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院近期做出了一项裁决,即便比特币在中国被完全禁止,然而比特币仍然有着财产上的属性,具有经济价值并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据10月25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的消息,在一个案例分析中解释了一起「拥有」与「转移」涉及加密货币资产的商业合约纠纷。
在该案例中,被申请人C与申请人B签订了一份商业合约,让申请人C管理一系列诸如比特币、比特现金、比特钻石等加密货币,然而,被申请人C并未依约执行须返还的加密货币资产。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信息官高峰: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具备六大优势:12月22日,在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主办,科技行者协办的“2020可信区块链峰会”上,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信息官高峰以“区块链让开放银行更安全”为主题发表演讲。
高峰以数字函证场景为例,介绍了区块链在银行业的应用——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BPBC)。其底层采用自主可控且通过工信部可信区块链认证的“工银玺链”产品,应用层提供函证申请、函证分发、函证回函、合规检查、统计分析、数据驾驶舱等功能模块。
该平台具备六大竞争优势:一,区块链技术安全可靠避免函证信息被泄露、篡改;二,线上实时传输智能高效,可跟踪,可催收;三,便捷易用,询函一触即发,回函如期生成;四,各环节建立共识机制,全程留痕可追溯;五,事务所、银行与平台便捷接入,随时扩展;六,独立部署监管节点,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2020/12/22 16:04:33]
同时申请人B表示这些具有争议的资产大约有20颗比特币、50颗比特现金和13颗比特钻石,总价近1,500万台币。
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我国是数据资源大国 但区块链底层技术仍缺乏自主产权:9月17日,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中国区块链发展论坛”在北京召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工作组组长、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在演讲中表示,由数字技术引领的链接机制、信任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变革,将是一个重构进程。我们应该积极应对数字化转型面临的挑战。他指出,挑战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区块链技术瓶颈有待突破,目前,各个国家均未实现区块链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我国的区块链技术研发致力于突破规模化可靠应用的瓶颈;其次是核心数字技术短板有待补强,我国是数据资源大国和数字化市场大国,但在全球数字技术版图上尚未建立地缘竞争优势,在区块链的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底层技术上,我国目前缺乏自主产权。另外,还应加快数字金融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区块链金融监管、数字资产市场监管、数字货币监管、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等数字金融制度,逐步建立数字信任机制。具体而言,应抓紧完善关于区块链技术、区块链金融的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审核制度。在法律上,应该明确数字资产的法律定义,明确智能合约的合同性质及其有效性,明确分布式架构下的责任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和监管标准。(新浪财经)[2020/9/17]
被告主张合约无效的理由为:无论数字货币是否为合法,数字货币的流通和交付为非法行为。中国政府在去年9月份宣布,严格禁止初始代币发行透过比特币、以太币等筹资资金,本质上属于「公开非法融资」的行为。
中国银行原副行长:作为货币存在和发展的只能是央行数字货币:中国银行原副行长、深圳海王集团首席经济学家王永利在经济观察报上刊文称,尽管出现多种“数字货币”的概念,但从严格意义上看,真正能作为“货币”存在和发展的,只能是“央行数字货币”。可以肯定:在国家主权依然存在,世界尚未实现一体化治理的情况下,要打造和运行超主权世界货币是不大可能的。其一,比特币等网络内生“数字币”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流通货币;其二,与单一法定货币等值挂钩的“稳定币”只能是代币;其三,与一揽子货币结构性挂钩的“超主权货币”设想很难成功。而且,央行数字货币只能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不可能是法定货币之外另一种新的货币。[2020/8/30]
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所有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然而,该仲裁院的判决表示,在中国政府9月宣布的禁令的前提下,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虽然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间交付或流转的客体。」
此外,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货币的交付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所有者可以透过私钥,随时支配、处分其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也就是说,比特币、比特币现金透过互联网技术是可以交付的。」
补充虽然中国政府在9月宣布禁止了加密货币的业务,然而「这在技术上并不妨碍被申请人将案涉合约约定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归还给第二申请人。」
种种判定下,被告被认为未按照合约约定进行交付被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
因此该仲裁院在结论中表示,无论比特币是否被认为是货币,都不会影响比特币在所有权上受到中国《合约法》保护的事实,表示:
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
这让未来中国法律在对于像是比特币这样的数字资产的法律定义上,有了一次难得的参考依据。
然而,中国的仲裁院与人民法院,实际上存有着一些差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的裁决机构,判决水准上,仍是人民法院较为精确。
动区先前报导,在先前上海的第一中级「法院」判决结果中,不否认以太币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同样也替这次的仲裁结果给予了有力的支持。
动区先前也报导,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公告中表示,区块链现在可以适用地用于中国当地法律纠纷中的证据。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