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的可保护性分析:比特币财产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_比特币:40亿比特币能提现吗

虚拟货币交易中,虚拟货币的法律可保护性以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本质影响着合同效力的认定,进而决定着交易行为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对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不同理解,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确存在被认定为不合法物的风险,进而导致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一切交易活动都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近两年来,这种一刀切的认定思路得到改观,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私人间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依然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也逐渐得到肯定。

认定思路二: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私人间订立的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职能并不影响财产属性的认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动态 | 陕西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破获一起虚拟货币案:12月12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罪对一起跨境电信案的邓某、谭某等九人依法批准逮捕。据悉,2018年6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邓某、谭某等九人先后在不同时间受雇于同一公司,以出国旅游为幌子,出境菲律宾。先后通过注册的虚假信息、微信号、加好友、拉群、直播间诊股、诱导被害人进行区块链或者虚拟数字货币投资,在后台操纵价格制造亏损假象从中获利。该犯罪团伙实施的是一种典型的以投资理财为幌子的“杀猪盘”式的行为。今年8、9月份以来,该犯罪团伙又利用电脑软件对外拨打语音电话,实施上述投资理财行为。(陕西检察网)[2019/12/20]

深圳国际仲裁院首次进行突破性认定

2018年11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一比特币仲裁案中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明确,具有标杆性的意义。

金色晨讯 | CCTV13:投资者不应将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混同;欧盟委员会主席:欧盟应该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包括区块链等:1.央行原司长:数字货币发行要积极又要高度谨慎 不妨把困难想多一点;

2.CCTV13:投资者不应将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混同;

3.?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总体组秘书长:区块链在智慧城市当中新的场景应用是城市治理非常好的手段;

4.疫苗追溯协同试点落地天津,使用区块链实现可信追溯;

5.中共中央、国务院: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贸易有机融合;

6.支付宝安全中心辟谣:确实禁止用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但风险识别与备注无关;

7.江苏省委:健全区块链人才引进体系 出台扶植政策发展区块链产业;

8.区块链企业OK集团启用品牌中文名“欧科集团”,前进控股计划更改公司名称为“欧科云链”;

9.央行副行长范一飞:稳妥推进数字化形态法定货币出台应用;

10.太原提醒: 看清“区块链”四种套路。

1.欧盟委员会主席:欧盟应该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包括区块链等;

2.法国国家电视台TF1播放比特币相关广告;

3.欧洲央行执委会成员:数字货币可代替现金 央行不应阻止私企在该领域的发展;

4.Upbit被盗的以太坊正在被拆分到多个地址 部分资金已流入交易所;

5.以太坊2.0下周将发布公共测试网;

6.V神针对“EOS节点内讧”,建议EOS采用Sharding;

7.新加坡金管局官员:监管沙盒对包括区块链企业在内金融科技企业来说是支持性政策;

8.瑞士联邦委员会呼吁更好的区块链监管框架;

9.Upbit CEO:Upbit和其运营公司Dunamu有足够的资金弥补此次损失;

10.EOS 节点内讧:7 个节点被同一中国节点控制,国外节点已发起取消资格投票。[2019/11/29]

该案中,争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BTC、BCH和BCD等特殊类型物进行支付。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院认为,“包括《94公告》在内,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私人间进行比特币交易,而是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只是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间交付或流转的客体。”此案中,《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为两自然人之间的还款义务,并不属于《94公告》所限制的交易活动,如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更不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女子买虚拟货币被8万余元 支付宝转账为虚假图片:有媒体报道,武汉新洲区的李女士将价值8万余元的虚拟货币转给买家,过后发现对方的支付宝转账截图竟是假的,而自己也已被对方拉黑。昨日,新洲区通报,已成功抓获网上子陈某华并追回赃款,同时提醒市民防范虚拟商品交易风险。[2018/6/4]

另外,仲裁院对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认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

“标杆性”作用延伸至其他司法实践

本案中,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尤里米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我们在一二审判决中清晰地看到了两种认定思路的博弈:

俄罗斯商人因谷歌下架虚拟货币广告致其收益受损对谷歌提起诉讼:据外媒报道,俄罗斯当地一位商人弗拉基米尔奥列霍夫向Google在俄罗斯注册的实体公司提起诉讼。奥列霍夫声称,由于谷歌之前宣布对数字货币进行限制,导致他发行ICO广告受阻,并令他不能得知数字货币的其它相关信息,这严重损害了他未来的收入。除此之外,他坚持要求赔偿其预期收益达20亿卢布(差不多3500万美元)。俄罗斯议会立法委员会第一副主席Mikhail Emelyanov认为禁止数字货币广告是不值得的,尽管他自己对数字货币不信任,但他认为人们应该有权作出选择。[2018/3/18]

一审法院将虚拟货币视为不合法物,否定了对涉案标交易行为的法律保护,进而认定当事双方就尤里米虚拟货币达成的买卖合同无效。

但二审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推翻,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14000颗尤里米,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一方面,双方之间买卖同作为虚拟货币的尤里米的行为不属于《94公告》限制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尤里米亦不具有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非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购买商品。

另一方面,尤里米能够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根据《通知》,本案尤里米虽不能作为货币使用、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但不可否认的是尤里米等虚拟货币作为特定虚拟商品在无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被接受的公民个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依法使用货币购买并持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能开展与尤里米相关的业务并不能推定国家禁止私人正常交易尤里米虚拟货币。关于尤里米是否有交易价值的问题,尤里米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对交易时间、交易量的判断,目前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它依赖于交易主体的知识、经验、偏好,并与市场交易行情密切相关,但以上特点并不妨碍其可以成为公民交易的标的物。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保护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不难看到,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能否受到保护需考虑两个问题:

第一,虚拟货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保护性;第二,虚拟买卖行为是否属于《通知》、《94公告》所限制的非法发行代币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行为。在上文介绍的第一种认定思路下,这两个问题并没有被明确的区分开来,虚拟货币通常被视为不合法的物,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一切交易行为均被视为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进而否定了合同的效力及其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但在第二种认定思路下,尽管我国法律尚未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但其财产属性已逐渐得到认可,因此虚拟货币能够作为《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这一认定思路将现有政策所限制的行为与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了区分。事实上,《通知》与《94公告》的意图主要在于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禁止私人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法院在司法认定中会交易行为进行更深入的辨析,以确定交易行为的本质,只要其交易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的效力便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

当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第二种认定思路尚未形成气候,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法给出绝对肯定的答案。对投资者而言,依然要警惕交易风险,谨慎投资,避免无法维权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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