出台前发生的事情,比如: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这个合同是有效的,法院是支持的;如果这时候被告主张:“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有效且胜诉了,比如判被告返还矿机,但因为政策原则,没法再购买矿机了。这时候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是支持的。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所以说,针对挖矿的纠纷,《会议纪要》也给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但,如果是2021年9月3日之后,买卖、租赁或者托管矿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Part7.?交易所“跑路、盗币、插针、拔网线”,平台用户可以告,但是以94公告为准,意义不大。

用户跟交易所之间的纠纷无非是“跑路、盗币、插针、拔网线”,现在《会议纪要》是这么说的:“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这似乎给了用户一点维权的希望,但是,这些年这些交易所基本跑路完了,交易所负责人要么在中国监狱里,要么在海外不回来,想告他们其实是蛮困难的。即使可以告,很多交易所的公司主体都不是境内企业,基本都是外国公司,国际诉讼耗时耗力。

另外,最为关键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现在都2023年了,你去主张你6年前的事情,还能有戏吗?所以说,全国法院以2017年9月4日作为分水岭,讨论用户针对交易所纠纷的维权问题,实操性太弱了。

Part8.?以后,拒不返还判决书要求返还的虚拟货币,有可能被保全财产,并让你上“黑名单”!

在刘律师看来,《会议纪要》最为重磅的,就是这一条:“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这意味着:以后打赢了虚拟货币的官司,看到判决书上写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多少日内向原告返还多少个虚拟货币”,如果被告想着赢了官司你也把我没办法的心态,就不行了,因为我可以申请法院保全你名下的财产,冻结你银行卡,把你拉到征信黑名单、坐不了高铁和飞机。

值得一提的是:刘律师团队曾成功办理“924”通知后,第一起支持返还以太币的判例。我们团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胜诉判决,但是一直卡在执行问题上,此次文件的出台,大概率可以帮助到执行难的问题。

Part9.?关于投资虚拟币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

如果ICO案件,投资者发现币归零了,或者没上交易所,或者破发了,民事法院在审这类案件,应当把发币的人涉及犯罪的情况,移送给侦查机关进行打击。如果刑事立案了,则民事纠纷的审理中止。等刑事处理完了,再审民事案件,这在法律上叫做“先刑后民”。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ICO发币的案件产生的纠纷,法院就都不管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写在最后

随着Web3大会近期顺利在香港落下帷幕,全球各地争夺加密货币中心城市地位的野心尽显,境外多个国家与地区都致力于出台更加开放包容的政策,欢迎虚拟货币业务落地本土,也有众多内地Web3人士正在考虑将业务转移至境外以做到合规经营。与此相反的是,内地对虚拟货币一直持有谨慎态度且政策趋严。

在此情况下《会议纪要》的出台,对于内地涉虚拟货币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性意义。此后,虚拟货币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判定标准将更加规范,也将能够更好地保障涉虚拟货币合法利益。刘律师认为,这对于内地的虚拟资产从业者无疑是一项利好消息,也释放出未来内地虚拟货币政策多样化的友好信号。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水星链

[0:15ms0-0:99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