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借钱炒币?委托投资?一些不能不知的法律意识_加密货币:加密货币市场还有未来吗知乎

随着加密货币的流行,炒币之风兴起,借款炒币的现象不在少数。但币圈变幻莫测,行情难以预料,赔钱也是常事,由于人们往往碍于情面不与朋友、同事签订借款合同或开具借条,当借款人投资失败时追回借款就成了难题。委托投资下,由于委托人的投资风险自担,委托关系的存在往往成为借款人逃避还款的避难所,借款人将借款变委托从而反咬一口的情形不在少数。鉴于此,从源头避免法律认定的分歧显得极为重要。

同事来“借款”,合意无证明

原告杨某称其与王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王某以理财为由向杨某提出借款,但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或借据。杨某于2017年8月12日和8月13日分别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7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时间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催要,但王某仅向杨某还款人民币130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杨某请求一审法院判令王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元。

国务院:推进科普与区块链技术深度融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其中要求实施智慧科普建设工程。推进科普与区块链等技术深度融合,强化需求感知、用户分层、情景应用理念,推动传播方式、组织动员、运营服务等创新升级,加强“科普中国”建设,强化科普信息落地应用,与智慧教育、智慧城市、智慧社区等深度融合。(新华社)[2021/7/10 0:40:52]

争议焦点

01借贷or委托?

借贷与委托的定性决定了杨某的14000元能否追回。若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王某须履行还款义务。若委托关系成立,委托投资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杨某自行承担,这意味着若由于市场行情变动等情形的发生导致投资失败,杨某的14000元就打了水漂。

动态 | 新浪财经:官媒针对区块链的报道从科普宣传转向打假监管:据新浪财经今日消息,“1025新政”满月,一个月间,官媒对区块链的态度风向已转。据11月初的一项统计,七家党媒在新政一周内发布了65篇直接相关报道,当时文章中的关键词是数据、产业、安全、创新等,大量文章偏向于科普区块链的概念以及应用介绍,提醒警惕虚拟货币炒作的仅有3篇。近期,官媒的批评焦点则纷纷指向借区块链之名进行的虚拟货币发行和炒作行为。据统计,新华网、人民网收录转载的,以打击虚拟货币或揭露假借区块链行为主题的文章,自10月25日到11月25日午间,共28篇;其中,11月19日至11月25日的一周内就高达15篇。这些文章主要围绕三个观点展开:厘清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关系,说明二者概念不等;打击伪“区块链”局,或是虚拟货币局揭露;提醒民众,区块链不能成为炒作的噱头,更不是行的招牌,需警惕此类活动,理性投资。[2019/11/26]

在这一问题上,杨某与王某各执一词。

动态 | 区块链技术入选科普杂志《科学美国人》2019十大突破性技术榜单:据新浪网今日新闻报道,美国科普杂志《科学美国人》公布 2019 十大突破性技术榜单。区块链技术因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作用而上榜。 入选榜单具体原因: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应用将显著改善食品污染源数据追踪的困境。利用区块链云端系统,食品制造商可以依次在计算机储存各类过程的信息。[2019/9/29]

杨某坚持主张双方系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与王某的微信记录。聊天记录中明确包含王某“之前说的借款一个月”,保证杨某资金安全等自述。

而王某对此予以否认,称双方所涉合同为委托合同。杨某委托自己对域等进行投资,以赚取利润,其系根据杨某的指示买进“虚拟货币”,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于“抓波段”、“逢低买进”、“交易平台提现”等投资“虚拟货币”的表述,足以证明该款项不属于借款,应当属于投资款。而杨某所购买的“虚拟货币”因政策原因导致贬值,贬值的损失应由杨某自己承担。

动态 | 央行官微旧文重发“再科普”:范一飞详解数字货币:据中国经济网消息,今日,央行官微公众号头条重新发布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2018年1月25日题为《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虑》的文章,对央行数字货币再次进行科普。同时,微信公众号第二条发布支付司副司长穆长春8月10日在第三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的演讲。近年来,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央行及货币当局均在对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开展研究,新加坡央行和瑞典央行等已经开始进行相关试验,人民银行也在组织进行积极探索和研究。[2019/8/21]

02王某是否还款完毕?

证据显示,王某分别于2017年9月10日、10月21日向杨某的丈夫李某转账14000元,王某据此主张款项已全部还清。

杨某对此并不认同。一方面,王某作为杨某丈夫李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存在日常公款转账行为,王某在转账时并未对款项进行备注或特别说明;另一方面,2017年12月10日杨某向王某催款时,王某表示,“我说就算真赔了,我可以工作赚钱给你啊,只是没有说具体罢了,没有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盖章”。并未否认款项已还清,2018年5月16日杨某向王某要钱,王某也一直承认还欠款的存在。

法院认定

01杨某、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认定思路,认为王某使用资金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相关交易平台进行操作,杨某并未对王某发出指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双方约定为借款的意思表示。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杨某提供银行转账证据证明后,上诉人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并无不不当。

02还款完毕不成立

微信记录显示,在王某向杨某丈夫李某转款之后,杨某仍就欠款事项与王某沟通,王某也未否认欠款事实。且王某在此期间作为李某公司员工,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转账14000元的具体用途。因王某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王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1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意识不可缺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聊天记录的分析肯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另外在缺乏足够的书面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于出借人给予了一定保护,在举证责任上进行了倾斜。若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被告进行抗辩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我们并不能排除例外情形,若被告提出了充足的相反证据,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如此一来,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弊端显露出来。

因此,现实中若再遇此类情形,若实为借款,仅有口头承诺是不可靠的。成立民间借贷,需具备借款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大要素,在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

借款合意通常以借款合同或借条的方式体现,并应明确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违约条款等核心内容。若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同样需具备以上核心内容。但应注意,仅有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白字黑字的书面合意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前提。

其二,保留转款记录,明确款项性质。

借款合同作为践行合同,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若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借款,应注明款项的借款性质及实际用途,相应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应注明款项的还款性质,出借人也应尽量出具收款凭证,避免双方对款项的性质引发争议。

文: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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